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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转账给另外人买房 信用贷款转给别人再转回来

时间:2023-08-02 00:54: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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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用贷款转账给另外人买房 信用贷款转给别人再转回来

前几年借给同事钱,他买房要借五千,我看那意思应该是五千不够,我说给你一万吧,当时我们都没在一个公司了,也没在一个城市,就是觉得同事关系还可以帮他一下,然后那会跨行转账还需要手续费,50块钱手续费我都没让对方付就是觉得买房紧张困难,后来好几年我催着他才分期还给我,然后他家有果园,朋友圈还老卖苹果,我就随口问了一下,他说送人还是自己吃啊,我说自己吃,他说我给你找点好的苹果,一箱50,我没买,没过多久我就把他拉黑删了。寒了心[泪奔][泪奔]

【有违公序良俗!#丈夫出轨生子赠70万妻子起诉追回#】江苏的周某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与女子鲁某发生婚外情并生育一子。至期间,周某在其妻子姚某不知情的情况下,向鲁某先后共转账45万余元抚养孩子,并为其付了28万多元的购房首付款。妻子姚某发现后起诉至法院。法院认为,夫妻之间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周某的行为有违公序良俗。最终法院判决:周某对鲁某的赠与行为无效,鲁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姚某返还70余万元。 @荔枝新闻 网页链接

#女子领证前被分手因合买婚房成被告#吴某母亲为促成婚事曾向儿子女友戴某转账382万元用于购房。吴某出轨并于原定领证前夜单方面提出分手。吴某起诉戴某,称母亲向其转账382万元,应享其购房的部分份额。戴某则称这是赠与行为。法院认为,根据双方聊天记录,房屋系二人共同购买,登记在戴某名下。从转账的时间和数额来看,转账行为与购房紧密联系在一起,故认定此382万元转账应系对购房之赠与,房屋为双方共同购买,双方未结婚,不审查出轨过错。判处涉案房屋由吴某占有52.78%产权份额、戴某占有47.22%产权份额。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财产】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女子称男友母亲380万房款是赠与, 分手后房屋不构成共有关系,领证前夜分手不审查出轨过错】

近日,吴某(男)与戴某(女)共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公开。文书显示,原告吴某主张其母亲向被告共计转入购房款382万元,购置房屋的出资比例为56.9%,应对房屋享有56.9%的份额。戴某辩称,购买902号房屋是被告独立开展的单方行为,且原告吴某母亲转账的382万元系对其的单方赠与行为,在作出赠与承诺时,没有明确附带任何条件,目的是为了获取被告的好感,促成婚事。且赠与的金额中,350万元用于房屋首付,30万元用于房屋装修,2万元用于支付违约金。另戴某主张原告在驻海外期间出轨,并于原定领取结婚证之日前夜单方面提出分手,给被告生活、精神和名誉等方面都造成了巨大的影响。

法院认为,本案中,依据双方聊天记录本院对房屋系二人共同购买,登记在戴某名下之意见予以采纳。此外,382万元金额巨大,戴某称系未来婆婆为争取其好感对其的赠与,显与常理不合,不予采纳;该转账虽未备注款项用途,但从支付时间及数额的角度看,转账行为与购房行为紧密联系在一起,故认定此382万元转账应系对购房之赠与。综上,法院认定房屋应为双方共同购买,关于戴某所述双方分手系吴某过错,双方并未结婚,本院对此不予审查。最终,法院判处涉案房屋由吴某占有52.78%产权份额、戴某占有47.22%产权份额。(企查查)

头条帮忙 · 消费权益帮忙

去年我给弟弟买房子,我通过现金和妈妈的银行卡转账给开发商,付了首付二十万,房子只写了弟弟的名字,剩余房款向银行按揭。平时还贷款的钱都是从我的账户转给弟弟的卡。弟弟准备结婚,还没登记,弟媳想把房子卖掉,我不同意。我想拿回房子有什么办法吗?在弟弟登记前去公证房子是我的,有没有法律效力?

A1:

你好,因为房子登记在你弟弟名下,房子属于你弟弟,如你能证明你和你弟弟之间属于借名买房,有要回房产的可能性。若你弟弟将房产权利人更改为你弟媳,你弟媳有权出售房屋。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房子产权以登记为准,房子写的是你弟弟名字,房子产权属于你弟弟。

其次,房子首付是你付的,还贷也是通过你的账户转给弟弟,但是你和他是姐弟关系,本身交往可能就比较密切。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帮助另一方,有资金往来是正常现象,且你本意就是帮弟弟买房,因此你的出资一般会认定为家庭成员之间基于情感上的赠与或借款,在此种情况下,公证处无法帮你公证房子属于你,除非你可以证明你才是房屋实际产权人,你只是借你弟弟名买房,这样才存在要回房产的可能性,但目前许多司法案例认定借名买房无效,所以即使证明借名买房,也很难要回房产。虽然取得房屋产权比较困难,但如果你和你弟弟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你可以依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依法主张自己的债权。

最后,房子属于你弟弟,除非你弟弟已经将房产权利人更改为你弟媳个人所有,否则你弟媳无权自行出售该房屋。

来源:CCTV今日说法

Q1

去年我给弟弟买房子,我通过现金和妈妈的银行卡转账给开发商,付了首付二十万,房子只写了弟弟的名字,剩余房款向银行按揭。平时还贷款的钱都是从我的账户转给弟弟的卡。弟弟准备结婚,还没登记,弟媳想把房子卖掉,我不同意。我想拿回房子有什么办法吗?在弟弟登记前去公证房子是我的,有没有法律效力?

A1:

你好,因为房子登记在你弟弟名下,房子属于你弟弟,如你能证明你和你弟弟之间属于借名买房,有要回房产的可能性。若你弟弟将房产权利人更改为你弟媳,你弟媳有权出售房屋。

首先,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房子产权以登记为准,房子写的是你弟弟名字,房子产权属于你弟弟。

其次,房子首付是你付的,还贷也是通过你的账户转给弟弟,但是你和他是姐弟关系,本身交往可能就比较密切。在现实生活中,家庭成员之间一方帮助另一方,有资金往来是正常现象,且你本意就是帮弟弟买房,因此你的出资一般会认定为家庭成员之间基于情感上的赠与或借款,在此种情况下,公证处无法帮你公证房子属于你,除非你可以证明你才是房屋实际产权人,你只是借你弟弟名买房,这样才存在要回房产的可能性,但目前许多司法案例认定借名买房无效,所以即使证明借名买房,也很难要回房产。虽然取得房屋产权比较困难,但如果你和你弟弟之间存在债务关系,你可以依据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证据,依法主张自己的债权。

最后,房子属于你弟弟,除非你弟弟已经将房产权利人更改为你弟媳个人所有,否则你弟媳无权自行出售该房屋。(CCTV今日说法)

男子婚内出轨给情人转账159万,买房买车还为她养孩子却被情人起诉。

男子阿良和阿珍1985年登记结婚婚后双方育有两女,期间阿良与女子朱某发展成情人关系并且交往时频繁转钱给她。阿珍称朱某以民间借贷为由起诉阿良,法院判决阿良归还朱某30万元。阿良向她坦白求助才得知丈夫出轨向朱某转账159万余元买车买房帮养孩子。阿珍将朱某告上法庭要求归还159万余元,朱某称阿良用她名下信用卡消费,转账部分是还信用卡的钱和进行投资的,部分用来吃饭,开房是二人共同开支。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朱某向原告阿珍返还86万余元。

男子辛苦赚钱不养老婆孩子,养外面女人到头来人财两空。真是替原配感到不值得。阿珍是不是可以先告男方重婚,再分财产会不会多些呢?

#生机大会#

浙江温州,25岁男子方某看上了一家精品店的老板娘小刘,他转账给对方140万元购房,小刘喜出望外,当天就和方某同居在了一起。不料几天之后,方某却性格不合为由提出分手,并要求小刘退还140万元,遭到拒绝后,方某一纸诉状将小刘告上法庭。

方某是一名90后,现年25岁,家境殷实,父母是当地有名的经销商,财力雄厚。

这天,他到一家精品店给朋友买生日礼物。贵客光临,23岁的老板娘小刘赶紧端茶倒水,热情接待。

见对方年轻漂亮,一副模特身材,方某动起了心思,买了店内20000多元奢侈品,只为博得美人一笑。

第二天,他再次来到精品店,对小刘开门见山的表达了交友意愿,期间,还不忘拿出家世显摆。

受电商冲击,小刘实体店的生意一直不太好,她渴望能嫁个好老公,这样就可以少奋斗十年,见方某带着诚意来,她心里乐开了花。

交谈中,小刘表示自己年纪不小了,想购房成家立业,只可惜,手里头没钱。

这话,无疑正中了方某的下怀,一向挥金如土的他立马给小刘转账了140万元,让她去购房,还说这是他对心爱之人的诚意。

小刘大喜,认为这是一段天赐良缘,机会难得,岂容错过?当即马不停蹄的带着方某回家见父母,晚上情意绵绵,两人确立恋情后就同居在了一起。

第二天,方某带着小刘开启了浪漫之旅,进出各种高档场娱乐所吃喝玩乐,尽享奢华。

随后,方某还通过微信转账方式,多次给小刘发红包,金额都是520,1314等象征性意义的红包。

那一刻,小刘感觉自己是这个世界上最幸福的女人!

可没想到,几天之后,玩腻了的方某却突然提出分手,理由是:他觉得两人性格不合,大家追求的人生理念,有很大不同。

"好端端的,怎就性格不合,还理念不同了呢!"小刘感到不解,希望方某严肃对待二人的感情。

可是,方某不仅坚持要分手,还要求小刘退回先前给她转账的140万元。因为他个人觉得:既然两人的感情不复存在,那么从道德层面来讲,小刘理应把钱归还。

对此,小刘愤怒驳斥:"真是滑天下之大稽,那140万是你自愿给我买房用的,哪有归还的道理?"

明眼人都知道,方某是典型的富二代,玩世不恭,对感情又岂会认真?不过,大家可别小瞧了他,此人没有什么商业才华,可花花肠子,倒是不少。

方某家大业大,有私人聘用的律师出谋献策,随后,他对小刘说赠与物品可以退回的法律依据,希望对方妥协。

"一分钱,我也不会退给你" 面对这个情感骗子,小刘撂下了狠话。

双方调解不成,方某一纸诉状将小刘告上法庭,索要恋爱期间140万的赠与款项。

那么,问题来了,方某的诉求能得到法院支持吗?

依据《民法典》第665条规定: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请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也就是说,既然方某与小刘分手,那其有权利要求对方返还两人恋爱期间赠与的物品,但此条法规仅限于较大金额。

法律不乏人性化,男女谈恋爱送一些钱财和物品给对方,是一件很正常的事,这种行为可视情侣之间达成的一种"赠与合同",说白了,你愿意给,他愿意要,任何一方都不需要偿付相应的代价。

即便两人没有未来,一些小额钱财. 小礼物也是不能退回的,否则就违背了道德伦理。

法庭上,小刘哭诉着表示,她对这段感情是认真的,在相处的这几天时间里,她对方某千依百顺,对方让她做什么,小刘都一一照办,毫无怨言,连洗脚水都端到对方面前。

说完,小刘打开手机里的相册,里面有她和方某的亲密照片,证实自己在这段恋情里,付出了很多。

可不曾想,方某翻脸比翻书还快,他对小刘谈恋爱的动机表示怀疑,指责她无非就是贪图自己的钱,才主动投怀送抱。

双方针锋相对,一度发生激烈争执。这起案件的是非曲折,相信大家都一目了然,这对男女只不过是各取所需而已。

法院认为:虽然民法典规定赠与者有权要求受赠方退回金钱物品,但运用到实际中,还需根据事态的性质来做出决断。

具体到本案中,是方某主动追求小刘,并且为抱得美人归,方某自愿支付对方140万元用于购房。而小刘在收到这笔钱后,也履行了情侣之间应有的义务,与方某同居生活,有了夫妻之实。

其次,据小刘提供的证据显示,她在这段恋情里,不存在任何欺骗对方的行为。

最后,法院酌情考量,认定方某在这起案件中存在一定过错,故判决小刘返还方某100万元即可,剩下的40万元是其感情付出所应得的。

方某不服判决,随即向二审法院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判决事实清楚,判决得当,故驳回方某一切诉求。

@伯瞻说法

古人云:爱情,是这个世界上最为美好的事情!以金钱物质建立起来的男女关系,无非就是一场交易,严重违背了爱情的初衷。

如果没有那140万,小刘会爱上方某吗?这是一个值得大家深思的问题。

方某是一个富二代,有钱人的心态咱们普通老百姓无法理解,但有钱不能任性,更不能肆意的欺骗她人感情,否则,终有一天,他会为自己的行为,付出沉重的代价!

对此,大家怎么看?

#婚姻# 婚后出售婚前房产,再购买房产的产权归属?

[赞]今天与大家分享的主题是婚后出售婚前的房产,再购买房产的产权归属问题。

[灵光一闪]日常生活中婚前买房婚后换房的情况非常的普遍,但是很多人都没有财产隔离的意识,婚前婚后使用同一个银行账户,这样就特别容易发生财产混同,一旦打起离婚官司,很有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

#家庭# #生活日记#

[赞]我们就办过这样一个案子,小王用打拼十年的积蓄买了一套房子,后来经人介绍认识了小丽,俩人很谈得来,没过多久就结婚了,婚后俩人一直住在男方小王婚前买的这套房子当中。过了两年,小丽提出想换个大房子,小王也觉得现在的房价比较合适。于是,他们就把自己婚前的那套房子卖了,价值是二百万,又添了六十万,换了个大点的房子,而且把这套房子登记在了自己和小丽两个人的名下。

但好景不长,两人婚后生活的并不愉快,到了第三年的时候,小丽提出了离婚,并要分割婚后购买的这套房子。

[what]于是问题就出现了,小王觉得这套房子是卖了自己婚前房产的钱,再加上了自己婚前存款买的,全是他婚前个人的财产,跟小丽没有任何的关系,所以不同意分割,于是找到我们帮他打这个官司。

[机智]这个案件有两个难点,第一个难点是婚后买这套房子的钱到底是小王个人的婚前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第二个难点是房本上写了小丽的名字,对分房有什么影响。

有人可能会问了,小王的房子是他婚前购买,当然是他个人的财产,但是他在婚后把房子卖了变成了钱,还是他个人婚前的财产吗?

接下来我们先来看第一个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一项的规定,一方的婚前财产属于个人财产,无论是什么形式房子、存款,还是卖了房子变现的钱,都还是个人的财产,形式上的变化并不影响作为一方个人财产的性质。

[来看我]但问题的关键在于有没有做好财产的隔离,如果小王在出售婚前房产时单独开了一张银行卡,把卖房的二百万打进这个账户里,然后再用这个账户里的二百万块钱买婚后这套房产,那么这二百万就是他个人的婚前财产。

但在日常的生活当中,很少有人会有这样的意识,把婚前的存款与婚后的存款隔离开,一旦发生了混同就很难证明了。不幸的是本案中的小王没有这样的意识,他把卖房的钱直接打进了自己平时使用的银行账户,没有进行隔离,从银行账户的流水来看,有多笔打进和转出的记录,没有办法证明再买房的这个钱是他之前卖房的钱,还是婚后的收入,这一点对他来说是非常不利的。

好在买房时添的这六十万是从他的一个定期账户支出的,这个账户是在婚前开设,婚后没有使用过,买房的时候正好到期了直接从这个账户打的钱,而且在转账的时候备注了购房款。通过这样一个证据链,证明了这六十万是他婚前的个人财产。

[来看我]关于第二个难点,即便证明了这六十万是小王个人的婚前财产,但是房本上也登记了小丽的名字,对分房有什么影响呢?

如果说能够证明全部是用自己婚前财产购买的房产,而且只登记在了自己一人名下,那么这套婚后购买的房产就是典型的个人婚前财产的转化,仍然是个人财产。但是登记在两个人名下,它就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了,也就是说登记名字的这个行为可能直接改变房子的产权归属。如果房本上明确了份额,那么就按份额进行分割,如果没有明确份额,一般是双方平均分割。当然在处理具体案件的时候,法官也会考虑购房款的来源是婚前财产这个因素,对分割比例有所考虑。

回到我们这个案子里,虽然说房本上有两个人的名字,但因为我们证明了购房款中有六十万是小王的个人婚前财产,于是向法院争取给小王多分了一些。

[赞]最终法院也支持了我们的主张,判决小王占该房屋的70%的份额,小丽占30%,也许这二百六十万真的是小王的婚前个人财产,但因为没有做好隔离,无法证明这是一个法律事实,而且因为房本上登记了小丽的名字,对分割房子有很大的影响,好在我们为小王争取到了大部分的房产份额。

在这里我们要提醒大家,在处理婚前不动产或者是婚前大额存款的时候,最好不要婚前婚后用一个账号,很容易混同,另外也建议大家在进行每一笔交易的时候,备注清楚这一笔钱的使用目的,即便不能据此认定就是这个使用目的,也有利于查明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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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条创作挑战赛#

谨防套利男人性的贪婪超越想象

何为套利男

男方婚前为女方全款买房,只写女方名字。然后以女方名字申请装修贷,再把房子拿去

抵押贷款。当男方都拿到贷款本金后,男方拿出当初的购房转账记录,证明自己才是房子的实际出资人。

如此一来,男方拿回了购房款,又拿到了女

方名义的贷款,敲骨吸髓。女方则背负巨额贷款。

这种渣男遇到拜金女,两个王者互相操作,结局会是咋样呀?心里暗戳戳饿有种期待(๑˙ー˙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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