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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机动车违章查询 石家庄市机动车辆违章查询

时间:2019-05-05 08:06: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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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家庄机动车违章查询 石家庄市机动车辆违章查询

【还路于民 桥西交警在行动】近日,石家庄市桥西区交警大队民警在巡逻中发现,位于桥西辖区休门街与东风路东北角的便道被违法圈占,设置停车场。8月11日上午,桥西交警大队静态中队长邢胜平和民警在骆令杰副大队长的带领下,来到现场实地查看,验证此处确属非法私设停车场。民警当场拆除12个隔离桩、1个起降杆、18个水泥路隔离墩,还路于民。

7月25日,石家庄市高新区交警大队联合高新城管局执法人员对辖区多条重点道路摸排查看,发现辖区一处空地未经审批私自施划停车泊位、安装道闸违规收费,属于非法停车场。经核实,该停车场位于学苑路昆仑大街交口南侧200米路西侧,属于非法私自圈地设置停车场,还未对社会开放,该停车场为无人值守;了解情况后,大队执法人员立即联合城管部门现场对该停车场进行取缔,强制拆除起落杆!

仅凭当事人醉酒睡在驾驶位,不能认定其酒驾!否则就属于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得处罚。(案例来源:石家庄中级人民法院)

事发当天凌晨0点,河北井陉县公安局微水分局巡逻民警在正常巡逻某小区时,发现小区内一辆小汽车停在路边,打着双闪,车内音响声音非常大。

于是走上前查看,发现男子段某正靠在主驾驶位上睡觉。民警叫醒段某,发现其满身酒气,疑似酒驾,于是便电话通知交警部门。

交警部门现场吹气测试,显示段某酒精含量为159mg/100ml,并制作了笔录。随后暂扣驾驶证,并进行血样检测,结果为185.79mg/100ml。

虽然段某对暂扣强制措施不服,但交警部门最终认定其构成醉驾,对其作出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的行政处罚。

段某不服,提起行政复议,上级公安部门维持了原处罚决定。段某不服将公安机关告上法庭。

@法律有道

段某提出:自己虽然喝酒,虽然坐在发动着的车内,但是警方并没有证据证明自己有“驾驶”行为。因此,仅凭我喝过酒,坐在车里,就认定醉驾显然证据不足。

而交警部门则称,认定段某酒驾有完整的证据链条:

首先是执法记录仪证实,段某被发现时已经醉酒状态坐在发动着的机动车内;

其次,两次检测结果均证明段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了醉驾的程度,公安也对其涉嫌刑事犯罪立案调查;

通过这一系列的证据,交警部门认为段某构成“醉驾”,依法吊销驾驶证并无错误。

从交警部门提出的证据和意见看,似乎段某醉驾没有上面悬念。甚至大家都认可段某喝酒驾车的“事实”。

但是,我们说法律是讲究证据的,要认定段某醉驾,就必须证明两点:一是段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的标准:二是要证明段某在体内酒精达到醉驾标准的情况下,有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按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当行政机关作为被告时,其必须对自己作出的行政行为负担“举证责任”,即上述两点都需要交警部门来举证证明。如果没有举证,那么应当视为没有证据。

本案中,警方经过检测,证明了段某体内酒精含量达到醉驾标准(80mg/100ml),证明了段某在醉酒装天下坐在发动着的机动车内。但是没有提供证据去充分地证明第二点:段某有醉驾状态下的驾驶行为。

据此,一审法院认为交警部门认定违法事实证据不足,不能判定“醉驾”,撤了了吊销驾照的行政处罚和复议决定。

交警部门不服,提起上诉,二人法院维持了一审的判决,驳回交警各部门的上诉请求。

事实上,该案类似于“疑罪从无”,虽然大家可能都知道其喝酒开车了。但是证明其违法行为的责任在交警部门,不能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就不能认定其违法。

对此,你怎么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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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大早中山路万象城路口,就有交警在查非机动车违章。好几个逆行的被查住了#石家庄身边事# #石家庄头条#

#石家庄头条#石家庄全市警务站暂停办理交管业务。现在处理交通违章请去这几个地方,石家庄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综合服务大厅和各区交警大队服务大厅。具体地址和电话见下图。#石家庄身边事# #石家庄资讯#

#石家庄头条# 放大招!石家庄为治理违规停车场,上线服务举报平台。今后,看谁还敢私设停车场,长期占用免费车位!有人问,这个平台在哪儿,大伙可以搜索石家庄公安交警微信公众号,在里微警务里找到这个平台就可以了。

@童言不轻 今天上线这个举报平台真是太好了,保证了违规违法停车场有人管,无照经营或私自圈地设置收费停车场不反弹。以后类似图1,2,3这种所谓的“内部”停车场和专用停车位,我们就可以动动手指举报他了。

当然,最重要的,不是市民的举报,而是举报后有人处理,有人管。让打击违法违规停车场,规范停车,有序停车形成高压态势,这才能形成石家庄良好的停车秩序!

栾城交警查获一起“二次酒驾”违法行为

8月14日晚10时40分许,石家庄市公安局栾城分局交警大队在全区开展夏夜治安巡查宣防第二次集中统一行动中,执勤民警在凌空桥和柴武大街路段检查时,发现一辆小车形迹可疑,立即对该车进行拦停和检查。

走上前,执勤民警闻到一股酒味,民警示意驾驶人张某某下车进行酒精检测仪测试,经对其现场呼气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6mg/100ml,确定为酒驾。

经执勤民警进一步核查发现驾驶员张某某曾在3月31日,因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查处过,本次被查属再次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第2款规定,张某将面临罚款1000元,拘留10日以下,吊销机动驾驶的处罚。

目前该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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