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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介银行授权 银行贷款中介机构

时间:2023-07-22 04:08: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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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中介银行授权 银行贷款中介机构

指点家惠链产品特点:

1. 地产商(项目方)可以发布合作规则、寻找与营销商、中介商的合作。

2. 营销商(代理商)可以在平台寻求与项目的合作;并在项目方授权的状态下寻求与中介商的合作。

3. 中介商可以在平台寻求与项目的合作;或寻求与被项目授权的营销商的合作。

4. 所有合作关系均可多边及跨区域。

这就是中介弄的授权独家包卖套路。所以在出售出租房屋时千万不要跟中介签订授权独家出售、出租协议,以免中介从中吃差价。

萌果果和豆腐乳

“我凭本事卖房,你管我卖了多少钱!”福建福州,潘先生委托房产中介卖房子,买家全款125万成 交,可没想到去签过户合同时,合同上面的金额却显示162万!这可把潘先生给惊呆了,这多出来的37万到底怎么回事?潘先生家里因为急需用钱,无奈之下就委托房屋中介把房子卖掉。当时中介给潘先生预估的房价是125万,潘先生虽然觉得价格不是特别理想,但也表示可以接受,于是房子就以125万的价格挂售。挂出去没有多久,中介就打电话说有一位姓李的买家,要求全款购买。眼看买家这么爽快,潘先生就欣然同意签订买卖合同。买家李某也特别利索的直接转账120万,至于剩余的5万尾款,表示等房屋办理完过户手续再支付。潘先生听后觉得合情合理,便一口答应。可奇怪的是,这位买家李某在支付了120万的购房款以后,一直没有提出房屋过户要求。按理说买家钱付了,房子还没写到自己名下,应该会特别着急,可这位李某却一点也不着急,一拖就是半年多的时间。这期间,潘先生多次询问过户事宜,但是李某都表示还不着急。直到今年6月份,他才打电话给潘先生,要求一同前往房管局进行变更登记。可令人没想到的是,潘先生刚签完字,账户就提醒收到了162万转账交易。不是应该转尾款5万吗?怎么会转162万呢?发现不对劲的潘先生,立马仔细看了一遍了合同,这不看不知道,一看吓一跳!不仅房价从125万变成了162万,就连买主也不知道从什么时候由李某变成了徐某。直到这时,潘先生才意识到自己被中介给忽悠了。之前给自己转款120万的李某,居然是这个房产中介的法定代表人。也就是说,其实当初的买主根本不是其他顾客,而是房产中介的老 板,只不过是李某伪造一个买家身份进行 房产交易罢了。得知自己的房子明明能卖162万,房产中介却说自己的房子只能卖125万,原来是这个李某是故意压价,好从中赚取37万的差价后,潘先生非常生气。他表示,如果当初李某付完款直接过户,然后再次卖给现在的买家徐某,他并不觉得有问题。可李某却直接从他手中过户给徐某,钱也是先打到他手里,再转给李某,这样就很不合理,认为自己上当受骗了。为了弄清楚事情缘由,潘先生立马打电话质问李某。可李某表示,他当初谈好的价格并没有少给潘先生,所以潘先生不应该再管他又把房子卖给了谁!而且李某还表示,自己把房子卖的也不是别人,而是自己的同事。可当潘先生联系上徐某后,徐某表示自己根本不是李某的朋友,他买的这个房子也是通过一名叫郑某的中介代理人进行购买的。而这个郑某正是当初服务潘先生的中介人员,其实他才是李某的朋友,只是当初为了帮李某挣到37万元的差价,冒充工作人员而已。眼看着双方把自己当猴一样耍,潘先生直接就在电话里跟李某吵了起来。李某并不心虚,还扬言潘先生可以直接去法院告他。潘先生也表示他会通过法律的途径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李某作为房产中介,冒充买家从卖家手里买房,是否合规合法呢?潘先生先来到福州房产局了解情况,房产局相关工作人员表示,根据《房管办理规定》,凡从事房地产相关机构和人员,不得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济服务的房屋。显而易见,身为房产中介只能抽取佣金,不能从中赚取差价,所以李某与其所在的房产中介公司已经违法了。而且,从李某的一系列做法可以看出,他自己是知情的,但是为了从中牟取更大的利益,铤而走险伙同朋友一起忽悠潘先生当冤大头。除此之外,潘先生还为此事咨询了律师,律师表示先不管中介是不是通过不正当手段赚取差价,这个房子光从出售方面来讲,就已经违法了!按理说李某买房再卖房,其实应该是两笔交易,可合同过户上面只显示了162万的一笔交易,少了一次过户交易,少交了契税,这是很明显的逃税行为。根据我国《刑法》第 二百零一条相关规定,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较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下有 期 徒 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数额巨大并且占应纳税额百分之三十以上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 期 徒 刑,并处罚金。由此可以看出,李某当初之所以一直拖着不进行过户,就是为了找到合适的买家后直接通过潘先生手里过户,这样的话就会少缴纳一次契税,和一次过户费。这是很明显的逃税行为,属于违法犯罪行为。目前此事已经移交到了相关机关进行核实。我国对偷税漏税行为一直都严加处理,一旦被查出将严惩不贷。也就是说李某不仅要将赚取的差价吐出来,还可能面临房产中介公司无法经营,甚至受到法律制裁。买卖房产是一件大事,大家一定不要轻易相信某一个中介公司说的话,而是要多方了解和对比。即使日后交易时,蕞好买卖双方和中介公司可以当面商谈,透明交易,这样才可以有 效避免像潘先生这样的事情发生。不知道你们对中介的做法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讨论!#帮帮团快讯# #房屋#

国企出来辟谣了!

卖房没有授权房中介!

房中介说,通过中介买新房比自己去售楼处便宜!感觉总会有一方在说谎。

5月12日,聊城市财信城市发展有限公司在其官网微信上发布《严正声明》对近期社会上部分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假借公司名义发布虚假信息并提前收取大额所谓“团购费”、“定金”一事作出说明,并提请广大购房者购房过程中务必谨慎,仔细鉴别。#聊城头条# #济南头条# #相会济南#

问清楚了,为了增加关注度,增加贝壳分曝光度,造成热门房源靠前,应该是业主授权中介操作//@刚子探房:

蓝天白云微微笑

同样一套房子,中介为了尽快卖掉,开始了频繁的骚操作!看不懂了,你能看懂吗?

以贷养贷你养得起吗?

1、成本过高,容易逾期

网贷利息普遍很高,不适合长期周转。大部分人“以贷养贷”一旦逾期,利息滚雪球似的增长,使得债务窟隆越来越大

2、身份泄露

网贷申请需要授权通讯录、位置、摄像头、遇到不正规的平台信息泄露,会存在多重隐患,比如遭遇电话诈骗,中介销售等各种“骚扰”电话,影响生活。

3、大数据乱,变成“网黑”,征信不良频繁申请网贷,这些记录全会体现现在信用体系上。导致日后缺钱了,反而难借。

外汇天眼:葡萄牙证监会对BBVA MIDAS发出警告

葡萄牙证监会(CMVM)对BBVA MIDAS发出警告,称这家实体未经适当授权在葡萄牙开展金融中介活动。

CMVM澄清,与已经披露的情况相反,该实体与在CMVM注册的授权金融中介机构BANCO BILBAO VIZCAYA ARGENTARIA, S.A.和SUCURSALEMPORTUGAL没有任何关系。

CMVM提醒国内投资者,在与投资公司开展业务之前,应先查阅“金融中介机构CMVM注册名单”,以确保提供投资服务的特定实体获得授权在葡萄牙开展金融服务活动。

天眼提醒:在做外汇交易之前,一定要审核清楚外汇平台的资质,以防上受骗,如遇外汇出金问题或者诈骗,应立即收集证据报警,同时曝光维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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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觉得你这个说法最靠谱。成都电视台想搞事情,又不想自己出面,就搞了个中介公司来操作。这不就是像催收公司一样吗?银行授权给催收公司,要到多少回来算你的,自己还能处理不良资产。电视台授权给第三方公司,告赢多少钱算你的,我保住版权和名声就够了。是不是一样的套路。谭警官已经够可怜了,都抑郁过了,现在好不容易恢复过来,又来搞人家。更何况这又是公益节目,二创越多,说明热度越高,传播越广啊,这对公益宣传是有利的。而且就算有收益,那也只是平台的流量收益,又不是版权买卖的收益,何况收益还只有那么一点点。你起诉所有的二创,就太过份了。没有这些二创,我外省的朋友也不会知道到二仙桥要走成华大道这个梗。总体来说利大于弊的。这点我是觉得成都电视台目光和格局太小了。

近期,成都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成功打掉一个以伪造学历、技能证书等国家公文为手段,骗取落户资格,并收取高额服务费的非法中介团伙,抓获涉案

人员7名。

成都市公安局从未授权和委托任何公司或个人代办户籍业务,请大家提高警惕,保护好自己的个人信息,以免遭受不必要的损失!

个人和单位采用隐瞒事实真相、编造虚假事实、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等手段,违法违规办理户口登记事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公共秩序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成都公安

民进党近日力推“数位中介服务法”草案,遭各界批评“网管法”,引发争议。对此,律师陈宇安表示,“数位中介法”草案间接管制人民的言论自由,更不要说草案还授权行政机关可以透过行政处分调取人民的资料,这个草案问题真的非常多,一旦通过真的又是腥风血雨,不能贸然让这样的法律上路。

国民党“立委”李贵敏批评,“数位中介法”“箝制言论自由”,虽然该法宣称是参考欧盟早先公布的《数位服务法》(Digital Services Act, DSA)架构,但国外法律是针对网路巨头服务内容进行规范,以保障民众权益,跟台湾着重管制言论的做法并不一致。

民进党内两大刺头之一(另一个是王世坚)高嘉瑜,贴出郑南榕的照片,强调应誓死捍卫言论自由,更于留言处贴出郑南榕新闻片段,图中写着“Over my dead body”。引发网友联想是否暗指“数位中介法”?

媒体人黄扬明举了个例子,若此法通过,类似民进党前新竹市长林智坚论文抄袭的案件,将完全无法在网络上讨论。

所以,基本上,所谓“数位中介法”就是民进党唯我独尊的法律,一切不利于民进党的言论,都将被管控和限制。

安徽,李平经媒婆介绍与罗丽闪婚,结婚当天按媒婆要求,向女方支付20万彩礼,谁知婚后不到两个月就离婚,李平这才得知,女方只收到12万彩礼,其中8万竟被媒婆中饱私囊,李平多次索要未果,媒婆坚称这是合法收入,一怒之下李平将其诉至法院,此案会如何判决?

李平是安徽人,常年在外打工,四肢健全、为人上进,但由于家庭条件不好,直到30岁仍未结婚,当地人知道他家穷,只要他上门提亲就直摇头。

在农村,没读书却30岁未婚,绝对属于大龄青年,这可急坏了父母,亲朋好友到处为他张罗结婚的事情,后来终于找到“神通广大”的媒婆黄姣。

果然专业人士就是不同凡响,6月,经黄姣介绍,李平认识广西女子罗丽,两人很快谈婚论嫁,媒婆表示,女方要求支付彩礼20万元。

这么一大笔钱,对李平来说无疑是笔巨款,但机不可失时不再来,亲朋好友凑了一圈,终于攒够20万,李平于次日将20万元转给媒婆,随即与罗丽登记结婚。

由于感情基础薄弱,夫妻俩结婚后冲突不断,尤其是得知李平实际家境后,罗丽对他更是没有好脸色,婚后不到两个月,李平即以夫妻矛盾提起离婚诉讼。

李平要求女方退还自己20万彩礼,罗丽却坚决不退,并且直到开庭时,李平才得知,女方实际仅得到彩礼12万,其中8万竟被媒婆中饱私囊。

于是,李平与黄姣沟通,要求她返还8万元,黄姣却称,她收取8万元费用,是作为河南某婚姻介绍服务有限公司合作人的劳务报酬。

黄姣认为,这8万元是她的合法所得,并且已被多人分割,坚决不予退还,多次协商无果后,李平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媒婆黄姣返还8万元彩礼。

此案在网上曝光后,引发网友热议,认识几天就结婚,彩礼就要20万,不到2个月就离婚,会不会是骗婚?李平的20万还能否要回?

1.首先,彩礼属于附条件赠予,只有极特殊情况才需返还。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符合以下3种情况,男方可以要求女方返还彩礼:(1)双方没有登记结婚;(2)双方虽然登记结婚,但却未共同生活;(3)婚前给付彩礼,导致一方生活困难。

本案中,李平与罗丽已经登记结婚,显然不符合第1种情况,而第2、3种情况,必须以离婚为前提,目前李平已与罗丽诉讼离婚,两人之间仅共同生活2个月,且婚前给付彩礼导致李平生活困难,因此可以酌情返还。

此外,需要注意的是,若是女方借彩礼为名,多次与他人结婚,又于不久后离婚的,很可能是骗婚,这种行为可能被认定为诈骗罪!

根据《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有3档标准,3-10万元以上,属于数额巨大,可处3-有期徒刑,若罗丽被认定为诈骗,彩礼需要全部退还,还要追究刑事责任。

2.媒婆获取的8万元该如何认定?

根据《民法典》第1042条,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也就是说结婚时不得索要财物,但由于彩礼属于我国民间风俗,一般是男方主动给付,不属于索取财物之列。

而媒婆的行为则并非如此,本案中,黄姣虽然主张自己是收取中介费用,但法院调查后,发现事实与她所述大相径庭,黄姣作为普通公民,持已过期婚姻中介公司执照及授权,明显已不具备办理婚姻介绍的合法资质。

在此情况下,黄姣介绍李平与他人婚恋,收取8万元中介费,不具有法律上的正当性,并且没有合法根据,属于无效民事行为。

根据《民法典》第985条,得利人没有法律根据,取得不当利益的,受损失的人可以请求得利人返还。

本案中,黄姣没有法律依据得利8万元,并给李平造成损失,这8万元属于不当得利,李平有权主张返还。

当然,若是完全返还,对黄姣的利益损害较大,根据我国当前实际情况,部分地方农村男女青年,仍需要“媒婆”为其牵线搭桥,而媒婆介绍婚恋过程中,势必会耗费一定精力和成本。

这其中,包括脑力、体力、时间,也必然会包括交通费、通讯费等,因此,向媒婆支付一定的务工补贴和基本费用,不仅比较公平,而且符合实际情况和民风民俗。

考虑到本案中,黄姣介绍李平婚恋成功时间过短,支出成本相对较小,收取费用过分畸高,因此法院认为,黄姣收取的大部分婚姻中介费应退还李平。

最终法院酌情判定,黄姣收取费用以1万元为宜,其余的7万元应退还李平,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黄姣在判决确定的履行期间,将7万元不当得利予以返还,据悉,李平已于春节前,收到了法院判决返还的7万元彩礼。

当前,婚恋问题不断引发热议,这其中,彩礼更是人们关注的重点,彩礼来自于古礼中的“纳采”,是古人结婚中的必备程序,但既然是礼,就该回归礼的本质,借结婚为名,索天价彩礼,实际上已脱离初衷,是对婚姻的亵渎,也是对彩礼的异化,必须坚决抵制!

对此,你怎么看?#生机大会# #我与宪法40年# #头号有新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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