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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交通违章查询网 衡阳车辆违章查询

时间:2019-09-30 05:13: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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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交通违章查询网 衡阳车辆违章查询

湖南衡阳,男子练某与女友郑某一起出去旅游时,定了一个标间。后练某故意将女友郑某灌醉,然后与她发生了性关系。可谁知酒醒后的郑某并没有原谅练某,她不顾练某的劝阻,选择了报警。

32岁的练某在朋友的介绍下,认识了女子郑某。由于二人都觉得对方很有眼缘,所以很快便确立了恋爱关系。不过郑某比较保守,平时连手都没让练某牵过。郑某认为恋爱就应该单纯一点,可练某并不这样想。

练某认为既然双方确定了情侣关系,而且还约定了春节回家就领证结婚,那郑某就已经是他的人了,发生亲密关系也没什么。不过练某也知道郑某的性子,所以一直没有强求。直到双方的一次自驾游,才打破了平静。

练某与郑某相约自驾去衡阳游玩,只定了一个酒店标间。当然练某提前向郑某做出了保证,不会有逾矩行为,郑某便勉强同意了。在晚餐期间,练某故意将郑某灌醉,然后带回房间与其发生了性关系。

郑某醒来后发现练某不守信用,于是准备报警。练某见状立即拦住郑某,其辩称是酒后情不自禁所致,希望郑某能原谅他。

期间,郑某偷偷打开录音,然后质问练某是不是答应过自己不会有过分亲密的举动,练某承认了自己不守信用,做了错事。

练某本以为认个错,郑某就会原谅自己。谁知郑某还是报了警,还把录音以及生物证据交给了警方。后检方以练某涉嫌强奸罪提起了公诉。(来源:衡阳市衡南县法院)

其实纵观本案,练某确实存在严重的过错。郑某为人保守,练某是明确知道的。既然如此,练某如果受不了这点,大可以和郑某分手,去找个放得开的人。

如果练某认定了郑某,那就请给予最基本的尊重。而且郑某已经同意,过年就领证结婚,这有什么等不及的呢?

那练某的行为是否构成强奸罪呢?

在庭审中,练某辩称:

1、郑某是自己的女友,且双方已经决定要结婚了。并且郑某是自愿一起同游,并共住一屋的。

练某认为,既然是男女朋友关系,发生婚前性行为并不违法。

2、郑某虽然喝醉了,但没有达到不能反抗的地步。在发生性关系过程中,郑某并未有一丝反抗,身上没有任何反抗的痕迹。

练某认为,只要不是暴力侵犯,而且有着男女朋友的身份,就不能认定为强奸。

练某自认为自己的理由充分,不会被判刑,可是他却忽略了郑某手中有他认错的录音证据。

根据录音内容显示:

1、练某亲口承诺不会碰郑某,郑某才答应同住一屋的;

2、练某承认了在用餐期间故意把郑某灌醉的事实;

3、练某承认是想趁郑某醉酒之际发生亲密关系。

而这份录音证据在录制过程中,并不存在胁迫等违法行为。因此,这份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另外,郑某为了补强证据,还调取了酒店的监控,证明当时自己已经醉得很严重,走路都走不稳了。

根据《刑法》的规定,以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违背妇女的意志,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构成强奸罪,应处3~有期徒刑。

具体到本案,练某利用郑某醉酒,无力反抗的情况下,与郑某发生了亲密关系已成事实,这属于强奸罪中的其他手段之一。

而事后郑某报警,这说明练某的行为没有得到郑某的认可,练某的行为违背了郑某的意志。

因此,即便练某与郑某是情侣关系,练某的行为仍构成强奸罪。

最终,法院对练某判处了有期徒刑4年。

最后,此案很明确地告诉了大家,法律虽然不禁止婚前性行为,但必须牢记一点,发生性行为时,不得违背妇女的意志,否则可能面临法律的制裁。

大家对此事怎么看?欢迎留言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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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头号周刊##我在头条搞创作##衡阳头条#

“我有罪,但免予刑事处罚,两年白关了,我不服”。说这话的是家住衡阳祁东县的周浩民。两年前,他家的自留地被依法征收。但因不满拆迁补偿协议,他们在被征收地上新建了棚屋。结果在有关部门对棚屋进行强制拆除时,意外发生了。

作为被征收的一方,他们反对棚屋的强拆。在双方发生冲突的过程中,虽有警察在场,但他的母亲仍被对方打至昏迷,两个兄弟也被压制不得。见此情形,周浩民直接开车冲入现场,将现场2人撞伤。

后来,法院判决此次拆迁行为因没签协议,且手段暴力,属于违法拆迁;打晕周母的肖某被判8个月,而周浩民则因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判3年。

在他上诉后,近日该案迎来了二审判决。他依旧犯该罪,但最终被免予刑事处罚。对此结果,他表示将进行申诉。(来自:上游新闻)

这个结果对周浩民来说,其实属于《刑法》上的“定罪免罚”,用简单的话说,行为人依然有罪,但不予刑事处罚。

因此,定罪免罚不等于行为人无罪。虽说他不用在看守所或者监狱再服刑,但是该罪名依旧会入他的档案,他依旧留下案底。

那么,被定罪免罚的人能否因免罚而申请国家赔偿?

答案是不能。根据《国家赔偿法》的规定,适用于刑事赔偿的范围包含公安机关撤销案件、检察院不起诉和法院判无罪及刑讯逼供等主要情形。

排除虐待、逼供等情形,也就是说,只有在行为人完全清白的情况下,加上他在之前被非法拘留、逮捕、定罪,人身自由受侵害,此时他才可以申请国家赔偿。

所以说由于定罪免罚并非无罪,行为人依旧具备犯罪事实,虽然结合案件的各项情节,法院认为可对他免予处罚,但他不能因此获得国家赔偿。

该案结果从判三年到免罚,主要是考虑到拆迁方的不法和犯罪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被害人过错,所以才对周浩民从轻处理,最终免除处罚。

首先,“先补偿、后拆迁”,这是法律明文规定的拆迁原则。案中的拆迁方未和周家签补偿协议,就擅自拆除被征收地上的房屋,这已经是违法行为了。

其次,该案中的拆迁人员还对被征收户实施暴力行为,将周母打晕,这更是无法被原谅的犯罪。既然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打人者判了刑,追究其刑事责任 ,说明周母至少被打成了轻伤。

最后,周浩民的行为没有被认定为正当防卫。这主要是因为他撞的不是打人者,而是现场的两名无辜人员。

正当防卫必须要求针对不法侵害人进行反击,周浩民被愤怒模糊了视线,撞错了对象。加上开车撞人的手段危害了现场的公共安全,造成人员受伤,故对其以危害公共安全罪处理。

那么各位读者朋友,对此案你怎么看呢?

#男子驾车违拆现场撞人 二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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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阳男子刘某和朋友出去吃饭,之后他们到某足疗店消费。刘某让女技师梁某给他服务。梁某带他进入房间但警察突然来了,警察说刘某有嫖娼行为就对其作出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嫖娼,不算违法,于是将派出所告上法院。法院最后撤销了派出所的处罚。

刘某认为自己没有实施违法行为,警察为什么给予自己行政拘留呢?《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规定,卖淫、嫖娼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500元以下罚款。这就是每个人对于法律的理解问题了。刘先生的行为算是“情节较轻”还是没有违法事实发生呢?

公安局向法庭提交了证据:首先,刘某承认他事先知道这家足疗店从事不法行为;其次,梁某之前也有给客人提供特殊交易,每次几百元到上千元都不等。

但刘某认为,自己只是具有想和梁某发生关系的思想,难道法律能处罚个人的思想吗?能处罚尚未发生的行为吗?根据《行政处罚法》规定,国家工作人员要根据事实和证据作出处罚。警察也没有抓住自己从事不法行为啊。

这就涉及行政诉讼和民事诉讼的区别了: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要自己举证,法官要根据双方提供的证据来判断谁的证据证明力高;而在行政诉讼中,往往由被告就是行政机关要向法院提供证据,说明违法事实的存在。警察确实没有抓获梁某和刘某之间发生了关系,就不能说明他们存在卖淫和嫖娼行为。

《行政处罚法》第5条规定,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相当。既然警察没有当场抓到刘某实施了违法情节,他们就不能对其进行行政拘留。即使刘某当时具有不良想法,但他的社会危害性不大,警察可对其进行批评教育而非给予行政拘留。警察对刘某作出的处罚欠缺足够的证据,所以法院作出撤销原来行政处罚的决定。

行政机关往往掌握很大权力,他们的处罚对公民的生活都能带来很大影响,所以法律对他们执法过程中收集的证据要求也比较高,就是为了不让公权力肆意被使用,不能随意侵犯公民的权利和自由。执法人不但要维护法律,维护社会秩序,他们自身也要懂法而守法,不做灯下黑。#普法行动#

湖南衡阳,男子在与妻子起诉离婚期间,发现妻子与其他男子有不正当男女关系,男子将对方打伤,并将其宝马740砸坏后。事后男子以被害人存在过错为由,请求对其从轻处罚。但被害人认为其对女方婚姻状态是不知情的,所以其不存在过错。但法院却有不同的意见。

(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男子陈某与妻子许某恋爱结婚两年后,许某以性格不合为由提出离婚。可陈某却认为,两人自恋爱结婚后一直都是这样过的,许某突然提出离婚,应该是有外遇了,因此拒绝离婚。

但许某不认同的陈某的说法,并坚持起诉离婚。就在两人起诉离婚期间,许某搬回娘家居住。陈某为了证明自己的猜测,开始跟踪许某。

事发当天,陈某发现许某与已婚男客户范某饭后开车前往酒店,并确认两人在酒店前台登记开房时,与两人发生了冲突。陈某追打范某时,范某逃往停车场准备取车离开。但陈某追得太紧,范某根本没有机会上车,遂又跑到保安亭求助并报警。

随后陈某一气之下,取出消防箱的灭火器,砸向范某的宝马740小汽车,并造成车辆的挡风玻璃、引擎盖等位置受损。后经鉴定,陈某造成经济损失为5万余元,范某身体所受损害为轻微伤。

案发后,在一审宣判前,陈某赔偿了范某的经济损失但未获得谅解。陈某认为虽然其正在与妻子处于离婚诉讼期间,但从法律上讲,许某仍是其妻子。因此范某与许某开房就是属于插足他人婚姻的过错行为,故应当对其从轻处罚。

可范某却认为,许某告诉其已经离婚,自己根本不知道许某还处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因此其不存在过错,不能据此对陈某从轻处罚。

【@娟姐看法 】

1、本案陈某的行为既违反治安管理规定,同时又触犯了刑法。即陈某殴打范某致轻微伤,属违法行为,需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10日以下拘留,可并处罚款;陈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造成5万余元经济损失属数额较大的,需根据刑法第275条规定,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行政处罚法第7条第2款规定,行为人既有违法行为又有犯罪事实时,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处罚。

据此,公安机关仅以涉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追究陈某的刑事责任。也就是说,本案陈某的罪行是证据确凿,没有异议的,关键是其行为该如何量刑。

2、司法解释明确规定,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且其过错行为与本案的发生有因果关系的,可以酌情对行为人从轻或减轻处罚。

上述过错行为是指一切违反法律法规的违法犯罪行为,以及违反社会公序良俗的行为。

具体到本案中,虽然范某主张其与许某发生不正当男女关系时,是不明知许某处于婚姻存续期间的,但其本人是已婚人士,即其行为是违反公序良俗的,

意思就是说,即便范某的辩解是属实的,但其明知道自己是已婚人士,却仍然背叛婚姻并与他人发展成为不正当男女关系,故应当认定为过错行为。

也就是说,范某的过错行为是导致本案发生的主要原因,因此应当对陈某从轻或减轻处罚。

3、《最高法关于审理因犯罪行为造成他人经济损失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犯罪行为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合理方式计算。

虽然陈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其不能正确处理婚姻感情关系,并实施了侵害公私财产权的犯罪行为,因此其除了要承担刑事责任外,同时还需赔偿范某的经济损失。这是法律明确规定的责任,不能以任何理由拒绝赔偿。

换而言之,如果陈某主动赔偿还能获得从轻的机会,不然的话,范某可以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赔偿。到时候陈某不仅没有可从轻的机会,而且最终还是要照价赔偿。或许陈某知道了这一点,因此在一审宣判前赔偿了范某的经济损失。

4、陈某还有两个可从轻处罚情节:一是其在明知他人已经报警的情况下,仍然留在现场等待公安民警到场处置,并在到案后如实供述系自首;二是其到后认罪认罚,亦是可从轻处罚情节之一。

《量刑指导意见》中指出,行为人具有认罪认罚、自首、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被害人存在过错行为的,可分别减少15%、40%、20%、30%以下量准量刑。

综上,法院认定陈某构成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但同时还认为其犯罪主观恶意不大、具有一定的悔罪表现且造成的社会危害后果不大,故对其减轻并从轻处罚,即判处其有期徒刑8个月,缓期1年执行。

最后,陈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依法维权真的很重要。因此希望大家务必要引以为戒,切勿因一时冲动,明明是受害者却变成是被告人!

关注@娟姐看法 !一起从实践案例中,看人生百态、学法律知识!(注:图文无关)

#律师来帮忙# #我与宪法40年# #生机大会#

“我们啥都没干,有什么证据对我处罚?”湖南衡阳,刘某和好友聚餐后喝了不少。随后几人来到足浴店,刘某选了一个单独的个人服务。此时他们正好被突击检查的民警逮住,刘某因此被处以行政拘留5日。

后来,刘某直接把对他做出处罚的警方告上法庭。他认为自己和服务员之间没有真正展开服务,没有现金交易,哪来的卖淫嫖娼?

刘某是懂些法的,而且他也有基本的证据意识。那么法院的判决最终会如何呢?

单纯的卖淫嫖娼虽不构成犯罪,但依旧是突破道德底线,危害正常的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法律要坚决打击。

从现实角度出发,认定卖淫嫖娼的确需要抓到现金交易。没有这个前提,一般就不能认定双方存在卖淫嫖娼的事实。

对此,有的朋友会说刘某的行为构成卖淫嫖娼的预备,一样要受到法律的处罚。这个观点是片面的。

这是因为“预备”是故意犯罪的形态之一,是《刑法》的一个专属概念。故意犯罪有预备、中止、未遂和既遂四种形态。

其中,《刑法》对预备犯的处罚为“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这也说明,预备犯造成的现实危害虽不大,但不意味着行为人不会因此受罚。

不过,认定预备犯的前提是行为人将要实施的是犯罪行为。而单纯的卖淫嫖娼并不构成犯罪,只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一般违法行为。

所以,我们不能用《刑法》的逻辑去理解一般违法行为。刘某和服务员“啥都没干”不构成犯罪预备。

那么,刘某的行为是否属于卖淫嫖娼中的“情节较轻”,进而可以证明对刘某进行拘留的处罚是正当的呢?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卖淫嫖娼中的“情节较轻”一般指以下情形:

其一,双方已谈妥价格或者给付金钱等财物,尚未发生关系的;

其二,双方初次卖淫、嫖娼,被抓后认错态度好,表示悔改且具有其他特殊原因的。

此案中,警方的确没有抓到刘某和女服务员的现金交易,通过询问证人、调查刘某的消费、聊天记录等,也没有看到双方有谈妥卖淫,并约好价格的内容。

所以在本案中,从该案目前的证据充分程度上说,刘某没有嫖娼事实,更谈不上构成其中的“情节较轻"。

因此,在现有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刘某和服务员卖淫嫖娼的情况下,对刘某的处罚其实是不当的。最终,法院判决刘某胜诉,并撤销了警方对他的处罚决定。

法律不处罚思想犯,这就是本案给予我们的一个重要启示。那么各位读者,对此你怎么看呢?

#普法行动# #衡阳头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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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师买车买房被人质疑和举报。教师的身份地位只配租房子,骑自行车,乘坐公共交通,哪里能买得起房子和车子。

有人投诉举报衡阳县檀山中学教师收入不透明。

质问衡阳县檀山中学教师买小车和房子钱哪里来的?是不是收学费了没有?中途收费没有上交?中学教职工资多少钱一个月呀,怎么能买得起房子和小车呢?

看到这样的举报,真的感觉到痛心又无语,甚至还有一种想放声大笑的感觉。

不知道为什么总有那么多的人凭着主观臆猜和一厢情愿想着方法的抹黑教师?

难道教师职业就可怜卑微到这样的程度了吗?

你可以去做一个调研,随便到一个小县城或者小城市做一个调研,凡是上班的公职人员有多少没有买车买房?难道所有人的收入都不合法吗?

当教师的买个房子,买个车子都被人质疑,被人举报,难道当老师的就真的买不起房子,车子,就不能够,不应该买房买车吗?

说实话,付全款买车买房的老师真的没有几个,90%以上的老师都是按揭购房购车,都是长期背着房贷和车贷。

教师的的确确是依靠自己微薄的收入来买房买车,经营自己的家庭和生活,没有任何灰色收入,没有做任何违纪违规的事情,难道他们就没有资格给自己买房买车?

为什么总有一些人用自己的胸怀观天下,用自己的认识判断事物,总要把双眼盯在教师的身上?

为什么我们的教育环境就不能和谐一些?为什么就不能对教师多一些信任,理解,支持和关怀呢?

你敢相信你每天吃的鸡鸭,生产加工环境有多恶劣吗?

有网友持续投诉:位于雁峰区岳屏镇兴隆村的衡阳雁隆家禽养殖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无任何环保手续的前提下,私自进行家禽宰杀作业,屠宰过程产生的污水在加工场内到处横流,仅通过简单处理就直排至附近农田和水塘,导致臭气熏天、严重影响周边居民生活。

当地村民多次反映,电视台都市报道都报道过,雁峰区环保局还下达了《责令停止环境违法行为通知书》,但是老板置若罔闻,继续在深夜里仍旧偷偷摸摸的进行加工生产,无视相关法律法规,并对周边居民及当地生态环境造成严重影响。也不知道这个老板有什么后台还是什么,每天生意兴隆,臭气熏天,附近村民苦不堪言,投诉无门。#衡阳头条# #衡阳身边事#

1994年,“狼牙山五壮士”幸存者葛振林意外得知,中央军委发给他的金质勋章竟然被儿子偷去换毒品了,面对这种情况,葛振林会如何处理呢?

1941年,八路军战士葛振林和另外4名同志为了掩护主力部队和群众转移,在狼牙山上阻击2500名日寇的轮番进攻。

随着太阳西落,5名战士顺利完成掩护任务,但为了避免敌人追上大部队,他们毅然朝着主力部队转移的相反方向行进,爬上了棋盘坨主峰。

在打光了最后一颗子弹,扔掉了最后一颗松动的石头后,5名战士为了不当敌人的俘虏,直接从万丈悬崖上跳了下去······

狼牙山五壮士中,葛振林和宋学义被一棵大树挂住,被当地一老百姓发现并救下,送到一庙里面休养、治疗,后来又回归了部队。

在长期的战斗中,葛振林身上6处负伤,还因此身体残疾,是三等甲级残废军人。新中国成立后,他成为了一名中校,获得了三级解放勋章,离休后享受正师级待遇。

1988年,中央军委特别授予了他一枚金质“红星勋章”。

葛振林将这些军功章当做自己的宝贝一般,小心的收藏在一个小木盒里面。之后将之藏在一个隐蔽的地方,外人一般很难发现。

葛振林总共有4个儿子,其中老三葛拥宪是最让他操心的,也是最让他失望的一个儿子。

葛拥宪1974年从学校毕业后,去农村当了三年知青。回来后要父亲跟单位打个招呼,给他分配个好工作,结果被葛振林拒绝了,之后,他就被分配到了衡阳一家柴油机厂里当磨工。

然而没过多久,葛拥宪就嫌在厂子里无聊直接撂挑子不干了,经常和一些不三不四的人来往。

1993年,葛拥宪因为在广州吸毒被公安机关控制住了,大哥将他保释出来后,送回了衡阳老家。

葛振林对儿子的行为痛心疾首,但还是想尽力挽救,不停的给他讲道理,葛拥宪也痛哭流涕的表示以后再也不敢了。

就这样过了一年后,葛振林收到了中央军委邀他赴北京和中央首长共庆建军节的邀请。他对此万分高兴,当即将小盒子找了出来,准备佩戴着红星勋章去北京。

然而,当葛振林将盒子打开后,却发现红星勋章竟然不见了!

葛振林第一个就想到了自己那个有吸毒史的儿子葛拥宪,将他找了过来厉声询问勋章的下落。

葛拥宪眼见隐瞒不过,只好承认:“我把你那勋章拿去换海洛因了。”

儿子的回答让葛振林感到两眼一黑,没想到自己竟然生出来这么个儿子,痛哭流涕地说道:“我影响了几代人,却管不了自己的儿子,真是悲哀啊。”

之后,痛心疾首的他主动向派出所举报了葛拥宪。

派出所方面考虑到这事可能会影响到老英雄的名誉,只是对葛拥宪进行了批评教育。那枚勋章也被葛振林用800块钱赎了回来。

经此一事后,葛拥宪仍然不思悔改,时不时地就会偷家里的钱或者烟,全部将之换成了毒品。后来甚至还有人上门追债,说葛拥宪欠钱不还。

当时葛振林就想:葛拥宪不仅仅是我的儿子,也是一个普通的中国公民,如果这么发展下去肯定不得了,他会做出危害社会的事情,这种时候怎么还能顾及自己的老脸呢?

于是,1998年10月25日,葛振林拄着拐棍前往了衡阳市公安局,将自己儿子的违法行为全部说了一遍,坚持要求送儿子去劳动改造。

因为证据确凿,葛拥宪很快就被逮捕,并被判处了劳改。直到此时,他才流下了悔恨的泪水······

湖南衡阳,近日发生了一件非常辣眼睛的事。交警巡逻时,发现一辆黑色越野车侧翻在路边沟渠里。当发现不远处的刘某是该车的车主时,没想到刘某对交警一会求抱抱,一会撒娇叫哥哥。面对这个戏精,能憋住不笑,还真是为难我们的交警小哥哥了!

一起来看看是怎么回事:

刘某独自驾驶车辆的途中,不料出了交通事故,正在一筹莫展时,巡逻的交警来了。按理说,有困难找警察,刘某应该高兴才对,但他不但没有喜出望外,反倒被吓得潜能都被激发出来了!

他一会对交警求抱抱,一会像个小女生一样边跳着脚边撒娇喊:“哥~哥”,一会“呜呜,我晕了!”说罢直接躺到地上。真是,男人撒起娇来就没有女人什么事了。

原来,交警早就闻出他身上一股浓浓的酒味,让他做酒精测试,可是他却拒不配合。交警无奈带他到中队配合调查,最终强制他吹酒精测试仪,一测试,男子果然酒驾。

是谁说的撒娇的女人都好命?啥时候变成男人撒娇也好命了?

话说回来,该男子被治安处罚肯定是没跑了,希望他能吸取教训,在规则面前人人平等,撒娇卖萌是没有用的!同时,珍爱生命拒绝酒驾也绝非闹着玩的。

说到警察叔叔,还真是佩服他们的忍功,他们一天不知道要遇见多少个奇葩戏精,可是心里再想笑也得忍着,因为一笑就破功了,就对违法违规的人构不成威慑了。

记得我小时候有一次犯错误,母亲让我罚跪,我乖乖跪下了,等母亲一走,我立刻站了起来,当母亲一回头,我赶紧再跪下;等母亲刚转头再要走,我又马上站了起来,如此几番下来,母亲被我逗笑了,我也彻底不怕她了。

其实有些职业特点还真是不能笑的。比如医生,你一笑,某些危重病人一看我都这样了你还笑得出来?还有,一些低年级的教师,都是几乎在学生面前不能笑的,只有本着脸,孩子们才有怕头,才不敢调皮捣蛋。

你所知道的还有什么职业是不能笑的?你见过这样的戏精男子吗?欢迎留言评论。

#男子为躲酒驾装晕并抱着交警撒娇#

#湖南身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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