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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市人事考试网 南宁人才事考试网

时间:2023-05-18 12:2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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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法:入职要扣“培训费” 离职后公司“偏不退”?法院判了】

4月,某公司与王先生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三年,自4月起至3月止。10月,王先生从公司离职,该公司工作人员表示会向王先生退还之前转正每个月扣除的培训费。

5月7日,王先生作为申请人,以某公司为被申请人,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令该公司向王先生支付培训费及项目提成等费用。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仲裁裁决,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被申请人向申请人支付培训费、工资及项目提成等费用。

仲裁裁决送达后,某公司表示不服,向江南区法院提起诉讼。该公司认为双方不存在劳动关系,未结算的项目提成应从王先生预支的工资、社保费用等费用中予以扣除,培训费也已在结算完成的项目提成中扣减,请求法院判令确认某公司与王先生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该公司无须向王先生支付培训费、工资及项目提成等费用。

法院判决

江南区法院经审理认为: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劳动合同》系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强制性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本案被告向原告提供有偿劳动,原告自用工之日起,双方即建立劳动关系。被告已向原告提供劳动,则原告亦应依约向被告支付报酬。根据双方《劳动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支付的基本工资、津贴、社保费用等为支付的工资组成部分,原告要求将该支付工资部分与未结算的项目提成相抵扣没有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故原告应向被告支付未结算的项目提成及工资等费用。劳动者享有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原告收取被告业务培训费没有法律依据,故原告还应向被告退还已收取的培训费1000元。

法官说法

主办法官 王小佳

对劳动者进行业务培训,不仅有利于用人单位的经营发展,也为劳动者的个人成长提供了良好机会。接受职业技能培训是劳动者的一项基本劳动权利,有计划地对劳动者进行培训且承担正常的培训费用,是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的义务。用人单位应当严格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不得将应尽义务转嫁到劳动者身上,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用人单位违规向劳动者收取培训费,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部门举报或申请仲裁,要求其退还。

编辑 | 李立宇 来源 |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

一个在广西南宁工作的朋友和我说,南宁的工资真是混不下去了,准备跑路。2-3k的水平,实在没有见过这么狠的。

朋友学人力资源的,他在南宁一家公司工作了了一段时间,工资也是南宁普遍的水平。最近想跳槽去其他公司,但是在某求职网站上翻了一圈,他发现人事这个岗的工资,普遍压的太低了。

首先,人事专员工资标的是3-4k,实习生1.5-2k,行政助理、行政专员也只有2-3k,这工资水平对比其他城市来说,真的有点说不过去了。

南宁是广西的首府,属于二线城市。之前有听闻南宁的工资水平不是很高,现在看了朋友的经历,让我更加相信这个说法,并非谣传了。

我查询了其他一线城市工资水平,人事行政专员的工资大概在4-6k的范围,就算低也没到2-3k的。要知道南宁的物价并不低,但是工资水平如果仅仅是图中呈现的那样的话,那对于这帮工作的年轻人来说,生活压力未免太大了。

2-3k的起步工资,努力奋斗多少年,才有去讨论房和车的资本?

不过相信这不是普遍现象吧,只是某些公司或者是某个岗位的薪资情况而已,南宁的普遍工资水平,应该没有这么夸张!同时,也希望图中的这些公司,也要好好反省一下自己给到求职者的待遇了。

我是@职男小井 ,分享职场见闻与心得,一起学习进步。#职场微头条# #职场真实故事计划# #就业与工资#

#北海# #北海头条# 3月29日,北海市委办公室就正视中职校进行了回复。

网友留言:

把普高和职高教师待遇区别对待,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极大破坏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稳定。现请求领导正视中职教师的诉求,要求和高中教师同等待遇“拉平补齐收入”。

北海市委办公室回复:

网友: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们进行了核实处理,现回复如下:

国家提出义教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要求后,我市不断加大对义教教师工资待遇的保障力度。近年来,随着取消择校生收费等项目收费,高中学校自筹资金能力大幅下降,高中教师薪酬待遇水平相比义教教师薪酬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为落实解决这一问题,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组成调研组,通过实地走访、统计分析等方式对市直公办高中教师薪酬待遇情况进行了调研,并赴南宁、百色、柳州和桂林等市学习调研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北海市市直公办学校高中教师薪酬待遇保障工作方案(送审稿)》。

12月2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12月31日市委常委会分别审议并原则通过《北海市市直公办学校高中教师薪酬待遇保障工作方案(送审稿)》,市教育局、人社局和财政局进行任务分工,于2月2日前将高中教师薪酬待遇保障资金核发到位。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经电话了解,区内其他地市中职教师与义教教薪酬待遇均存在差距。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直属职业院校试行绩效工资管理新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11号)精神,各职业院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制度改革政策试点。南宁市人社局出台有关职业院校绩效工资管理新政策,允许职业院校创收,且不受控高线2倍的限制,用以保障中职学校教师薪酬待遇水平。近期,市教育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我市职业院校进行调研,结合实际出台我市职业院校绩效工资管理的政策,同时积极做好有关稳控工作。

谢谢您的留言!!

【南宁一员工没领“复工红包”被视为自动离职!法院:公司违法,赔偿7万元】公司以群发“复工红包”的方式通知返岗,有员工因手机故障未能接收“复工红包”结果丢了工作。近日,广西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理了一起疫情期间因复工消息传达不到位而导致劳动者无法按时返岗,用人单位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引发的纠纷案件。

杨某某从进入南宁某公司工作。春节假期刚过不久,该公司在微信工作群内发出红包,并通知员工将于3月1日正常上班。群聊里大部分员工领取了红包并回复“收到”。杨某某亦在该微信工作群中,但因手机落水受损并未收到相关信息,再加上疫情管控严格,杨某某无法出入其所居住的村屯,其间一直没收到公司任何通知。

直至事后才从其他途径得知复工消息,赶到单位时却被告知已按其自动离职处理。7月14日,杨某某向南宁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争议仲裁,仲裁裁决送达后,该公司对双方劳动关系的解除时间及解除事由存在异议,向法院提起上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在本案中,该公司仅在微信工作群中发出复工通知,对未能收悉的员工并未通过其他任何方式予以进一步通知,有违用人单位管理者责任。在疫情防控期间,特殊情况更应特殊对待,用人单位因此负有更高的注意义务和管理职责,但其对未能通知到位的情况放任不管,确实存在过错。而且在劳动关系解除后,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并未依法向劳动者出具解除劳动关系的书面文件。综上所述,该公司作为用人单位主张解除劳动关系而未能举证证明存在法定事由的,系属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最终,法院确认杨某某与某公司自5月12日至3月2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及第八十七条之规定,判决该公司向杨某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0030.8元。

法官说法

新冠肺炎疫情的突然暴发与长期存续,对劳动关系双方都产生了程度不等的影响,在此情形下,部分劳动用工关系出现“时用时停”的新特点。基于严格遵循疫情防控政策的要求,不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权利义务都发生了变化,双方对此都需给予足够的注意。和谐劳动关系的建立和维护,需要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双向努力。在疫情防控逐渐常态化的当下,基于种种原因,无法正常提供劳动的情况随时可能会发生,在此种新态势之下,劳动关系双方都应保持积极有效的沟通,避免发生类似纠纷。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 记者 陆增安 通讯员 路纳 赵苑彤

编辑 | 徐雪凝

校对 | 卢小青

审核 | 张艳华

#北海# #北海头条# 3月29日,北海市委办公室就正视中职校进行了回复。

网友留言:

把普高和职高教师待遇区别对待,有悖于国家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政策,极大破坏职业教育教师队伍的稳定。现请求领导正视中职教师的诉求,要求和高中教师同等待遇“拉平补齐收入”。

北海市委办公室回复:

网友:

您好,根据您反映的情况,我们进行了核实处理,现回复如下:

国家提出义教教师平均工资收入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平均工资收入水平的要求后,我市不断加大对义教教师工资待遇的保障力度。近年来,随着取消择校生收费等项目收费,高中学校自筹资金能力大幅下降,高中教师薪酬待遇水平相比义教教师薪酬待遇水平存在较大差距,为落实解决这一问题,市人社局牵头会同市财政局、教育局组成调研组,通过实地走访、统计分析等方式对市直公办高中教师薪酬待遇情况进行了调研,并赴南宁、百色、柳州和桂林等市学习调研先进经验和做法,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北海市市直公办学校高中教师薪酬待遇保障工作方案(送审稿)》。

12月22日市十五届人民政府第86次常务会、12月31日市委常委会分别审议并原则通过《北海市市直公办学校高中教师薪酬待遇保障工作方案(送审稿)》,市教育局、人社局和财政局进行任务分工,于2月2日前将高中教师薪酬待遇保障资金核发到位。

对于您反映的问题,经电话了解,区内其他地市中职教师与义教教薪酬待遇均存在差距。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自治区直属职业院校试行绩效工资管理新政策有关工作的通知》(桂人社函〔〕211号)精神,各职业院校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和事业发展的需要,实施高技能领军人才和急需紧缺人才薪酬制度改革政策试点。南宁市人社局出台有关职业院校绩效工资管理新政策,允许职业院校创收,且不受控高线2倍的限制,用以保障中职学校教师薪酬待遇水平。近期,市教育局将联合有关部门对我市职业院校进行调研,结合实际出台我市职业院校绩效工资管理的政策,同时积极做好有关稳控工作。

谢谢您的留言!

尽人事,其他交给上天,

人生漫漫,坑不少,

连考试出题都来一腿。[呲牙]

#注安# #安全工程师# #南宁头条#

“打人是冲动?不属于不法侵害?”广西南宁,网约车司机因为没有接到订单,拒载醉酒乘客,遭醉酒乘客殴打,随后进行反击,导致乘客重伤。虽然,网约车司机坚持认为自己的行为是正当防卫,但是最终并未获法院认可,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

我们首先来看一下案情结果,据悉事发当日晚上,网约车司机吴某将车停在路边等待平台派单,饮酒后的梁某上前要求搭乘。因为平台没有派单,吴某便拒绝了梁某。

梁某对于吴某的做法不能理解,随后与吴某发生争执,而在争执过程中,梁某走到驾驶位旁,将手通过窗户伸进车内,打了吴某一巴掌,还抢走了吴某的眼睛。

吴某见状也恼了,从副驾驶拿出一把汽车方向盘锁,试图让对方知难而退。可令他没有想到的是,梁某仍然非常嚣张,对吴某拳打脚踢。忍无可忍的吴某于是挥动方向盘锁朝着梁某砸去,第一下,梁某格挡了。吴某见梁某挡开以后又上前想殴打自己,又继续挥动方向盘锁朝着他的头部连续打了几下,直到看到梁某头部大量流血后,吴某才停了手。

但是事情闹大的吴某随后主动拨打急救电话并报警。而后因梁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虽然吴某认为自己是正当防卫,可还是被刑拘、公诉。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是梁某先动手打人,但是是用拳头打的,侵害程度相对有限,且在案发现场有多个夜市摊点在营业,也有较多人员流动和车辆往来,吴某面临的不法侵害并不紧迫和严重,其完全可以辨识。

吴某用汽车方向盘锁多次击打梁某头部,最终致梁某重伤二级,其行为已超出防卫的意图和意志,目的已不是制止不法侵害,而是出于报复对梁某进行伤害。不属于正当防卫,也不属于防卫过当,而是构成故意伤害罪,综合考虑本案案情,应当有期徒刑2年6个月。

吴某拿到一审判决后不服,又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却有不同的观点,二审法院认为,梁某本意是搭车,后因吴某拒乘而与吴某发生争执,进而动手打人,其行为并非不法侵害,而是不理智的冲动行为。而在不存在不法侵害的情况下,吴某所谓的“反击”就是故意伤害。

醉汉梁某“没事找事”殴打网约车司机吴某,结果吴某却进了监狱,这样的结果,着实令人唏嘘。

很多人纳闷,要说吴某借“正当防卫”实施“报复”还有可能,但是为什么梁某明明先殴打吴某了,却被二审认定为是冲动行为,并非不法侵害?

说实话,这点我也想不通!

醉酒不是理由,冲动就是故意!梁某醉酒之下,因为乘车纠纷,打了吴某,即便不是没事找事的寻衅滋事行为,也是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说梁某打人不是违法行为,对吴某不是违法侵害,这点确实说不通。

其次,到底是正当防卫还是假借正当防卫实施“报复”行为,关键是判断吴某的主观意图,我们都知道一个人的主观意图并不容易判断,往往需要结合客观事实才能更加准确的把握。

两高、公安部《关于依法适用正当防卫制度的指导意见》指出,在正当防卫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对于故意以语言、行为等挑动对方侵害自己再予以反击的防卫挑拨,不应认定为防卫行为。

双方因琐事发生冲突,冲突结束后,一方又实施不法侵害,对方还击,包括使用工具还击的,一般应当认定为防卫行为。不能仅因行为人事先进行防卫准备,就影响对其防卫意图的认定。

拿本案来说,吴某有没有言语挑逗对方?如果没有的话,单凭吴某防卫手段过激就认为吴某并不具有防卫意图,笔者同样不敢苟同。

笔者认为,正当防卫是“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诠释,其意义在于让更多善良的人在遇到不法分子行凶时,敢于及时还击,依法维护自己的正当防卫权利,维护社会正义。

本案可以认定为防卫过当,但是不能说连“防卫”都不是。

要知道,如果说打人还不算违法,面对殴打,被打者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只会害了老实人,增加打人者的嚣张气焰!

这事您怎么看?欢迎在评论区留言,与大家一起交流您的看法!

来源:安律说法

【南宁市4名专家获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2月25日,记者从南宁市人社局获悉,经国务院批准,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布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中,广西共有47名各行各业的专家学者被国务院授予享受政府津贴荣誉。其中,南宁市4名专家获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是国务院对于高层次专业技术人才和高技能人才的一种奖励制度。根据相关规定,国家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每人一次性发放特殊津贴20000元,由中央财政专项列支,免征个人所得税,并颁发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证书;获得者被称为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专家。

此次,公布的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中,南宁市第十四中学校长石鹏、南宁市第四人民医院党委书记吴锋耀、环保领域专家胡湛波、城市轨道交通领域专家黄钟晖4名专家榜上有名。除了享受特殊津贴,他们还将被认定为南宁市C类高层次人才等重要待遇,符合条件将获购房补贴、场租补贴、公积金贷款、医疗优诊等政府支持。

据悉,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每两年评选一次,自1992年以来,南宁市共有75名专家获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什么类型的人才可获批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

解答:获批的专业技术人才应在专业技术岗位上工作,近5年取得的专业技术业绩、成果和贡献突出,并得到本地区、本系统同行专家的认可,具有高级职称,并在各行业、领域为经济社会发展、民生建设作出突出贡献。获批的高技能人才应长期工作在生产服务岗位第一线,技艺精湛,贡献突出,一般应为高级技师(国家职业资格一级)或具有相应高级职业技能水平,等等。

来源 | 南宁晚报·南宁宝客户端记者 彭媛媛

编辑 | 刘晓婧

校对 | 韦梅芬

审核 | 农春雨

同事陈总,在部队搞基建,军转师级技术干部,自主择业回到南宁,考有国家注册工程师,自主择业后在南宁房地产业深耕多年,一直在建筑设计和技术审图两方向连轴转,技术和资历达到了行业专家级别。前年,一路高歌猛进的房地产业,转弯巧遇碰到疫情,由汤手山芋的肥肉转到无人问津,开始慢慢的走下坡路,业界叫苦不迭,最终他被人事美女频频请去喝茶交心,要求理解公司困难多奉献,把机会让给年轻人,主动走人。后来他去了一家小规模公司,已经一年多了,目前薪资降了三分之二,觉得感触特别多。论技术、论文凭(80年代初国防生)、论能力都是扛扛的,可是在私企民营就这么不中用,越老越贬值…[呲牙]

感叹的背后,感觉也够可以的了,三线城市的南宁有两套全款房,一套给孩子住,一套自己住。52岁还能在公司上班,只是可能没有年轻时候的那么风光罢了。就这百万的身价,在我们普通人眼中,已经强得够多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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