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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用社贷款不用担保人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无需担保人

时间:2020-07-24 06:1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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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信用社贷款不用担保人 农村信用社贷款条件无需担保人

一起金融借款纠纷引发的10位保证人之间互相追偿案件,从浙江打到了贵州。

今天再次开庭。

本案争议焦点就是各连带保证人之间是否可以相互追偿?

请求权的事实法律依据是什么?

这起案件在某法院还是第一起,该院并无案例可循,前期准备工作很充分。

听说大部分被告都从浙江、云南、广西已经赶到贵州了,那就抓住机会当庭向各位被告发问,这是我最享受的庭审。

讲得好!@韩联社188 @浙江日报 @中国青年报 @央视一套 @中国网 @光明日报 @闪电新闻 @央视网 @CCTV4 @新京报 @人民日报 @新华网 @最高人民检察院 @新华社 @央视新闻

杭州长老

不管是最伟大的哲学思想,最伟大的科学技术,必须是通过人的智慧,符合生命产生、存在、发展的价值规律,找到一套保证人在自然中,必须遵守人人生命平等作为规律,人人遵守规律保护人类文明经济发展是自然遵守规律,自然遵守规律实现人类文明的高度自治,保护人在自然中的高度自律,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作为经济发展的价值规律,保护人与人、人与社会和谐永存的自然规律,这才是人类文明在天地之间永恒存在之大道!

各位,麻烦大家给我评个理。四月份,一个四十岁的女的,因为当时我在做抖音带货直播,通过其他人介绍认识,当时此人经营一个70亩左右的葡萄园和桃园,且有酿好的金属罐装葡萄酒约几吨,以及厂房一千多平方。认识后没两天找我借钱,当时看她也有资产,许诺两分利,三个月归还,先后分几次转账以及现金共计16万借给她了。后期此人各种消失一会在上海,一会在深圳,各种谎言。直到,通过帮她干活的人得知她因母亲生病,出现在葡萄园附近,本人带着借条开车一百公里到了村里恰好遇到她驾驶车子准备走,因她母亲脑癌晚期,本人也不能咄咄逼人,经过协商,她给我重新出具一份还款计划,将原借条撕毁。还款计划写明所有款项分期归还,每月至少归还五千,至底将所有款项归还,按照当时利息,前后共计2年半,约定利息共计四万元,也是符合国家标准。后至9月,此人一毛钱没有归还,电话要么不接,要么就各种理由。因后期本人经济方面有债务,且此人网上各种被诉讼,亿无任何资产,本人当时就没有走法律途径起诉。8月左右,通过她另一名债主得知她有可能在另外一个地方,离本人常住地一百多公里,因为在农村,本人在不熟悉的情况下,带一个朋友一起开车赶了过去。在目的地,找到了债务人,债务人各种理由各种耍无赖,最后要求再给她三个月时间,先归还本金6万,剩下的在六万元归还后再议,因为三年多时间此人一毛未归还,已经毫无信任度,最后她找了一个与她关系不一般的老头为她担保这六万元。在本着不害人的情况下,我们与担保人刘先生反复说了担保的责任以及义务,以及债务人三年多未归还一分钱的事实,刘先生也表示愿意担保,因为他们都是住在附近,可能对她的经济情况比我们更了解。因担保人刘先生有轻微脑梗,一只手不太方便,在由债务人写好借条以及自愿担保条例后,由担保人签字按手印,双方约定元月6日归还本金六万元。后期,元月6日,本人已经穷的连路费都没有的情况下,找同学借了500元,有转账为证。本人和朋友一起去了债务人的厂房处,债务人不在,本人又联系了担保人。担保人表示,债务人明确告知他已经讲六万元在一个月前归还给我们了,这个时候担保人才知道被骗了,然后打电话给债务人,被债务人以帮我们不帮她为由,多次辱骂,我们还帮他用手机通话录了音。债务人就是不出面,一会在浙江一会在江苏,各种理由。实在没办法,我们只能让担保人履行担保义务,担保人明确且反复确认,让我们两天后过来拿钱,表示他能找到债务人且能让她还钱,我们面对一个有轻微脑梗的人,也无可奈何,只能选择相信。两天后,我们再次来到一百多公里外的债务人的厂房,债务人还是不在,担保人来与我们见面,多次打电话给债务人,得到的只有辱骂。我们只能跟担保人刘先生协商,履行担保义务,面对一个有脑梗的病人,我们与他始终都保持一定的距离防人之心不可无,我们也怕有什么闪失而被讹诈。到了傍晚6点,债务人已经不接电话,担保人也表示无能为力,我们身上已经没有回去的路费了,与担保人协商再三,担保人归还了一千元,微信转账后,我在微信也给他发了已收到还款一千元,还剩五万九千元,有截图为证。没想到,事情在第二天发生了戏剧性的变化,第二天,债务人主动打电话给我,告知我,在她不在的情况下,她的厂房厨房被人偷毒,且怀疑是我做的,已经找公安介入了。本人只给了她一句话,请求她报案。至此,本人对找她要钱已经不抱任何希望了。为了一口气,本人抵押了房子,交了诉讼费以及律师费,没有能力归还,钱我不要了,但是必须让她成为老赖。四月份,诉状交至区法院,到了四月底,法院通知我5月8日去做笔录,做笔录的时候,法院告之我,债务人曾经被套路贷过,所以要暂时移交公安审查,本人没有任何意见,完全配合。到了6月底,一直没有任何人联系我,我就直接给法院打了电话查进度,法院告之我,快排到我了,我以为公安审查结束了,要走民事诉讼了。到了7月8日,法院再次打电话给我,告知我那个区审查不到问题,要换到另外一个区审查,时间截止8月6日,当时我就疑惑,都在一座城市,难道还分区审查?直到7月20几号,另一个区的刑警队给我打电话让我过去,说有人举报我,我立刻就赶了过去,在简单的询问了之后,就让我回去提供证据了。因之前的手机坏了,很多资料都在里面,包括很多通话录音,用了两天的时间,我把转账记录以及各种她如何骗我的录音全部收集完整。在7月底第二次去了刑警队提供了证据,做了笔录,警官明确表明对方在欺骗,对方在的还款计划自己写的我的名字,却告知警官不认识我,这是明显的矛盾。录音中借款人的各种欺骗,警官都听不下去了。警官让我回去把通话记录再找找,证明我一直在找她要钱。后面还有,继续往下看。

过年回家一看,老家又有几家公司破产了,几年的风光,换来了后半辈子的蹉跎,做事情还是要看长远的做。浙江中部的县级市,世界五金之都,有很多的工厂,做五金加工。村里面也出几个人才,前几年都开着劳斯莱斯,法拉利什么的,资产几亿。今天听村里的人说,有3家已经破产了,一家涉及经济犯罪,坐牢了,还有一堆私债,经常有人上他们家要钱。另外一家银行贷款还不上了,全家列入失信人员,还顺便拉了一堆担保人下水。还有一家是破产了,稍微好点,老板做回工人,打工还钱。

这些企业,风来的时候赚到钱了,但是没有什么核心技术,也没什么管理经验,典型的风来了把猪吹起来,吹起来了,人也飘了。一旦有什么经济波动,遇到周期性调整,就抗不过去。尤其这两年国家环保政策,产业政策的调整,真是挂了好多这种中小企业。

浙江高院:妻子对丈夫借款事项知情,能否据此认定借款为共同债务?

浙江高院认为:

本院再审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案涉债务是否应认定为金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

夫妻债务司法解释自1月18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2月7日下发的《关于办理涉夫妻债务纠纷案件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正在审理的一、二审案件适用该司法解释。夫妻债务司法解释下发时,本案正在二审过程中,应适用该司法解释。

具体到本案,本案并不存在夫妻双方共同签字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情形;金某所借120万元已经远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债权人郑某也不主张相关借款用于家庭日常生活需要和夫妻共同生活;

就案涉借款有无用于共同生产经营问题,因案涉借款汇入金某账户后即转至第三人账户,本案并无证据证明案涉借款直接用于李某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夫妻共同生产经营,也没有证据证明存在金某单方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且李某分享经营收益的情形,单以出借人、保证人陈述所称“金某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所借”以及“李某对于本案借款也是知情的”不足以认定案涉债务系夫妻共同债务,二审判决论理与夫妻债务司法解释确立的夫妻共同债务认定规则不符,案涉债务不应认定为金某、李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而应认定为金某的个人债务,并由提供连带保证的余某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二审法院认为:

关于本案借款是否系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本案借款系金珊与李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借,且目前该二人仍系夫妻。郑小明已对涉案借款系金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其所借做了合理说明,该借款用途的陈述与担保人余君华的陈述亦一致。从二审中两上诉人提供的证据看,李帆对于本案借款也是知情的。综合本案实际情况,本案借款应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 ()浙民再158号 · -09-03

“我不服,我的孩子不能白死!”浙江杭州,解女士经朋友介绍,雇了保姆梁某照顾2岁的女儿小米粒。案发当天,解女士有事外出后,梁某带小米粒去其女儿小左家照顾。因小米粒需要换尿不湿,梁某将小米粒独自反锁在女儿家中,然后去解女士家取尿不湿。但悲剧不幸发生了,小米粒从主卧爬窗坠亡。梁某返回发现小米粒失踪了,于是联系解女士和女儿小左报警。后有邻居在草丛中发现了小米粒,可惜已经没了呼吸。随后,警方将梁某刑拘。

事发后,小左多次带着女儿去解女士家。不久,解女士为梁某出具了谅解书,但不同意取保。

可令解女士没想到的是,出具谅解书没几天,梁某被取保候审。

之后,案件到了检察院。令解女士更无法接受的是,检察院以梁某过失致人死亡,犯罪情节轻微,且自首、认罪认罚,不需要判处刑罚,决定不起诉梁某。

解女士不服,提出申诉。后案件起诉至法院。法院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梁某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

解女士仍然不服,再次提出申诉。检察院审查后认为,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量刑适当,对其申诉不予支持。

孩子是父母的宝,解女士遭遇丧子之痛,对其最好的安慰就是为女儿讨回公道!而梁某作为专职照顾孩子的保姆,对孩子的坠亡显然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梁某为此应该付出多大的代价,是本案自发生以来最大的争议。

1、梁某的行为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

梁某将门反锁,虽然尽到了一定的注意义务,但将一个只有2岁的孩子独自留在23楼没有装防护栏的女儿家中,应当预见其行为可能会导致小米粒坠亡危害后果的发生,而因疏忽大意没有遇见。结果造成小米粒从高处坠亡,其行为对危害的发生构成过失。因此,其行为涉嫌过失致人死亡罪。

《刑法》第233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梁某之所以被判处1年有期徒刑,是因为梁某在离开前反锁了房门,离开时间较短,且离开是为了拿尿不湿,由此认定梁某的行为情节较轻。又存在自首、认罪认罚、获得谅解等量刑情节。

2、受害人家属不同意取保的情况下,公安机关能否办理取保?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规定,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可以办理取保。

因此,只要梁某符合办理取保候审的条件,在缴纳保证金或者提出保证人的情况下,即可办理取保,无需征得受害人或者其家属同意。

3、梁某被判处缓刑是否合法?

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梁某因犯罪情节较轻、自愿认罪认罚、自首,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而由于是过失犯罪,又被认定为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且宣告缓刑也不会对其所居住社区产生重大不良影响。因此,梁某被判处适用缓刑。

但梁某的缓刑有2年的考验期,如果在考验期内,有严重违反缓刑监管规定的情节,或者再犯罪,也是会被收监服刑的。

解女士申诉被驳回,想要从刑事方面翻盘,可能性已经很小。但解女士仍然可以追究梁某的民事责任,要求其赔偿医疗费、丧葬费等,甚至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金。

最后,发生这样的事情,是梁某也不愿意看到的,但因为她的一个过失,却给解女士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至此,也希望每个保姆都能尽职尽责,莫让悲剧重演!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

#保姆过失致2岁幼童坠亡案一审宣判#

#保姆过失致2岁女童坠亡被判一缓二#

#保姆过失致幼童坠亡案,家属申诉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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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乱港”两案同日开庭 黎智英一案进入结案阶段】反中乱港头目、壹传媒创办人黎智英涉及的非法集结一案,15日由其代表律师进行结案陈词。同日,香港被拘捕的47名反对派中的保释复核也进入最终阶段。

黎智英和民主党创党主席李柱铭等9人涉嫌参与8月18日的“流水式集会”,被控一项组织未经批准的集结罪以及一项参与未经批准的集结罪,2月16日由香港特区区域法院在西九龙裁判法院开庭审理。审理中,除区诺轩及梁耀忠两人早前认罪外,包括黎智英在内的7名被告均否认控罪。本月10日,裁判官裁定所有控罪表面证据成立,各被告决定不出庭自辩或传召辩方证人作供,案件进入结案陈词阶段。

据香港东方日报网15日报道,该案当天上午在西九龙法院继续审理,由黎智英的代表大律师进行结案陈词,押解黎智英的囚车则在早上约9时30分抵达法院。法官决定,本案将在今年4月1日裁决。

15日这一天,另一起涉及反对派的案件也在审理中。47名发起或参与去年泛民“35+初选”(企图在香港立法会获得至少35个席位)的被告涉嫌违反香港国安法,被控串谋颠覆国家政权罪。总裁判官苏惠德早前决定批准其中15人保释候审,但律政司随后就其中11人的保释向高等法院提出复核。13日,法官已处理其中5项复核,批准郑达鸿等3人保释,而前议员谭文豪和郭家麒则须继续还押。

15日,法官继续处理张可森、何启明等4名被告的复核案,最终驳回律政司的保释复核,批准何启明以3万港元现金以及两名担保人共10万港元担保保释外出,其间何不准离港,须遵守宵禁令,每周一、三、五、日到深水埗警署报到。(来源:环球时报)

买了烂尾楼这辈子还能翻身吗?

房屋预售制在近年来,逐渐展现出它的弊端。期房烂尾可谓是越来越多。烂尾的原因大都是房企资金链断裂。

这对于房企而言是个悲剧,但对于购房者而言更是一个惨剧。很多居民实在没有办法,竟然去到不通水不通电的烂尾楼居住,过起了十分心酸的日子。

现如今如此高昂的房价,夺走了国人的幸福感。烂尾楼的出现,更是让购房者心如死灰。房子未建好,收房变得遥遥无期,但是每月仍需按时偿还银行贷款。真是买错一套房,一生都白忙。

今年浙江一个烂尾楼业主许先生就面临这种尴尬的境界,开发商资金链盘断裂,宣告破产清算。房子收不到,钱要不回来,房贷还要按月继续还。我想大部分人是受得了这样的打击,房子已经住不上了,凭什么钱还要继续还呀?

所以许先生停止向银行支付月供,银行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要求许先生一次性支付本金和利息以及欠贷的罚息220万。许先生已经血本无归了,房子没有了,首付亏光了,还要一次拿出220万,只好硬着头皮打二审了。

结果就在前不久嘉兴中院做出了二审判决:许先生一分钱都不用还银行了。

最高人民法院刚刚给予,关于房产买卖合同纠纷中的司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也被解除,开发商应该就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给担保人银行和买受人购房者。

简单说:银行是因为有你房子才给你贷款的,开发商也是直接从银行手中收到你的借款。由于开发商的原因,房子不能交付了,房子没有了,抵押主体消失了,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借款和担保合同也无效。所以这个钱就得由开发商来还,而不是由买受人购房者来还。

真是大快人心呀,这才是正确的判决方式。银行贷款出去做生意,做生意哪能只赚不赔的。遇上烂尾楼银行自身看走了眼,导致抵押物不值钱,那损失可不就要自负吗?银行损失惨重对国家也会有大影响,政府部门是不是要加强监管账户资金去向的管理?这样的话房产开发商还能不能、还敢不敢制造烂尾楼?

上周遇到一个朋友咨询,告诉我他一个朋友去年四月借他三十万元钱未还。借款人因为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已被法院判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三千万元。他找借款人的老婆让她尽早还钱。借款人老婆称丈夫借的钱她不知情,不理睬他。所以他想通过法院来解决这个问题。

我让他把借条发给我看一下。看了借条,发现还有一个担保人。我告诉他起诉时可以一并起诉担保人。因为这个担保人没有什么钱,所以他不准备起诉这个担保人。

我通过相关部门查询,得知这个借款人现在浙江监狱服刑。估计处理财产、送达、开庭要麻烦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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