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0字范文,内容丰富有趣,生活中的好帮手!
700字范文 >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时间:2020-08-06 13:00:02

相关推荐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管理暂行办法 网络预约出租车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其中提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决定》已于9月21日经交通运输部第22次部务会议通过,并经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网信办同意,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最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其中提到,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交通运输部等部门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

【六部门修改网约车管理办法 几类行为罚款数额下调】据交通运输部网站5日消息,交通运输部等六部门发布关于修改《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办法》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罚款数额予以下调。文件明确,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对网约车平台公司处以10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对当事人处以3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罚款;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对当事人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玉林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和私人小客车合乘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PS.粗略的看了一下,你们加上了“不得拒载”这一点自相矛盾的说辞,就是为了以后好罚款做准备的吧?《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里可没有。

“我技术好,你绝对会舒服…”11月30日晚,广东广州,一名女子因出远门就在某打车平台约了一辆长车程的顺风车。可司机接单后却告知女子要换一辆车跑这趟活。女子孤身在外,又是晚上,怕有危险就取消了订单。可让他感到震惊的是,事后竟然收到了网约车司机通过手机发来的信息,说什么“我技术好,绝对会舒服”之类的露骨恶心语言。

据悉,该女士是一位大学生,今年刚读大一。约好车辆后,女子已经准备出门了。可突然司机告知她因为要审核之类的原因,所以要换一辆车来接。本来就是自己一个人,加上是第一次打这种车程比较长的顺风车,心里就犯嘀咕。结果司机还说要换车接人。女子顿时提高了警惕心,取消了行程。

让她没想到的是,通过正规的网约车平台打的车,司机竟然给他发来这么恶心的话!幸亏是没坐他的车,不然还指不定出现什么恶劣的后果!

事发后,女子也没含糊,直接向平台投诉了司机,客服表示如果查明确实,平台一定会作出严肃处理!

不得不说,这位女子的警惕心真的是高,心思也是很细腻。一个小小的细节就发现了不好的苗头,避免了可能遭受的损害。

还有一个问题,目前网约车司机和乘客之间的沟通大多都是虚拟账号,只有乘车后才能知悉完整手机号。不知道这位司机有如何神通,可以知道女子的电话。

那么,这位司机的行为在法律上是如何评价?

【@韩林桂律师 说法】

一、该名司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第5款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到本案,该名司机在女孩取消了行程后,通过手机向其发送污秽不堪、难以入目的信息,已涉嫌上述法律规定的违法情节。如果最终情况属实,这就属于干扰了女学生的正常生活,应当处以拘留或者罚款的治安处罚。

二、该名司机的行为已涉嫌民事侵权。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一十条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以言语、文字、图像等方式对他人实施性骚扰的,受害人有权依法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

本条法律规定,不尊重他人、不自重,有针对性的对他人进行骚扰且影响他人正常生活的,应当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就本案例而言,这位网约车司机对职业操守、行业规定置若罔闻,置国家的法律法规于不顾,通过手机微信发送不正当信息,这已构成民事侵权行为,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需要承担包括但不限于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等侵权责任。

三、网约车平台也难辞其咎,也应该承担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是网约车平台和乘客之间建立了运输服务合同关系。网约车平台负有保证乘客合法权益的责任。

具体到本案例中,女子是在平台约的车,平台接单后指派了这名司机提供具体的承运任务。而女子取消行程后,竟然收到了网约车司机发来的骚扰信息。这属于网约车平台没有尽到保障乘客合法权益的责任,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六条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者刑事侦查权外,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姓名、联系方式、家庭住址、银行账户或者支付账户、地理位置、出行线路等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目前,还不确定司机是如何得知女子的个人电话号码信息的。如果最终确定是因为平台发生了信息泄露导致了女士被骚扰,这属于平台了信息保密义务,亦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违约和行政处罚等责任。

最后提醒大家,女子单独外出乘车的,一定要提高警惕,加倍注意个人人身和财产安全!尽量选择正规的网约车平台约车,切勿贪图便宜等让不法分子有机可乘!否则发生危险,追悔莫及!

对本案您什么看法,欢迎留言!

--------------------------------------

关注我@韩林桂律师 !用案例汲取营养,用法律保障生活!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头条创作挑战赛#

菏泽市交通运输局消息:

目前,滴滴平台在我市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不能办理相关业务。

【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拟修订:#网约车司机无驾驶证最低罚200元# 】7月12日,交通运输部发布《关于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决定(征求意见稿)》。《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拟将第三十四条修改为:违反本规定,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并按照以下规定分别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分别按照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予以罚款。

女子因网上约车,眼睛受伤失明。网友:是意外,与车辆非法营运无关。

山东济南,一女子凌晨两点打车。当汽车停在高高的架子上时,司机放下了所有的窗户。突然,窗外的一个异物径直飞入女子的眼睛,导致她的右眼受伤,失去了光感。

女男友找到网约车公司,才发现对方已经人去楼空,一番调查后的结果更是让人大跌眼镜!

凌晨两点,女子在男友小王的陪同下,用手机叫了一辆网约车。由于天气炎热,当汽车在高架道路上时,司机为了保持凉爽,将汽车的四个窗户都降了下来。

汽车超速行驶,但不幸的是,发生了一起事故。一个异物从窗口飞了进来,击中了女子的眼睛。该女子突然感到右眼一阵剧痛,随后眼睛里流出了血。她男朋友小王赶紧送她去医院。

医生检查后说,女子眼睛受伤严重,已经失去了对光的感觉。保住她的眼睛就好了,但是以后可能很难恢复视力。

女子入院后,仅仅两次就花了两万多,而网约车公司一开始只支付了几千块的医药费。之后,小王再次联系对方时,得到的回复是:公司没钱,不会垫付!

小王觉得,抛开后期女友受伤赔偿不谈,至少网约车公司要先垫付目前的医药费,但网约车公司的态度让人无法接受,于是打电话向记者求助。

记者来到网约车分公司的注册地,但走进大楼,里面空无一人,甚至连办公用品都搬走了。出租人说公司已经搬走半个月了,之前一直正常经营。

随后,记者电话联系了该网汽车分公司负责人。该负责人表示,女子受伤纯属意外。她个人的意见是应该先治疗这个女人。至于具体赔偿,要等女方做了伤情鉴定再说。

当记者询问该车辆是否为营运车辆时,该负责人含糊地表示不清楚。对于记者提出见面谈具体赔偿细节,对方也以公司导游不在为由拒绝。

为了弄清网约车是否合法运营,记者陪同小王到相关部门调查。之后工作人员表示,截至查询时,该车辆“未取得合法营运资质的相关记录”。

所以很明显网约车是非法营运,网约车公司即使知道自己没有营运资质,允许这辆车上路也是非法的。针对这一事件,网友们也炸开了锅。

有网友说:女子受伤纯属意外,与网约车是否有运营资质、是否赔钱无关。

有网友说,如果你有资格,你会得到同样的结果。这个要看石头是从哪里飞进来的,怎么来的。

有网友说,司机怎么了?站在意想不到的麻烦中,这就是汽车司机对互联网的执念?乘客太不讲理了,这是借机敲诈人啊!

也有网友对司机表示同情,称司机凌晨两点出来跑步,出了这种事就爱捉弄人。

也有网友说:女子眼部受伤虽然是意外,但反映了很多问题。首先,女方是在正规平台打网约车。网约车虽然是私家车,但也是营运车辆,必须符合相关规定。

根据我国《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经营许可证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

网约车无运营资质经营是违法行为。根据上述相关法律,司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任何企业和个人不得向未取得合法资质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信息对接开展网约车经营服务。

网约车公司即使明知车辆没有营运资质,仍让车辆上路载客,也属于违法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还有一点,发生事故后你要做的就是及时解决问题。该女子受重伤住院。现在,我们要解决的是她的治疗费和赔偿。

一般都是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受伤。无论事故原因是否与司机有关,如果涉及赔偿,正常人的第一反应都是拿保险。

我们都知道营运车辆保险比非营运车辆保险贵,而且除了交强险,营运车辆一般还有第三者责任险和车上人员责任险。

车上人员责任险又称座位险,是指当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导致车上驾驶员或乘客伤亡时,由保险公司赔偿治疗费或意外基金。

如果网约车是非法营运车辆,很有可能该车没有购买相关保险。这种情况下,女方的伤害赔偿无法投保,只能由司机和网约车公司共同承担。

不可否认,凌晨两点司机还在接跑车。真的很难很难,女的受伤真的是司机遇不到的意外。

不过话说回来,如果司机没有把车窗降下来,也许这种事故就不会发生了。既然是运营车辆,就应该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可能心存侥幸,只考虑自己的利益,不顾他人的安全。

幸运的是,这位妇女没有生命危险。如果真的造成车上人员严重伤亡,司机的责任更大。

如今,网约车的出现给大家提供了更多的便利,同时网约车平台的管理也应该加强。不能在明知车辆不具备营运资格的情况下,视而不见让车辆营运,这是对驾驶员和乘客双方的不负责任。

所以这样不负责任的网约车平台应该大力整治。你怎么想呢?#山东头条# #新闻# #我要上 头条#

广东广州,大一新生从某平台叫了一辆车,想取消订单时,司机露骨短信发过来:我的技术好!

晚上20点左右,女生通过某平台叫了一辆长途车,车费128.9块钱。但网约车司机接单后说要换车去接人。女的怕不安全,取消了行程。没想到网约车司机居然发露骨信息,说我技术好,肯定会舒服,骚扰女性!

据了解,这名女孩子是大一新生。她第一次坐这么长时间的车,心理有点不靠谱。结果司机接单后说要换车去接人,理由是车刚刚过审。

当时,女孩子正在收拾东西,准备出门。司机突然说要换车,还说别的事。女孩子觉得不安全,犹豫了一下,取消了行程。

没想到,司机突然给她发了一条骚扰信息。女孩子第一眼就反感了,觉得有点害怕。如果她真的坐了他的车,不敢想象会发生什么事情!

事发后,女孩子向某平台投诉该司机,平台客服表示,如果查出,平台一定会严肃处理!

自从当年滴滴顺风车出事后,现在大家晚上打车,总有一种不安全感。不要说要换车去接人。即使不换车,很多女性也不安。

从法律上讲,网约车司机给女方查到的信息属于淫秽信息。如果已经干扰了女方的正常生活,网约车司机可以受到治安处罚。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多次发送淫秽、侮辱、威胁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处5天以下拘留或者500块钱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10天拘留,可以并处500块钱以下罚款。

能否依据该条规定处罚网约车司机,要看骚扰程度如何认定,是否已经干扰他人正常生活。

[来看我]

.正规网约车和黑车的区别是很大的,一定要注意区分。

《网约车管理办法》规定,开通网约车需要两个证件,即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许可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左上]

这是法律为保证网约车司机注册而规定的,也是保证乘客安全的有效措施。[左上][左上]

比如,想取得网约车驾驶员证,必须符合《网约车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左上][左上][左上]

“从事网约车服务的驾驶员必须无暴力犯罪记录,[左上]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等。且必须具备3年以上驾驶经历等条件”。

《网约车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规定,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保证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报服务所在地出租汽车行政主管部门。[左上][左上]

法律赋予了网约车平台监管义务。网约车平台必须保证车辆信息与服务提供的信息一致,并且经过备案,这也是非常关键的规定,可以更好的保护出租车乘客的人身财产安全。[左上][左上][左上]

最后,这个女孩子有一定的危险意识是好事,这个司机看了也不是什么好人,好人能发这么露骨的东西?期待严惩。[来看我][来看我][来看我]

【交通运输部:#网约车故意绕道等最高可罚2000元#】7月29日,交通运输部新闻发言人孙文剑在发布会上表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对擅自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等行为的处罚情形进行了区分,调整了处罚额度。二是删除了第三十六条中对“未携带相关证件、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违规收费”等违规行为处罚相关表述。对网约车驾驶员有关违规行为,将统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第63号)执行。其中出租车/网约车司机的违规处罚金额,从50元至200元,直接提高到了200元至2000元,处罚金额的提高增强了对司机的约束力。(澎湃新闻)

【网约车管理暂行办法拟修订:#网约车途中甩客故意绕道或将重罚#[话筒]】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有关通知要求,交通运输部拟修改《道路运输车辆动态监督管理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两件部门规章。起草说明指出,考虑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和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同属于出租汽车驾驶员,决定规定,出租汽车驾驶员不得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如果违反,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等。(21世纪经济报道)

#网约车驾驶员端需列明每次订单抽成#【#网约车平台应公开抽成比例#】近日,交通运输部等八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交通运输新业态从业人员权益保障工作的意见》。意见提出,各地相关部门要督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企业向驾驶员和乘客等相关方公告计价规则、收入分配规则,每次订单完成后,在驾驶员端应同时列明订单的乘客支付总金额、驾驶员劳动报酬,并显示乘客支付总金额减去驾驶员劳动报酬后与乘客支付总金额的比例(俗称“抽成”),保障驾驶员知情权和监督权。督促网约车平台企业加强与经营服务所在地工会组织、行业协会的沟通协商,合理设定抽成比例上限并在移动客户端和媒体上公开发布。(记者 张旭)

#出租车# #邯郸头条# #今日头条# 交通部喊你提建议了!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布了,以前对于无证的车或司机都是罚款1到3万,现在对这三个证进行分开处罚!

(一)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二)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对未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一个主要是针对平台,二三针对司机。

另外以前对网约车司机存在绕路拒载,不合理收费,对乘客投诉报复的进行50到200的罚款,但是考虑到网约车司机和巡游车司机都属于出租车司机,那么同类行为处罚不一致不合理,所以现在参照巡游出租车处罚,200到2000元。

对于这个改变,对网约车司机是好事还是坏事?对我们出租车行业和出租车司机来说有啥影响?大家都可以提建议和意见,发到交通部邮箱

规则三: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判断车辆是否处于营运状态,应严格以事故发生时司机是否在接单为准,曾经注册过网约车或在订单外发生交通事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车辆使用性质改变导致危险程度显著增加为由拒绝赔偿。

规则描述: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活动。

该规定将网约车驾驶员非载客时的巡游行驶界定为营运以外的行为。

因此,驾驶员利用私家车从事网约车业务,应该以是否处于订单状态作为区分是否运营的标准,在订单外发生的交通事故,不应认定为处于营运状态,并没有显著增加车辆危险程度,不能作为拒绝理赔的理由。

可供参考的案例:

1.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与苏某娟保险合同纠纷案

案号:()晋1081民初781号、()晋10民终2580号

详情见上文。

2. 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奉某菊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

案号:()川0116民初6196号、()川01民终14071号

基本案情:3月12日15时40分许,黄某驾驶的无号牌自行车与超速行驶的张某杰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致车辆受损,黄某受伤。黄某后经医疗机构抢救无效死亡。4月17日,成都市公安局双流区分局交警大队作出道路事故认定书,认定张某杰与黄某承担事故同等责任。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以张某杰车辆在滴滴平台注册为“快车”,且未通知保险公司为由拒绝承担商业三者险的保险责任。奉某菊(黄某妻子)遂将浩天国际融资租赁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张某杰、渤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三被告诉至法院,请求判令三被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审理结果: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渤海财险四川分公司是否应当在商业三者险内承担赔偿责任。根据《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活动。该规定明确了网约车区别于一般出租车的特点为“非巡游”,这既规定了网约车禁止巡游,同时也将网约车非载客时的巡游行驶界定为营运以外的行为。网约车是为了解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的供需矛盾而产生的,其既有营运的性质亦具有家庭自用的性质,根据上述规定,网约车只有在搭载乘客的时候才具有营运的性质。同时,保险公司对营运车辆和非营运车辆存在不同保费标准,原因在于营运车辆的危险程度明显大于非营运车辆,因此若家庭自用的车辆长期、大量从事网约车业务,则应当向保险公司履行告知义务。本案中,发生交通事故时,张某杰并未从事网约车业务,且保险公司亦未提供任何证据证明张某杰长期、大量从事网约车业务,并因此导致被保险车辆危险程度显著增加,故渤海财险四川分公司不能以此作为拒赔的理由。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重要手段,应起到保障当前社会生产和生活的作用,在网约车持续发展的社会状况下,保险公司若仍简单以年度为单位判断车辆是否营运,显然已无法适应当代社会的变化发展,故对渤海财险四川分公司要求不承担商业三者险部分的赔偿责任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使用新能源车、车龄需2年以内……新实施的海口网约车管理细则有变化】车辆采用7座以下新能源汽车、车龄要求从4年更改为2年、申请人申请流程更加细化……近日,海口市政府印发《海口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修订)》,将于11月10日正式实施,有效期两年。与4月发布的《细则(试行)》有何变化?详戳→关注!新实施的海口网约车管理细则有这些变化→(记者郭萃)

【2月15日#每日交通动态# 】近日,交通运输部等8部门联合修订发布《关于加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行业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联合监管有关工作的通知》,要求地方有关部门优化服务流程,严把行业准入关,督促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接入未取得相应出租汽车许可的驾驶员和车辆……更多舆情定制服务,可咨询小通↓↓↓

本内容不代表本网观点和政治立场,如有侵犯你的权益请联系我们处理。
网友评论
网友评论仅供其表达个人看法,并不表明网站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