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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舒兰市今日生猪价格 舒兰市生猪价格是多少

时间:2020-11-12 19:06: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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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舒兰市今日生猪价格 舒兰市生猪价格是多少

“杀猪被罚款10万,二审判决来了!”吉林舒兰,一农民将自家的“粮食猪”拉到集市去卖,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农民状告市监局:一共卖了1.2斤,获利0.58元,为何要天价罚款?

(案例来源: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一审来自舒兰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后,老田不服一审判决,继续上诉到二审法院。

据二审法院公布内容显示,53岁的老田是当地的一位农民,年初的时候,老田特意在自家养了一头生猪,打算春节期间自家杀来食用,但由于春节前该猪长得不够大,所以并没有宰杀。

万万没想到,春节的时候,养的肥猪因为受到鞭炮的惊吓,跳圈后将后腿摔成骨折,为了减少自家的经济损失,便打算杀猪卖肉,可是恰逢屠宰场春节放假,老田便在春节私自屠宰了这头猪,拉到集市上去卖,可刚刚卖了1.2斤,货值金额也就是30元,就被市监局罚款10万元。

老田不服行政处罚,便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一审法院,一审法院认为老田无法证明自己的猪肉系家中所养,又是在疫情期间,违反了《食品安全法》规定,所以驳回了老田的诉讼请求。

#头号周刊#

毫无疑问,本案是一起行政诉讼案件,老田作为起诉方,一审败诉后,就要提供相应的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否则就要承担举证不利的后果。

一审法院的判决中,认为老田无法证明所销售的猪肉确实系自己所养,所以老田在判决后,特意依据一审判决提交了两份证据:

(1)当地村民委员会证明一份,用以证实老田确实在年前养了一头猪,因猪腿摔坏,田某在家把猪杀了;

(2)当地屠宰场的证明一份,用以证实该单位按国家规定在春节期间,确实放假不开门营业。

老田认为,自己提交的两份证据可以证明猪确实是自家养的,所以法院会进行改判,但令老田意外的是,二审法院经过审查后认为:

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当事人当应当在举证期限内向人民法院提交证据材料,当事人在举证期限内不提交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

一审案件审理期间,老田并没有提供上述证据材料,现在案件到了二审法院,老田需要提供新的证据,何为新证据,通常情况下指以下两种:

(1)当事人在一审举证期限届满后新发现的证据;

(2)当事人确因客观原因无法在举证期限内提供,经人民法院准许,在延长的期限内仍无法提供的证据。

老田提供的证据属于第一审程序中无正当事由未提供而在第二审程序中提供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所以二审法院不予采纳。

最终,二审法院认为,老田在市场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且已实际卖出,不属于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情形,故应当给予行政处罚,所以驳回老田的诉讼请求,二审案件费50元,由老田自行承担。

最后,一起典型的杀年猪被罚款的事件,虽然二审法院并没有采纳老田提供的证据,但个人认为,纵使采纳了老田提供的证据,二审大概率也会维持原判。

因为根据《生猪屠宰条例》规定,我国除了农村地区自宰自食外,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也就是说,只要涉及到销售,就必须到屠宰场杀猪,老田私自屠宰,违反了上述规定,这是其一;

其二,《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的猪肉必须经过检疫才能销售,老田私自屠宰后,并没有经过检疫,属于再次违法。

所以可以看出,老田就算能证明猪确实系自家饲养的粮食猪,质量没有问题,也存在客观上违法的情形,市监局按照现行法律判决,并无不当。

当然,有网友对此判决还是议论纷纷,毕竟在很多人记忆中,过年期间,农民杀猪卖肉就是风俗习惯,不应当随意取缔。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你们如何看待此事呢?欢迎留言评论交流。#话题大发明家#

#农村私自杀猪卖肉是民俗还是陋习#

因私自“杀猪卖肉”,获利0.58元,农民老田被罚款10万元,老田状告市监局:农村粮食猪,拉到集市卖,一共卖了30元,何故天价罚款?

(案例来源:吉林省舒兰市人民法院)

老田是地地道道的农民出身,事发当天,市监局工作人员在例行检查时,发现老田将未经检验、检疫而宰杀的83.28kg猪肉对外销售,被查获时,已经销售0.6kg猪肉,销售所得30元,获利0.58元。

市监局认为,老田私自杀猪卖肉,违反了法律规定,遂对老田作出没收违法所得0.58元、没收违法经营的猪肉82.68kg、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老田看到天价罚款,认为自己销售的是农村粮食猪,比饲料猪健康的多,遂拒绝签字,一纸诉状将市监局告到了法院,老田认为:

其一,《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行政处罚所适用的处罚种类和处罚幅度要与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相适应。

自己身为农民且初次违法,数额较少,市监局却开出天价罚单,违反了行政处罚的过罚相当原则。

其二,《行政处罚法》21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纠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

本案中,自己销售的猪为自家所养的猪,所得利润共计0.58元,完全可以忽略不计,这就说明自己在市场上违法行为也是可以忽略的,违法程度微乎其微,不存在危害社会后果的可能,所以对自己应当不予处罚。

综上,请求法院撤销对市监局的行政处罚。

面对老田的指控,市监局认为:

《食品安全法》规定,销售未经检验、检疫的肉类,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10-15万元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15-30倍罚款。

老田认为自己的行为违法程度微乎其微,不存在危害社会的后果,所以不应当处罚,不符合法律规定,也不符合该法的立法精神。

本案中,老田所销售的未经检验检疫的猪肉流入市场并已经售出,其行为已具有社会危害性,应当受到行政处罚。

依据现有事实来看,老李销售的猪肉不足1万元,应当在10-15万元的区间内罚款,市监局给予10万元的罚款,已经是从轻处罚。

所以,市监局对老田的行政处罚符合法律规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准确,请求人民法院驳回老田的诉讼请求。

@以案普法

农村杀年猪是每年都有的事,很多农村朋友都会吃一部分、卖一部分,由于是粮食猪,从来不缺买家,很多人认为农村地区可以私自杀猪卖肉,其实这种想法是错误的。

《生猪屠宰管理条例》第2条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也就是说,农村地区可以自己杀猪,但不能涉及到任何形式的贩卖,否则纵使是美味的农村粮食猪,也要接受最低10万元的罚款。

就本案而言,法院经过认真审理后认为:

首先,由于食品安全事关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所以法律设置了较高的起罚点,老田虽然认为处罚10万元过高,但已经是区间范围内的最低值,所以并未违背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其次,老田虽然称猪是自己家所杀,但没有举证证明,况且国家实行生猪定点屠宰制度,老田私自屠宰的行为存在食品安全隐患。

因此,市监局的处罚正确,对老田的诉求予以驳回,案件受理费,由老田自行承担。

获利0.58元,罚款10万元,乍一看,觉得似乎是天价罚款,但其实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通过本案,也提醒所有的读者朋友们,生猪一定要集中定点屠宰,并且检疫合格后才能销售。

那么亲爱的读者朋友们,你们如何看待此事,欢迎留言、评论、交流。

#315全民行动#

“这样的处罚合理吗?”吉林舒兰,53岁的农民老田在集市上卖了自己养的1.2斤土猪肉,获利仅0.58元,却被市监局以售卖的猪肉未经检疫检验为由,对其罚款10万元,老田不服,先后提起一审、二审,但都被法院驳回。(来源: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

该案判决后,引起很大争议。有人认为市监局从老百姓的食品健康安全处罚,依法对老田进行处罚,合法合理,没有一点毛病。

但有的人认为市监局的处罚太不近人情了,老田辛辛苦苦一年养一头猪,卖点猪肉补贴家用,非常不容易,且猪肉质量并没有问题,却被罚款十万元,比老田全年收入都高,太不合理了。

如果仅从事实来看,正如一二审判决,老田私自屠宰生猪,未经检疫检验,到市场上进行出售,确实违反《生猪屠宰条例》和《食品安全法》,市监局按照处罚最低标准对老田罚款10万元,事实看起来似乎非常清楚,证据和法律依据也很充分。

《食品安全法》123条规定,经营、生产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市监局依法处罚,具体处罚标准根货值金额挂钩,如果货值金额不到1万元的,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以下罚款;货值金额在1万元以上的,处货值金额十五倍以上三十倍以下罚款。

但如果仔细研究该案,发现还是存在很大问题的,否则也不会有那么对人会质疑。

第一、《行政处罚法》是行政处罚的普通法,《食品安全法》是特殊法,在基本原则上特殊法仍然要遵守普通法的规定。

《行政处罚法》第6条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自觉守法。第33条规定,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

具体到本案,老田自己家养的猪,从判决来看,老田的猪质量并没有问题,且仅卖了1.2斤,获利几毛钱,可以说情节非常轻微,后果可以忽略不计,就对其罚款10万元,真的是太重了。

第二、行政处罚还有一个原则是比例原则,即《行政处罚法》第4条规定的“设定和事实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本案老田一年养一头猪,本就挣不了几个钱,此次获利仅仅几毛钱,就市监局罚款十万元,违背了比例原则。

第三、老田只是一个农民,他并不是养了很多猪,而是只养了一头猪,宰杀之后只是把自己吃不了的进行售卖,给家庭增加一点收入。换句话说,老田自己屠宰的目的还是为了自己吃,如果这样都让老田去屠宰场进行屠杀,无疑会给老田增加一笔负担。况且,这样的情况在广大农村并非个例,如果每一起案件都这样处罚,农民还敢养猪吗?

第四、当然,食品安全从来都不是小事,市监局检查的目的还是为了食品安全,他们完全可以对老田的猪肉进行现场检疫检验,如果有问题再进行处罚,或者告知老田猪肉未尽检疫检验不允许售卖,当老田不听劝的时候,在处罚,这样或许让人们更加信服。

综上,如果老田想继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被罚款,虽然在一二审中都败诉了,但仍然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或者向检察院提起再审监督。否则,不久的将来,如果市监局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老田就真的悲剧了。

亲爱的读者朋友,对此有什么看法呢?欢迎评论!#吉林头条# ————————————————

@颜回说法 关注我,多学法,少吃亏

农民杀猪卖钱,获利0.58元却被罚10万元,为何不服处罚告市监局一、二审均败诉?

家住吉林舒兰的农民老田将自家养的猪自行屠宰后,拉到集市上去销售。一共只卖出去了1.2斤,收到0.58元,却被当地市监局处罚10万元巨款。老田不服行政处罚,提起行政诉讼,经人民法院一、二审判决,均以败诉告终。

农民朋友本来辛苦劳作就不容易,想着养点禽畜只为能多赚点钱。可为何老田自己屠宰生猪后销售猪肉就被如此重罚呢?原因有两点:

一、《生猪屠宰管理条例》规定除农村地区个人自宰自食的不实行定点屠宰外,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定点不得从事生猪屠宰活动。

也就是说,只有农民为了自家食用猪肉可以自己屠宰,其余情况均禁止自行屠宰生猪。

二、我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禁止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

老田自行屠宰获得的猪肉就是在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情况下就流入到集市上销售的。

从上述规定不难看出,国家对于生猪屠宰和猪肉制品的检疫均有着严格的规定。只有根据流程展开生猪屠宰检疫工作,才能对猪肉质量给予基础性的保证,保障食品卫生安全。

所以,请农民朋友们切记知悉上述法律规定,避免出现相关违法行为而遭受不必要的行政处罚。

关注我 从行政法角度看生活

#法律##我在头条搞创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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