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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银行贷款 融资租赁贷款业务

时间:2024-01-29 15:19: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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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资租赁银行贷款 融资租赁贷款业务

汽车“以租代购”是馅饼还是陷阱?这些套路要先摸清!

最近,新宁县李先生就因为相信以租代购模式,在支付了十五期租金后出现拖欠租金行为而被诉至法院,融资租赁公司要求李先生一次性付清剩余租金及违约金合计49250.84元。

案 件 经 过

8月,原告某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告李先生签订了《车辆融资租赁合同》,被告以融资租赁的方式租赁原告购买的长安福特汽车一辆,购车额133245.04元,融资额107596.03元,首期租金25649.01元,租赁期限为36个月,按月支付每月租金3695.27元。

并约定:被告如连续两期或累计六期未按约向原告支付租金,原告有权提前解除合同,还有权采取必要措施取回标的车辆,若因被告违约导致原告解除合同,要求被告结清全部租金、罚息外,被告另须向原告支付所有逾期未付款项的25%的违约金,计算出违约金不足8000元的按8000元计算;同时,被告作为抵押人以租赁车辆为抵押物与作为抵押权人的原告签订了《车辆抵押合同》,抵押担保的范围为主合同约定应由抵押人支付的全部租金、违约金等;被告在付清全部租金后再加1元,则有权取得车辆所有权。

11月,被告在向原告支付了十五期租金共计55429.05元后出现拖欠租金的行为,原告催收未果。4月,原告将车辆收回、鉴定、寄卖,得价款38200元。案外人找被告办理车辆过户手续时,被告才得知车辆已被原告处置的事实。

法 院 认 为

原告在被告未按约支付租金后,未主张解除合同,而是直接将租赁物收回并进行了处置,被告不能继续占有、使用该租赁车辆,原告仍要求被告支付全部租金,有违公平原则,亦不符合法律规定。原告只需支付11月至4月之间产生的租金及违约金共计25244.59元,而原告收到的租赁物处置款已超过其应得的租金及违约金总和。遂判决: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

目前,此案已生效。

法 官 释 法

家庭消费型汽车融资租赁,是近来我国出现的一种新型大额分期购车方式,特点在于将车辆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在形式上予以分离,汽车融资租赁公司购买客户指定的车辆,将车辆租给客户使用,客户按合同约定支付一定首付款并将车辆办理抵押登记后,按月支付租金,租赁合同到期后,可选择变更汽车所有权归承租人所有。该合同行为实质上是租赁公司为规避金融法律监管规定,以合法的融资租赁合同关系掩盖其非法商业借贷行为。

现阶段我国汽车以租代购行业并不规范,法官提醒广大消费者,若想买车钱又不够的时候,尽量通过国家金融机构办理相关的贷款业务,对于汽车融资租赁公司“以租代购”,一定要看清“套路”,避免掉入消费陷阱,最终“车财两空”。

来源:新宁县人民法院

我想问一下这个东风日产融资租赁的贷款形式靠谱吗?

随着国内市场经济体制的日益发展与完善,全面预算管理已成为现代企业的一项重要的管理工具,但对公立医院而言,全面预算管理的运用起步较晚,尚未进行深入的研究与实践,大部分公立医院的管理观念仍处于传统财务预算管理。然而,随着医疗体制改革的深化与完善,公立医院的筹资渠道已不单是通过财政拨款,已逐步向通过融资租赁、银行贷款等融资方式转变;经营模式也在向医疗集团、医院重组等多样化的方式转变。这无疑将对医院财务核算管理的规范性提出了更加严格的要求及考验,传统的财务管理模式已无法适应医院管理及发展的要求,只有通过科学化、精细化的全面预算管理,才能满足现代医院的可持续发展,平衡公立医院的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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