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韶关市毛猪价格今日 今天韶关生猪价格

时间:2022-08-16 06:59: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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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猪#小心猪!广东韶关某猪场200多头大肥猪一夜之间“集体瘦身60斤”

8月12日,乐昌市公安局长来派出所接报称,乐昌市某猪场养殖公司位于长来镇的养殖场内,有两百余头均重达240斤左右的育肥猪突然“集体减重”,亏损惨重,疑似被人用其他品种且较瘦的猪调包。嫌疑人交代,自己为赚取差价,购买了两百余头均重180斤的猪,趁着夜间与猪场内240斤的育肥猪调包,每头可赚取60斤的差价,累计近14万元。[捂脸][捂脸]#生猪#

广东,韶关。最近,一家养猪场遇到了一桩奇葩事儿,200头240多斤的肥猪一夜之间集体减肥60斤,全都变成180斤瘦猪,猪场直接损失140000元。这是怎么回事呢?

肥猪怎么会集体减肥?养殖场负责人立即报警,两名犯罪嫌疑人扶某和黄某被刑事拘留。

当日早上,这家养猪场工作人员发现,自家200头240多斤重的大肥猪,一夜之间全都瘦了一圈,变成了180斤,细心的管理员发现,这些猪不是自家原来的那些猪,自家养的猪都是单一品种,而眼前这些猪是不同的品种的大杂烩,显然是被人调包了。

猪场赶紧报警,说他们养猪场内200多头平均重量在240斤左右的肥猪,一夜之间集体减重亏损很大,他们怀疑自家的猪是被人掉包了。

民警在进一步调查中发现,该猪场的录像设备凌晨三点钟画面掉线失常,六点钟又恢复正常。民警推断应该就在这个时间有人动了手脚,200头肥猪被调包了。

民警以此为线索,对养猪场周边进行细致走访调查,确定那200头肥猪是被人调包换成180斤的瘦猪,很快锁定两名犯罪嫌疑人,并在附近的一家养猪场找到了那200头还没来得及出手的肥猪,扶某和黄某对自己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两人到案之后,很快就坦白了,他们早就瞄上了这200头大肥猪。那两人为什么不直接把猪偷走,要换猪这么麻烦呢?

他俩是觉得这样把猪调包换一下,猪的数量看上去一头都没有少,就不容易被发现了,赚个差价也挺好。

于是,他们花了不少钱,买了200多头平均重量180斤的猪,趁着凌晨人们都熟睡的时候,把人家养猪场240斤的猪给掉了包,每一头猪差不多能赚60斤的差价,按照市场价值估算,每头猪能赚700元,200头猪,一下子能赚140000左右。

扶某和黄某自以为做得天衣无缝,两人正做发财梦的时候,民警在附近这个隐蔽的养猪场里,找到了被调包的200头还没来得及出手的大肥猪。

民警联系原猪场工作人员,先对大猪进行降温、然后清点、过磅、转运,200头240斤肥猪终于物归原主。扶某和黄某两个人因涉嫌盗窃罪被刑事拘留,去了他们该去的地方,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那么扶某和黄某该受到怎样的处罚呢?

根据《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具体到本案,扶某和黄某二人用瘦猪调包肥猪,偷走老板的肥猪,企图将肥猪出售赚取差价并占为己有,属于盗窃罪。

如果二人不是调包,而直接偷走200头240斤肥猪,同属于盗窃罪,但涉案金额特别巨大,那将被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相比之下,他们这样做手脚调包使涉案金额大大降低,从量刑上也轻许多。

扶某和黄某二人以小换大调包的犯罪行为,涉案金额140000元,属于盗窃数额巨大,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扶某和黄某聪明反被聪明误,他们绞尽脑汁想发财,却走了歪路,差价没赚到,还把自己的老本搭上了,结果还要受到应有的处罚,成了人们口中的笑柄。想发财,应该走正道才对啊!

@神州亿哥 当自己的财产受到侵犯时,要及时报警求助,寻求正确的解决办法。

对于扶某和黄某想通过掉包赚差价一事,您有什么看法呢?#头条创作挑战赛# #奇案大侦探第一季# #韶关头条#

广东韶关,一养殖场内有200多头240斤左右的大肥猪,可是,一夜之间,这些大肥猪竟然全都瘦了,只剩下180斤左右。

警方调查后发现,原来是扶某和黄某,买来200多头180斤重的猪,趁着夜黑风高的时候,使用了“狸猫换太子”之计,将大肥猪掉包。目前,扶某和黄某已经被警方刑事拘留。

关于扶某和黄某的行为定性,我想,应该是没有什么疑问的,涉嫌盗窃罪。他们在夜黑风高的时候,切断监控,将养殖场里的大肥猪掉包,这不论在主观上还是客观上,都完全是一种“秘密窃取”的手段,所以,他们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无疑。

当然,本案还有另一个问题值得关注,那就是,扶某和黄某买来的200多头猪,应该如何处理?

我们知道,这200多头猪,实际上就是两人为了调换“太子”,而使用的“狸猫”,是他们整个犯罪行为的关键工具,所以,这200多头猪,在性质上属于犯罪工具。

根据《刑法》的规定,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所以,这200多头猪是要被没收并上缴国库的,不可能返还给扶某和黄某。

另一个问题是,扶某和黄某的盗窃数额应当如何认定,是以肥猪和瘦猪的差价作为盗窃数额还是以肥猪的实际价值作为盗窃数额呢?

愚以为,应当以200多头大肥猪的实际价值来认定扶某和黄某的盗窃数额。因为,扶某和黄某通过调包的手段,改变了这200多头大肥猪的占有状态,因此,他们的盗窃所得实际上就是这200多头大肥猪。

至于他们投放进去的200多头瘦猪,只能算是他们的犯罪成本,犯罪成本自然不应当在犯罪数额中予以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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