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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交通事故致游客死亡 旅行社该不该承担责任?

时间:2023-04-09 07:16: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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旅游途中交通事故致游客死亡 旅行社该不该承担责任?

概述:孙美丽(化名)夫妇在当地旅行社抱团旅游,途中转运乘坐了旅行社委派大壮(化名)所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前往车站转运。在转运途中却与张某(化名)所驾驶的半挂车相撞。

详情:10月初,孙美丽夫妇与当地A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合同中约定二人跟团旅游,出发时间为10月1日,结束时间为10月8日,当地A旅行社安排孙美丽夫妇等人员乘坐大壮驾驶的车辆前往车站转运。10月3日上午,大壮驾驶普通客车行驶过程中与张某驾驶的半挂车相撞,造成了孙美丽丈夫的当场死亡,孙美丽女士受伤,两车、树木、围栏、路灯的道路损坏,当地交警认为,张某驾驶的半挂车负主要责任,大壮承担次要责任,大壮车上的乘客不承担责任。事后孙美丽被鉴定为九级伤残,而孙美丽认为当地A旅行社作为旅游经营者,没有履行其法定的义务,安排的交通运输服务存在过失问题,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给予一定的赔偿,于是将当地A旅行社及大壮、张某一同告上法庭。

判决:本案中的人保在交强险死亡伤残项限额内按比例赔付受害人精神损害抚慰金,不足部分由张某承担70%,大壮承担30%;超过交强险限额的其余医疗项、财产损失和死亡伤残损失和,由人保公司在商业三者险(含挂车)限额内赔付70%,超过限额部分由张某赔偿,另外30%由大壮赔偿;当地A旅行社不承担任何责任。

法律分析:于上述情况我们可以得知本案既为机动车交通事故纠纷,但本文我们只分析当地A旅行社是否应该承担责任的问题。

1、法律关系分析

原告孙美丽与当地A旅行社签订了《团队境内旅游合同》,并由孙美丽向当地A旅行社支付了相应的团款。所以孙美丽夫妻已经与当地A旅行社形成了旅游合同的法律关系,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好的义务。此外,当地A旅行社委托大壮驾驶自己的机动车前往车站转运,已和大壮形成了委托合同法律关系;最后大壮驾驶并搭载孙美丽夫妇等人与张某驾驶的半挂车相撞致人伤亡,其中,张某和大壮为直接责任人。

2、当地A旅行社该不该承担责任?

本案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法院审查的是各个侵权人的过错责任,以及如何确定侵权责任赔偿人的赔偿责任是多少的问题;因当地A旅行社并不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的侵权人或侵权赔偿责任人,所以并不是交通事故侵权方。还因原告孙美丽女士与当地的A旅行社在旅游合同纠纷前就形成了旅游合同法律关系,显然属于另一法律关系,和本案审查范畴不符。

3、旅行社应该尽到哪些义务?

旅行社的法定义务在一些伤亡案件中必然会提及,主要是指旅行社所负责的安全保障义务,既在与游客签署旅游合同的时候是否尽到了安全告知义务,在旅游途中导游是否尽到了提示风险的义务,以及游客发生意外后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合理范围内救助的义务。

律师有话说:

旅行社在选任委派车辆的时候,应对车辆及司机的相关资质等进行审慎,如未尽到审慎的义务,将会根据旅游合同的相关约定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

旅行社的安全保障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因为相关法律规定并未对安全保障义务的合理限度作出明确规定,所以常常出现同案不同判的现象。

安全告知义务:在与游客签订合同的时候,应该详细告知游客旅途中人身安全、财产安全的问题。

风险提示义务:对于旅游途中应注意的事项、景区中危险区域的范围、旅行社要明确的告知及充分的提醒。

合理救助义务:危险发生后,旅行社要提供及时有效的救助,采取适当的处理措施。

于此在事故发生后,旅行社才能规避更多的法律风险,避免不必要的诉累。

我是独教授,依法胡说,认真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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