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700字范文 > 担保贷款中信用社的义务 信用社贷款对担保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担保贷款中信用社的义务 信用社贷款对担保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时间:2020-10-10 14:34:39

相关推荐

担保贷款中信用社的义务 信用社贷款对担保人需要提供哪些资料

融资租赁合同中权利义务

所谓融资租赁合同是指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举例说明:比如A厂需要一套生产汽车的设备,但是A厂经济实力不怎么样,暂时买不起这一整套生产流水线设备,于是请求B厂向C公司购买该生产设备(B具有经济实力),B就按照A厂的要求进行了购买,B向C支付购买价款后,C直接将该设备交付给A,A收到设备后开始使用,并定期向B支付租金。

这里应该注意的是:B向C支付购买设备的价款;C将设备直接交付给A,也就是说,B交完价款后,就在家等着收租金就可以了,至于标的物交付义务和瑕疵担保义务等,都是C(出卖人)承担的。

合同中当事人权利义务分析:A享有接收设备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租金的义务,另外标的物的维修义务也是由A直接承担的,这个跟租赁合同不同;B享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同时承担支付价款的义务;C享有接收价款的权利,同时承担标的物瑕疵担保责任。

实际上,就是AB之间的权利义务来了个交换,B把接收标的物的权利通过租赁关系换成了收取租金的权利;而C的权利义务是不变的,其享有和承担的是正常的出卖人的权利和义务。

另外,在租赁期限届满的时候,承租人有选择的权利,可以选择支付合理代价取得租赁物的所有权(也就是出钱买下租赁物);或者续订租赁合同;或者将租赁物退还给出租人。

新规落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宇安法律应用研究中心 裁判要旨混合担保中,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代债务人清偿款项后,可在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行使追偿权,并就债务人自己提供的抵押物处置所得价款优先受偿。

天津二中院天津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官方账号

新规落地!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直接对债务人提供的抵押物优先受偿

借款人生之借款合同有没有家庭各成员签个名或者担保责任,再说借款人的借款用途用在了什么?是否用在了家庭生活?如果都没有,那么家庭成员没有义务尝还!

河南商报《河南商报》官方账号

男子借20万后身亡,银行起诉其家人还钱,法院判了

地方法院裁判观点:除非有约定,否则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无权向其他未履行保证义务的保证人追偿。

关于保证人之间是否能够相互追偿的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经历了一个演变的过程。

1995年出台的担保法第十二条对两人以上保证作出释义,即在无约定之情形下,赋予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享有对债务人的追偿权以及要求其他保证人承担相应份额的权利。

2000年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延续了这一法律规定精神。

出台生效的物权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赋予了混合担保中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的权利,至于担保人能否向其他担保责任人追偿问题,物权法并未作明确规定。

11月出台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第56条重申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担保人在担保合同中约定可以相互追偿的除外。

1月1日起施行的《民法典》第七百条删除了担保法第十二条中有关共同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基于其清偿代位行为而获得了“法定代位权”,实质是债权的法定转移,保证人因此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

关于本条中“当事人之间除非另有约定外”的理解问题,一是各保证人间可以约定保证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二是保证人与债务人也可以约定保证人承担担保责任后,对债务人不得追偿。原因在于该约定系双方当事人自愿的商业安排,且不违反公序良俗,故应当获得许可。

综上,根据新法优于旧法的原理,担保法及其司法解释中,有关担保人之间可以相互追偿的规定因与物权法产生冲突,故不再适用。但各方当事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故本案中,HS公司在承担担保义务后,仅能向债务人追偿,而无权向其他担保方追偿。

首先,从理论上讲,各反担保人之间无合同关系,要求其为债务人提供担保外,另为其他担保人亦提供担保,不符合法理。

其次,债务人是最终偿债义务人,在存在多个担保方时,如允许担保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可相互追偿,可能导致多个相互追偿的诉讼程序发生,最终亦导致更多向债务人追偿的诉讼。在存在多个担保方,特别是在保证与担保物权并存的情况下,在确定追偿份额上缺乏可操作性。

最后,基于公平原则考虑,各担保方在设立担保时,对于承担担保责任后只能向债务人进行追偿的规定明确、具体。若允许各担保方在没有约定相互追偿的情况可以相互追偿,则提高了其他担保人在设立担保时可以预见的风险。

案例索引: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京03民终1038号

你爹的债务,你担保了,就是承担了父债子还义务。这是你自愿的。你也完全不必要担保,但你爹会被反复拘留。

执行君优质生活领域创作者

我爸向别人借了30万,月息2分,执行时欠本息60多万,对方让我执行担保,缓半年执行,结果我爸还是没还,我被追加被执行人进了失信名单,一直扣我的工资和公积金在还,现在已经扣了四十多万了。申请执行人现在不愿协商,对我影响很大,我的工资水平也在降低,照我的现在的工资水平,这个利息都无法负担。案子之底的,已经4年了。请问我作为担保人有什么办法可以少还利息或者有什么法律依据可以解脱出来协商还款呢?【@执行君 说法】这里面有几个诉讼和执行阶段的问题,我们一一解答。首先,本息问题。时法律是支持年利率24的,因此本金30万,年利息24%,最终的本息是可能超过60万。其次,还款顺序问题。是先还本金还是利息,法律规定,还款顺序是先息后本,当然双方可以协商,也就是你们可以协商先本后息。先本后息有个好处是,本金不断地减少,每月产生的利息就会相应的减少,这对被执行人有好处。当然,既然是协商,那就需要申请执行人同意。你这个案件,申请执行人应该是要求你先还利息,再还本金。再次,关于执行担保的问题。执行担保是指案外人在执行案件中为被执行人提供担保,法院可以暂缓执行。执行担保一般分为物保和人保。提供物保的,如果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院可以直接执行担保财产。提供人保的,可以直接执行担保人名下的所有财产。也就是说法院执行你的工资和公积金没有问题。但你提到,被追加为被执行人,还上了黑名单,这显然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因为法律规定,不得将执行担保人追加为被执行人。依据是3月1日实施的《执行担保若干问题规定》第十一条规定,暂缓执行期限届满后被执行人仍不履行义务,或者暂缓执行期间担保人有转移、隐藏、变卖、毁损担保财产等行为的,人民法院可以依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恢复执行,并直接裁定执行担保财产或者保证人的财产,不得将担保人变更、追加为被执行人。最后,你可以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撤销追加财产书和失信名单,同时和申请执行人协议还款。对于这件事情,大家怎么看?#律师来帮忙# 我是@执行君 。关注我,专注诉讼和执行一体化解决方案。

我亲妈(我是跟着养父母长大的,我亲爸妈是在我21岁相认的,所以老人老了,需要我赡养义务了,就都来了,我85年的)就这样什么都倾向娘家,让我爸给大舅做担保贷款五万元,大舅也让别人做担保,借了好多钱,到了还款日期没还上,把我爸带进监狱呆了一星期,是我和大哥凑钱把这款还了才放出来的我爸,到现在大舅也没把钱给我们呀。

小当家探探探

#正能量#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