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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贷款买车 工商银行贷款买车把钱打给担保公司

时间:2023-05-07 12:4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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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银行贷款买车 工商银行贷款买车把钱打给担保公司

最近工商银行买车贷款2万,36期,利息5.8厘,无任何手续费金融服务费等,代办人承认自己为工商银行业务员,以上为业务员所述,然后放心的办理,签了十几张空白合同,个人签名,手印,电话,身份证号,指哪写哪贷款下来后是2.32w,还贷一年半(18)期后可一次性还清,贷款第三天去银行拿身份证,在柜台了解到业务员数第三方,现在还20000加600的违约金就可以,只是需要第三方出具提前还清证明手续,然后联系第三方业务员,跟我讲现提前还清总费用是23800,费用明细是20000本金,3200利息,600违约金,3200利息是一年半后提前还清的利息,3年总利息是5200,再看之前的合同,空白地方后期手写手续费2200,最后自己没头绪了,满满的套路啊

南通的许女士最近全款买了一辆车,没想到却遇到了金融公司的催还贷款的电话,这让许女士一头雾水,原本以为是遭到了电信诈骗,当下载了贷款合同发现,自己还真的签署了购车贷款合同,于是便找到了4S店。

4S店的工作人员称当时不是告诉你有一个全款购车返利息的活动,你也拿走了5000元利息,但是许女士称自己并没有认同4S店给自己做贷款,况且自己也是全款购车,在查看了贷款合同后发现,上面的签字也不是自己的,而不只是许女士遇到了这样的事情,只要是在这家4S店全款购车的顾客全部遇到了,目前,许女士等人已经将此事反映给了当地工商部门。

#大兵叔叔说法#

全款购车,竟然有贷款,这是什么操作?显然,这是行业的潜规则,如果你也全款购车了,那么自行查询一下征信,看看有没有相关的贷款记录。

4S店为何这样做,其实很简单,就是为了缓解自身的资金压力,顾客全款购车,当全款交给了4S店,由4S店按月还给金融公司,这样4S店就有足够的资金进行周转,但是,这种方式却是一种违法行为。

首先,许女士全款购车,在4S店工作人员的诱导下,称全款购车有5000元的利息补偿,但是需要做一个回访电话,在电话中都说“是的”即可,由于本身没有贷款本意,况且也是全款购买,因此作为消费者本身不能意识到这是在贷款回访,显然4S店的行为,具有欺诈消费者的故意。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三倍;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五百元的,为五百元。

因此许女士等人可以要求涉事4S店承担三倍的惩罚性赔偿。

当然,由于4S店欺诈消费者的做法,也会受到主管部门的警告、罚款以及责令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而如果因此给消费者导致了征信出现问题,那么作为4S店来讲,不但需要承担三倍赔偿的责任,更需要承担因此造成消费者征信不良的法律责任。

对于本案,你有什么看法?

#4S店全款购车却发现被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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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是@大兵叔叔

关注我,带你评析法律热点,关注冷暖人生。

文章原创,抄袭必究

江苏南通的许女士最近遇到了一件糟心事。刚刚全款购买了新车的许女士,本来沉浸在买车的喜悦中,却接到一个陌生电话,听完对方说的话许女士顿时就懵了,以为是自己的买车信息被泄漏,遭遇了电信诈骗,但通过自己的进一步核实对方说的竟然是真的。

原来许女士接到是金融公司催还贷款的电话,她按照对方说的在网上下载了贷款合同,发现购车贷款合同真的存在,并且上面还有签名,自己明明是全款买车,情急之下便找到了4S店。

4S店内的工作人员向许女士解释说当时和她说有一个全款购车返利息的活动,她本人同意参加,也拿走了5000元利息。许女士生气的说自己是全款买车并没有让4S点给自己办贷款,况且贷款合同上的签字并非她本人所签,所以自己不认可这件事,当即便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

通过进一步调查得知,不只是许女士,大部分全款买车的顾客,都参与了这个活动,莫名其妙的就变成了借款人。4S点为什么会如此操作呢?

原来他们是为了能有更多的资金进行周转,并没有进行正规公司贷款获得更多资金,而是以全款购车客户的名义向金融公司贷款,按月还给金融公司,这样剩下的钱就可以作为自己的资金进行周转了。

不得不说为了公司资金的正常周转4S店也是动了脑筋,但是把如意算盘打到了顾客头上,如果一旦东窗事发,那么不仅仅是违法,4S店将面临巨大的声誉风险,可能无法再经营下去。

再说说像许女士这样全款购车的顾客,明明自己不差钱,却因为4S店工作人员给出的几千元所诱惑,还要配合进行电话核实,却稀里糊涂不知道竟然是贷款意愿核实。如果真的因为这事造成自己人行征信产生不良,那么今后无论是贷款购车、购房都将受到影响,真是太不值得了。

4S店这种行为明显是假借活动诱骗客户,在客户不知情的情况下被贷款,明显涉嫌故意欺诈消费者。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侵害消费者权益行为处罚办法》应当受到处罚并承担责任的行为。

许女士可以要求4S店给予自己服务的费用三倍的赔偿;4S店也很可能因为这事会被有权机关罚款并要求停业整顿。

看来今后定期自主查询征信记录还是挺有必要的。如果不想被各行业潜规则,还是无论做什么也千万不要贪小便宜,否则将来很有可能会吃大亏。大家说说对这件事的看法?

#南通头条#

#4S店全款购车却发现被贷款#

4S店里猫腻是比较多的,而且很多费用是违规收费,完全可以去消保委投诉他们的。我总结下除购车款外的其他一些费用:1,上牌费,完全可以不付的,自己拿着车辆合格证和购车发票去车管所办理,大概也就100多块钱,我自己也去换过临牌,手续费也就5块钱。我刚换了电动车,收我600,我懒得跑,也就没计较了。2,贷款服务费,去你妈*的服务费,我自己去工行办车贷,利率还比4S推荐的低1个点呢。3,新车保险,都说规定要在店里买的,那好,我就在店里买了交强险(交强险在哪买都一样),然而呢,商业险就去自己熟悉的经纪那买,比店里便宜了近千元。还有其他的一些车用物品,如行车记录仪,车膜,脚垫等,店里送的就用,要你买的就去淘宝自己买。总之,大家不要多花冤枉钱。

【蚌埠:购买二手车被欺诈,法院判令卖家退款并赔偿三倍购车款】

买车本是一件开心事,可刘某却因购买了“问题”二手车遇上闹心事,他花了24万元购买的二手奔驰车,却被检测出是事故车和泡水车。近日,淮上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二手车买卖合同纠纷案,法院判决被告梅某退还原告刘某购车款244700元,并赔偿原告三倍购车款共计734100元,撤销《车辆购销协议》。

1月初,原告刘某经朋友介绍,到第三人张某所在的二手车行处购买二手奔驰车,因张某车行没有该类车,张某又将原告介绍给孙某明,孙某明说他店里有二手奔驰车,车况非常好,是精品车。1月5日,张某带原告刘某到孙某明所说的名车馆看车,店内工作人员周某成详细介绍了那辆二手奔驰车,并说明该车没出过大事故、无水泡、无火烧,只有过轻微的补漆。原告刘某按照孙某明的要求通过微信转给周某成10000元定金,并签订了定金合同。

1月8日,原告去该店签了购车合同,让孙某明盖公章, 孙某明以店铺是个体工商户,没有公章为由,没加盖公章。后让孙某明签字,其没有签,最后是在一旁的梅某在合同上签名。购车合同尾部“备注”一项中,被告方再次保证该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当天,原告付清了购车首付款共计48700元。1月11日,孙某明将车户转到了原告名下。次日,原告转给梅某剩余购车款196000元。

购车后第三天,原告发现车的故障灯全部都亮,方向盘没有助力,后原告开到修理厂检查,发现引擎盖换过,发动机拆过,经查询该车在11月8日出过险。之后对该车进行检测,经检测这个车是事故车和泡水车。原告找孙某明,其不承认车辆有问题,拒绝赔偿。

我院审理后认为,原告与梅某就案涉二手车形成买卖合同关系,不违反法律法规强制性规定,均是双方在自愿、平等的基础上签订的,原告、梅某在案涉协议上签名按手印,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法有效。原告按合同约定履行了付款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经营者对消费者就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的质量和使用方法等问题提出的询问,应当作出真实、明确的答复。被告应将案涉车辆曾发生过事故及维修情况明确告知原告,对于消费者有无事故的询问,被告应将相关信息尽可能的告知消费者,以便于消费者在知情的前提下,自主作出选择。

梅某在协议上保证此车无水泡、无火烧、无重大事故(结构性损伤),应当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对交易车辆的状况在合理范围内尽可能作出具体详细的说明。本案中,涉案车辆维修已经超出被告的对于该车车况的描述,作为专业经营二手车的被告对此负有告知义务而不告知消费者,即是沉默的不作为行为,误导和欺骗消费者,使消费者基于对其的信任而陷入错误认识,其相关行为违反了民事活动中的诚实信用原则,限制了消费者知情权和选择权的行使,并使消费者因之蒙受损失,属于故意隐瞒真实情况,构成欺诈。综上,遂作出上述判决。

#临沂头条#【在工商银行车贷已还完 保证金难退 市银保监分局:落实制度 加强检查】根据临沂电视台问政临沂栏目报道。

,我市一位市民在工商银行市中支行办理了25万元的车贷,贷的是25万,结果批了25万8,并拿到了一张8000元的保证金收据,并告诉这位市民,还完银行贷款后,保证金退还。如今贷款已结清,保证金却退不回来了。

改市民称,当初贷款和担保都是在银行大厅办理,于是找工商银行临沂市中分行要说法。根据工作人员提供的台账信息表发现,担保单位并不是临沂邦旭投资担保有限公司,而是临沂邦旭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天眼查显示,邦旭投资担保根本不存在。

工商银行临沂分行行长侯传和表示合作方出现了问题,工商银行已经和该担保公司已经不再合作。担保公司不允许穿着银行的工服,消费者有可能识别存在一定的难度。临沂银保监分局党委书记、局长赵培显表示从这个片子看,暴露了两个问题,一个是银行在与第三方合作的时候管理不够规范;第二个是投诉接访人员处理的不好,没有协助把问题解决好。

买车必须担保公司担保,担保完毕之后退押金难,要么担保公司以各种借口不退,要不担保公司倒闭了,这种情况,你们遇到过吗?

在汽贸店买车,销售为什么不建议做厂家金融,说是厂家金融利息高,是不是真的?

他们主推做工行,征信差就平安

另外买车是去4s买,还是汽贸店买的好?小白一枚,给点建议。在线等急,,,,

那么多新能源品牌都是直销模式,传统车企也该做些改变了//@山水重庆:浙江杭州,王先生花115000元买了一辆电车,准备拿来开网约车,可才开了3个月,就充不起电了,他联系销售,对方说是厂家远程锁定了,如果想要继续使用,需要签一份电池租赁协议,每个月800元租金,并且电池的归属就不属于他了,这买一辆车,电池竟然不是自己的,这算怎么回事?王先生是在杭州开网约车,考虑到在城市里跑,油车毕竟费钱,于是,他在3个月前买了一辆新能源车,前几天车子突然充不起电了,起初他以为是充电桩坏了,就连续找了四五个充电桩,发现都不行,这才意识到不对劲。他赶紧联系汽车销售,对方说是电池厂家远程锁了,想要用得签租赁协议,这可让王先生傻眼了,自己买的整车,电池都是包含在内的,并且双方有合同为证,这些东西都应该属于王先生,怎么现在变卦了?#杭州头条#其实,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网约车都是采用的“车电分离,”电池租赁的模式,可是王先生说,自己并不属于这类情况,当时购买车子时,他特意让销售写了一份声明,确认11.5万的价格,是包含了电池的。由于和销售方协商无果,王先生车子一直无法使用,已经影响正常生活,无奈之下,他只能找到媒体,希望能帮帮他。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门店,王先生拿出了购车协议和声明,声明上盖有公章,明确表示电池归购车人所有,一位负责人查看之后,询问这声明是谁开的?旁边一名女销售小声的说,是她盖的,话音刚落,就被负责人骂了一句“你有病吧?”然后,负责人转身想要离开,并顺手拿走了王先生的购车合同,这突如其来的举动,把众人都看愣住了,这合同一旦让对方拿走,很多事都可就说不清了。王先生急忙上前阻拦,没想到负责人很强硬,想要硬闯出去,一番纠缠之后,经过记者协调,负责人将合同还给了王先生,王先生选择了报警。民警来之后,询问为何拿别人东西?负责人还想狡辩,说这合同与王先生无关,他当然要拿走,民警说白纸黑字写着的,还有监控为证,没经过王先生同意,不能随便拿走。有声明有合同,原本以为事情到这,也就结束了,可没想到,负责人还是不承认这份声明,说这份声明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他不知情,所以不会承认,如果他知道的话,是不可能和王先生签这种合同的。#律师来帮忙#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11.5万的价格只是车价,并不包含电池,据了解,这辆车在4S店的价格是13.8万,但当时销售说的是可租可买,王先生选择的是买,可最后却闹成这样,他认为完全是销售方的责任。那么,销售方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拒不承认合同属于什么性质?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什么叫个人行为?员工在你公司上班,销售车辆代表的就是公司的形象,车子卖的多,就是公司的牌面,一旦出事,就急忙撇清责任,说什么个人行为,这样做生意注定不会长久。而且,合同和声明上都盖有公章,合同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应,若是负责人认为合同不对,想要更改合同内容或者价格等事项,那么,若是要变更合同内容,则需要当事双方同意。《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而在这件事中,王先生明显是持反对意见的,负责人拒不承认,属于单方面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负责人称不再过多解释,让王先生起诉吧,鉴于对方这样的态度,王先生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远程就能锁电池!太可怕了!那它肯定也能锁车!自己的车自己都不能做主!也有网友表示,800块租电,加上电费,跑出租还是比油车便宜,老百姓还是应该多支持电车车企,有点憋屈,忍忍也就过去了还有网友表示,这是再挑战人的智商吗?买暖壶不包括内胆!买电视里面的东西归厂家只买一个电视壳子??建议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重拳出击!买车一定要看仔细,合同上一定要看看,这家店估计要亏了,正常的话,这辆电动车11万多是下不来的,最起码也要十四五万的样子。通过此事,也提醒各位,买东西的收据等物品,一定要收好,因为,若是出现问题,这些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

山水重庆

浙江杭州,王先生花115000元买了一辆电车,准备拿来开网约车,可才开了3个月,就充不起电了,他联系销售,对方说是厂家远程锁定了,如果想要继续使用,需要签一份电池租赁协议,每个月800元租金,并且电池的归属就不属于他了,这买一辆车,电池竟然不是自己的,这算怎么回事?王先生是在杭州开网约车,考虑到在城市里跑,油车毕竟费钱,于是,他在3个月前买了一辆新能源车,前几天车子突然充不起电了,起初他以为是充电桩坏了,就连续找了四五个充电桩,发现都不行,这才意识到不对劲。他赶紧联系汽车销售,对方说是电池厂家远程锁了,想要用得签租赁协议,这可让王先生傻眼了,自己买的整车,电池都是包含在内的,并且双方有合同为证,这些东西都应该属于王先生,怎么现在变卦了?#杭州头条#其实,这样的情况并不少见,很多网约车都是采用的“车电分离,”电池租赁的模式,可是王先生说,自己并不属于这类情况,当时购买车子时,他特意让销售写了一份声明,确认11.5万的价格,是包含了电池的。由于和销售方协商无果,王先生车子一直无法使用,已经影响正常生活,无奈之下,他只能找到媒体,希望能帮帮他。记者陪同王先生来到门店,王先生拿出了购车协议和声明,声明上盖有公章,明确表示电池归购车人所有,一位负责人查看之后,询问这声明是谁开的?旁边一名女销售小声的说,是她盖的,话音刚落,就被负责人骂了一句“你有病吧?”然后,负责人转身想要离开,并顺手拿走了王先生的购车合同,这突如其来的举动,把众人都看愣住了,这合同一旦让对方拿走,很多事都可就说不清了。王先生急忙上前阻拦,没想到负责人很强硬,想要硬闯出去,一番纠缠之后,经过记者协调,负责人将合同还给了王先生,王先生选择了报警。民警来之后,询问为何拿别人东西?负责人还想狡辩,说这合同与王先生无关,他当然要拿走,民警说白纸黑字写着的,还有监控为证,没经过王先生同意,不能随便拿走。有声明有合同,原本以为事情到这,也就结束了,可没想到,负责人还是不承认这份声明,说这份声明是员工的个人行为,他不知情,所以不会承认,如果他知道的话,是不可能和王先生签这种合同的。#律师来帮忙#按照这位负责人的说法,11.5万的价格只是车价,并不包含电池,据了解,这辆车在4S店的价格是13.8万,但当时销售说的是可租可买,王先生选择的是买,可最后却闹成这样,他认为完全是销售方的责任。那么,销售方以“员工个人行为”为由,拒不承认合同属于什么性质?这是极不负责任的表现,什么叫个人行为?员工在你公司上班,销售车辆代表的就是公司的形象,车子卖的多,就是公司的牌面,一旦出事,就急忙撇清责任,说什么个人行为,这样做生意注定不会长久。而且,合同和声明上都盖有公章,合同就已经具有法律效应,若是负责人认为合同不对,想要更改合同内容或者价格等事项,那么,若是要变更合同内容,则需要当事双方同意。《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在协商变更合同的情况下,变更合同的协议必须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任何一方不得采取欺诈、胁迫的方式来欺骗或强制他方当事人变更合同。而在这件事中,王先生明显是持反对意见的,负责人拒不承认,属于单方面违约,需要承担违约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公司负责人称不再过多解释,让王先生起诉吧,鉴于对方这样的态度,王先生准备通过法律途径,来解决此事。对于此事,有网友表示,远程就能锁电池!太可怕了!那它肯定也能锁车!自己的车自己都不能做主!也有网友表示,800块租电,加上电费,跑出租还是比油车便宜,老百姓还是应该多支持电车车企,有点憋屈,忍忍也就过去了还有网友表示,这是再挑战人的智商吗?买暖壶不包括内胆!买电视里面的东西归厂家只买一个电视壳子??建议工商部门及相关部门重拳出击!买车一定要看仔细,合同上一定要看看,这家店估计要亏了,正常的话,这辆电动车11万多是下不来的,最起码也要十四五万的样子。通过此事,也提醒各位,买东西的收据等物品,一定要收好,因为,若是出现问题,这些都是维权的有力证据。

女子到4s店买奔驰,签了合同交了1万元,又不买了。女子认为既然没买车,4S店就该把钱退了,4S店却迟迟不退。女子很气愤,带着记者去曝光。谁知销售人员不但不退钱,还想打人。工商所的人员却说是女子错了。

海南省海口市,陈女士到一家4s店买汽车。销售顾问吴先生很热情地接待了她。最后,陈女士选中了一款E200L的奔驰车。

陈女士当场与4S店签订了购车合同,交纳定金1万元。回到家后,吴女士觉得,她试驾时那辆车的发动机声音有些大。

陈女士又到另一家4S店,试驾了同一款车,觉得这家店里的车躁音不大。

陈女士不想买第一家店里的车了,还想把定金要回来。经过多次沟通,吴先生答应退钱,但说公司要走流程,半个月内退给陈女士。

一个月过去了,陈女士还没有拿到定金。陈女士想曝光这家店,于是带上记者来到第一家4S店。

刚到店门口,正好碰上了吴先生。陈女士问他什么时候退钱?吴先生却对退款一事矢口否认,并且不愿意再和陈女士讨论这件事。

陈女士看到吴先生这个态度,更加恼火,双方发生了激烈地争吵,还差点打了起来。

店里的负责人告诉记者:“客户单方违约是不退定金的。吴生生答应退定金的事,公司并不知道。”

吴先生说:“本来是不该退的,但我对公司有多年的贡献,我可以去求老板给陈女士退了。可陈女士一直对我谩骂、侮辱,连基本的尊重都没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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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先生要求陈女士道歉,并称道歉后,如果公司不退,他可以自己垫钱退给吴女士。陈女士一听让她道歉,火气又上来了。

记者联系了辖区工商所的工作人员。工商人员告诉陈女士,根据双方签订的购车合同,她违约在先,定金是不应该退的。但是4S店的销售顾问在后续的交流中同意退还定金,就必须履行承诺。

至此,陈女士才意识到自己对吴先生的态度确实不对。经过协调,双方互相道了歉。吴先生协调公司将1万元退给了陈女士。

大家肯定很好奇:陈女士买得起奔驰,肯定不差钱,为了一万元,为什么这么上火?吴先生做了多年的销售,素质也不差,为了一万元,差点动手打陈女士,又是为什么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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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是两人对“定金”的理解不同。吴先生认为,签了合同,交了定金,陈女士违约了就不该要求退钱。他的依据是:

《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七条 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根据以上规定,陈女士如果违约不履行合同,是没有权利要求退还定金的。如果4 S店不履行合同,应该双倍返还陈女士的定金。

吴先生的委屈是,本来公司就不该退给陈女士定金,他去求老板退钱,也是看在朋友的朋友的面子上。陈女士非但不感激,还不尊重他,他凭什么帮陈女士。

而陈女士把“定金”理解成了“订金”。她认为她交的1万元就是预付款。不买车的话,预付款理所当然该退给自己。陈女士的觉得,本来理所当然的事儿,吴先生却故意推拖,所以火气特别大。

定金和订金一字之差,意义却完全不同。陈女士的1万元是定金,而不是订金。工商所的工作人员一看就知道,这钱不该退。吴先生主动帮陈女士解决问题还得不到应有的尊重,当然恼火了。找到问题的症结,双方解除了误会,结局还是很圆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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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实,好多朋友分不清定金和订金的区别,吃亏上当的也不少。简单来说,定金具有担保性质,它的目的是保证合同的顺利履行。

比如,我们在买房买车,或者其他大件物品时,与对方签的合同上一般写的都是定金。如果你单方违约,定金是不退的。如果对方违约是要赔你双倍定金的。

订金则具有预付款性质。如果不履行了,退了就好。如果履行了,你只需要支付剩余的款项就行了。

比如,节假日朋友聚会我们到饭店订餐,交的一般是订金。如果有事临时取消了,饭店会退给你交的钱。如果你们在这吃了,把余下的钱付了就完事。

从此以后,在与别人签协议时,一定要留心协议上写的是定金还是订金了,一字之差,法律意义却大为不同。怎么样,你学会了吗?

关注我:听个故事,学点法律。提高法商,避免入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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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头条# #我要上 头条# #奔驰#

青岛神X达买车被套路后的维权过程记录

事情是这样的,为了响应国家号召在6月份在青岛神X达买了辆君越,6月14号交保险,6月21号提车,当时谈价格的时候除车价外保险7000,上牌1000,贷款手续费4000,这些费用我都认可,当时我还提了句是不是全险,可是14号实际投保的时候保险却变成了4500元,差了2500元,跟销售沟通过,也向4S店投诉了但都没有作用,所以自己维权。

维权的大体思路是首先各大网络平台发帖,例如贴吧、各app,然后是工商投诉,再就是电视台帮办节目,最后是法院起诉,本人文笔不好就以流水账的形式记录下整个维权的过程,最后是与销售沟通的聊天记录,在4s店的沟通没有做录音录像。

维权记录:

1、6月14日 与销售微信沟通,未果。

2、6月21日 投诉后在4s店沟通,被值班经理一顿计算得出多收我700,不过不是最终结果还要再仔细算,我怕再算算可能会让我再贴钱就没再继续沟通,说实话我怕被她绕进去。

3、6月23日 经过2天把民事起诉状写完了,但找不到人给看看,计划27号去市北法院立案。

4、6月23日 写了这篇帖子先在“别克吧”发布。(提示成功但看不到,估计吞了)

5、6月23日 继续在“君越吧”发布。(提示成功但看不到,估计吞了)

6、6月23日 继续往头条上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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