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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饲料玉米批发价 宜宾玉米批发市场

时间:2023-06-23 20:2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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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开7枪!四川一村民拎水泥块、持钢钎袭警,多次警告无效被击身亡】11月30日,四川宜宾。据@叙州公安 消息:11月30日15时40分许,我局观音派出所接村民陶某文报警,称其弟陶某(男,49岁,宜宾市人)将其兄弟两家共同修建的道路挖断,阻拦自己运输饲料的车辆通行。派出所民辅警赶到现场后,陶某及妻子能某英拒不配合调查,还辱骂出警人员。陶某用水泥块将民警余某头部砸伤,又手持钢钎冲向余某。经多次口头警告和鸣枪示警无效后,余某开枪将其击倒。出警人员随即拨打120开展救治,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余某因头部受伤还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叙州区人民检察院已介入调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四川宜宾,男子持钢钎冲向民警,被开枪击中身亡。

据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区分局发布的警情通报,30日下午该局接到报警,报警人称其弟陶某挖断道路,阻拦自己运输饲料车辆通行。派出所民警在处置过程中遇陶某及其妻子拒不配合调查,陶某砸伤民警头部,并持钢钎冲向民警,该民警经口头警告及鸣枪警示无效后,将其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通报详情请戳☞男子持钢钎冲向民警 被开枪击中身亡

对于事情的详细经过目前尚不清楚,但通过该警情通报,我们可以对事件中可能涉及的法律问题做以下简单分析及探讨。

哥哥报警称弟弟闹事,显然属于家庭矛盾纠纷,属于事出有因。但陶某挖断道路,阻止他人运输饲料的行为如果经查证属实,可能涉嫌寻衅滋事(治安管理处罚),情节恶劣的可能构成寻衅滋事罪。

陶某挖断的道路,因系其与报警人共同修建,应该属于内部道路,不属于《刑法》第117条规定的公路、轨道、桥梁等公共交通设施,陶某的行为尚不构成破坏交通设施罪。

陶某辱骂、砸伤、持钢钎冲向民警,属于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公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经涉嫌袭警罪。陶某用水泥砸伤民警,并持钢钎冲向民警的行为与使用管制刀具等手段具体同等危险性,已经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属于情节恶劣,应该适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法定刑。需要注意的是,袭警罪为刑法修正案(十一)新增罪名,今年3月1日才开始施行。

对于民警配枪、开枪行为,首先,根据《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佩戴使用枪支规范》规定,处置、侦查暴力犯罪行为时可以佩戴枪支,本事件存在暴力冲突,携带枪支符合规定,但应该携带人民警察证,持枪证。

其次,根据使用枪支部分相关规定,人民警察在执行任务时,遇到危及本人或者其他公民人身安全和合法财产等犯罪行为时,应当根据现场情况和危险程度,及时选择采取持枪戒备、出枪警示、鸣枪警告、开枪射击措施,有效预防、制止严重暴力犯罪行为,最大限度地避免人员伤亡、财产损失。据通报,陶某持钢钎冲向民警,该民警进行了多次口头警告及鸣枪示警,符合上述枪支使用流程。但对于陶某的死亡结果,如果陶某砸伤该民警后,又持钢钎冲向该民警的行为属实,且该民警面临严重人身安全,那么该民警示警后开枪则符合上述流程,不存在失职行为。当然,对于民警开枪击中行为的定性,公安机关及检查部门应有详细的调查结果及认定流程。

最后,鉴于陶某已经死亡,如果经查实其存在犯罪行为的,对其应该做不追究刑事责任处理。

对于事件的最后定性及处理结果,还要以办案部门的调查结果为准。#男子持钢钎冲向民警 被开枪击中身亡# #宜宾#

对于此事件,诸君有何高见?欢迎留言,吾洗耳恭听!

【#男子持钢钎冲向民警 被开枪击中身亡# 虽说中国警察不随便开枪,但你也得有底线的敬畏啊!】11月30日下午,四川宜宾叙州区观音镇佑之社区,一49岁男子陶某与处理警情的民警产生矛盾后,持械追民警。民警连开数枪击中男子,最终男子抢救无效身亡。

看报道矛盾的起因竟然是兄弟之间的纠纷,死者将其兄弟两家共同修建的道路挖断,阻拦哥哥运输饲料的车辆通行“哥哥报警才产生后面的事儿。但是兄弟之间的这个纠纷的起因谁对谁错,形成纠纷且警方到达后对正在执法的警力还是要存点敬畏之心,对警察下手不管前因是什么后面都算错的。

关于这事儿警察该不该开枪、开枪该不该击毙的问题,看了相关媒体的报道,也有警方执法记录仪的内容。我的观点是这样的#杨律说法# :

1、媒体报道称”涉事村民陶某腿部中枪,经送医抢救无效死亡“,从目前视频中看到枪口的方向,应该也确实是打向腿部。如果确实只打了腿,应该是打到动脉失血过多吧。这事儿我只能说这种情况警方开枪没毛病,而且手枪不是狙击枪,就算想打腿也未必就只能打到腿。

2、从妻子的自述来看,警察来了之后对警察她也没少下手,还拿竹竿打警察,真较真儿的话,她的行为其实也够判刑的了。

最终还是那句话:不管之前纠纷的前因是什么,面对执法的警察还是要有基本的敬畏之心,否则自己倒霉的可能性最大! 即使在中国警察不随便开枪,也不能真不把警察当回事儿呀!

“砰!”四川宜宾,一声枪响后,手持钢钎的男子应声倒地,民警余某随即拨打120开展救治。被枪击的男子叫陶某,今年49岁,事发前,有人举报他擅自挖断道路,阻拦他人运输饲料的车辆通行。

民警接到报警后,陶某及妻子不配合调查不说,还辱骂出警人员。之后,陶某更是用水泥块砸向民警余某,致其头部受伤,鲜血直流,紧接着,他又手持钢钎冲向余某。

余某口头警告无效后,只好鸣枪示警,不想,陶某竟笃信余某不会朝他开枪,继续向前冲,随后便发生了余某枪击陶某一事。

#普法行动#

对于普通人来讲,民警持枪警告的行为,很有威慑力,但是一些胆大包天的人,却视而不见,并天真的认为民警不敢对着人开枪,事实真是这样吗?

《人民警察法》第十条可是明确规定了:“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这一天规定得非常清楚,民警遇到紧急情况时,有开枪射击的权利,但陶某却误以为民警不敢开枪,最终他为错误的判断,付出了生命的代价。

是不是,只要是紧急情况,民警就有开枪的权利呢?

《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第十款规定:“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十)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

按照此条规定,首先要是暴力行为,且危及到警察生命安全的,才能开枪。就像本案中的陶某一样,先是用水泥块砸伤民警,后又手持钢钎冲向民警,民警已然面临非常紧迫的危险。

其次,通常情况下,民警开枪之前应该予以警告,只有警告无效,才能使用武器。

但这一条也规定了,民警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综上所述,在民警都已经鸣枪警示的情况下,还不停止攻击,纯属作死!至于民警不敢对着人开枪,完全是个误会,致命的误会!

目前,男子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余某正在医院接受治疗。

@蚂蚁说法 对于这件事,你怎么看?关注热点问题,探讨人心与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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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宾# #男子持钢钎冲向民警 被开枪击中身亡#

#男子持钢钎冲向民警 被开枪击中身亡#

#普法行动#

#宜宾爆料#

12月1日,四川宜宾,当地警方发布警情通报:11月30日15时40分许,警方接村民陶某文报警,称其弟陶某(化名)将其兄弟两家共同修建的道路挖断,阻拦自己运输饲料的车辆通行。派出所民辅警赶到现场后,陶某及妻子能某英拒不配合调查,还辱骂出警人员。陶某用水泥块将民警余某头部砸伤,又手持钢钎冲向余某。经多次口头警告和鸣枪示警无效后,余某开枪将其击倒出警人员随即拨打120开展救治。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余某因头部受伤还在医院接受治疗…(素材来源于环球网,笔者稍作整理。)

1.这些人简直是无法无天了,丝毫没有法律意识,民警已经到现场执法了,居然不仅不配合,还使用刚钎这种武器进行暴力攻击,要是攻击得手的话,可能也构成故意伤害罪甚至是故意杀人罪了。正如,有很多网友称赞的,好样的民警,对这种危害他人生命的凶恶之人就不能手软。也希望负伤的民警早日康复!临危不乱、关键时刻处置果断…

2.本案中,从当地警方发布的警情通报来看,事件起因可能是村民陶某文兄弟之间的纠葛,不过在警方出警之后,陶某及妻子能某英拒不配合调查,还辱骂出警人员、甚至使用武器进行攻击,在此情况之下,执勤民警经过再三口头提示、鸣枪示警,被迫进行防击致对方死亡,有关行为也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也就是说,本事件中,警方对犯罪嫌疑人余某警告无果后、果断开枪击伤,符合法律规定,是依法履职行为。

具体来说,根据我国《警察法》第二条、第十条规定,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同时,我国《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九条也规定,人民警察判明有下列暴力犯罪行为的紧急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武器:(六)实施凶杀、劫持人质等暴力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武器,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导致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换句话说,对于暴力犯罪行为危及公民生命安全的,人民警察首先应当警告,警告无效后可以使用武器;但如果来不及警告或者警告后可能造成更为严重危害后果的,可以直接使用武器。

本案中,执勤民警在持枪射击之前,已经经多次口头警告余某等人,并且是在鸣枪示警无效后,警方果断开枪、将其击伤,是符合法律规定,是在依法履行自己的职责,也保护了更广大范围内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的安全。

3.也有很多网友提出,嫌疑人陶某如果没有因此身亡的话,其不配合执法、暴力袭警的有关行为,也可能已经涉嫌犯罪了,比如构成袭警罪。

事实上正是如此,根据我国刑法规定,袭警罪是指袭击警察的罪名,12月《刑法修正案(十一)》正式明确袭警罪,并于3月1日起施行。并且,有关司法解释明确,暴力袭警,致使民警重伤、死亡,符合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定罪,酌情从重处罚。

#法律小讲堂#

对此,您怎么看?下方评论区等候您的高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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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持钢钎冲向民警 宜宾警方:鸣枪示警无效后民警开枪将其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男子持钢钎冲向民警 宜宾警方:鸣枪示警无效后民警开枪将其击倒,经抢救无效死亡 - 今日头条

1.17复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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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板*88:最强--富通信息 预期-连扳

反包*6:最强--海量数据 预期-调整

(无ST和新股;不及预期为弱,超预期为强)

备注:

1.两市自然涨停*114跌停*30连板*25

沪市成交4383亿(科创板670亿)

深市成交6814亿(创业板3103亿)

京市成交18.81亿

2.今日北向资金:+17.06亿

3.今日外资净加仓最多票--3.99亿*国轩高科

4.今日机构买入最多票--1.45亿*前沿生物

5.今日市场净买入最多票--10.88亿*比亚迪

6.今日研报关注最多票--6份研报*招商银行+中国中免

7.每月妖股:

1月*8(最强:宜宾纸业)

2月*4(最强:金牛化工)

3月*13(最强:顺控发展)

4月*12(最强:美邦服饰)

5月*6(最强:融钰集团)

6月*5(最强:柘中股份)

7月*3(最强:上能电气)

8月*5(最强:华菱线缆)

9月*7(最强:广宇发展)

10月*3(最强:凤凰光学)

11月*8(最强:九安医疗)

12月*30(最强:三洋马)

8.今日核心大游资:炒股养家

买入引力传媒(1217万)

卖出泰慕士(437万)

卖出华胜天成(407万)

卖出海正药业(1530万)

9.明日市场解禁额(未含上市新股):329亿

(近5日289亿-50亿-83亿-548亿-329亿)

10.明日上市新股:

益客食品--主营禽类屠宰及加工、饲料生产及销售、商品代禽苗孵化及销售,以及熟食及调理品

迈威生物--主营治疗用生物制品

沪江材料--主营高阻隔工业软包装

砰!……四川宜宾,两个亲兄弟闹矛盾,哥哥报警民警赶到现场后,49岁的弟弟和弟媳不仅不配合调查,还辱骂民警,并用水泥块将民警余某的头部砸伤,之后手持钢钎冲向余某。经多次口头警告和连开多枪示警无效后,余某开枪将其击倒。弟弟故意将两家共同修建的道路挖断,阻拦哥哥运输饲料的车辆通行。

随后出警人员立即拨打120开展救治。最终弟弟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余某因头部受伤在医院接受治疗。目前,该地检察院已介入调查,案件还在进一步办理中。

两兄弟之间的矛盾,不仅引发民警出警,一番撒泼之下竟被民警枪击身亡。结局令人唏嘘!不过从整个事发过程来看,弟弟和弟媳明显存在严重过错,辱骂民警不说,还频频袭警,甚至企图用钢钎袭击民警。鸣枪示警之下,仍无法无天。即便陶某弟弟没有被枪击,也应当受到法律的严惩。

《刑法修正案(十一)》中新增了袭警罪,该罪主要依据妨害公务罪,即处罚的是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袭警罪规定了两种层次的刑罚,一种同妨害公务罪的规定,最高刑为3年有期徒刑;另一种是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本案中,陶某弟弟先用水泥袭击民警头部,之后又手持钢钎对准民警,这一行为严重危及民警人身安全,属于袭警范畴。如果没有后续被枪击的事件,陶某弟弟面临将是3-7年有期徒刑。

目前,陶某弟弟已经被枪击身亡,这种情况在国内确实很少。国内警察使用枪支有一定限制,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为原则。如果遇有犯罪分子失去继续实施犯罪能力的,则要立即停止使用武器。而且民警常常使用的是电击枪,不会对人造成伤亡。像本案这种直接用枪击毙行为人的极少。

虽然枪击行为人的事件很少,但余某枪击陶某弟弟的行为并不违法。根据《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规定,人民警察遇实施严重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行为或者危及他人生命安全行为或者实施该行为后拒捕、逃跑的;以暴力、危险方法抗拒、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暴力袭击人民警察,危及人民警察生命安全的,经警告无效,可以使用武器。

本案中,陶某弟弟手持钢钎行凶,对民警的口头制止和鸣枪警示置若罔闻,甚至挥起钢钎欲刺杀民警。这种行为已经危及到民警生命安全,在此情形下,民警可以使用武器,包括枪支。因此,民警在此危险情况下,用枪击毙了陶某弟弟。

最后,此案已由检察机关介入调查,案件定性如何,还有待调查结果。此案也再次告诫大家,法治社会容不得任何人撒泼,奉劝各位切莫以身试法。

对此,您怎么看呢?欢迎留言、转发!#男子持钢钎袭击警察经被击毙# #宜宾头条# #普法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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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宜宾一男子袭警,被击毙。11月30日宜宾市公安局叙州分局观音派出所接村民陶某文报警,称其弟陶某将其兄弟两家共同修建的道路挖断,阻拦自已运输饲料的车辆通行。派出所民辅警赶到现场后,陶某及妻子熊某英拒不配合调查,还辱骂出警人员,陶某用水泥块将民警余某头部砸伤,又手持钢钎冲向余某。经多次口头警告和鸣枪示警无效后,余某开枪将其击倒。出警人员随即拨打120开展救治。陶某经抢救无效死亡,民警余某因头部受伤还在医院接受治疗,现检察机关已经介入。(来源:光明日报)

陶某和妻子熊某暴力抗拒警察执法,袭击警务人员,其行为构成妨害公务罪。妨害公务罪是指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行为。

《刑法》 277条规定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本案中事情并不复杂,原本也不属于恶性案件,只是陶某兄弟二人的民事纠纷,但陶某与其妻无视法纪,公然袭击执法人员,执法人员依法采取应对措施,这没有错,只不过措施是否过当,值得探讨。

《警察法》第十条遇有拒捕、暴乱、越狱、抢夺枪支或者其他暴力行为的紧急情况,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武器。

第十一条为制止严重违法犯罪活动的需要,公安机关的人民警察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可以使用警械。

本案中警方面对陶某的攻击,开了七枪,以当时的情况,是否一定要通过开枪制止,开枪是否一定要打要害,具体情况还不是很清楚,但是法律的尊严,公职人员正常执法的权利不容挑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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