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州网讯 游玩归来,游客下了旅游大巴后横穿马路,结果被货车撞伤。这种情况下,旅行社是否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吗?近日,平阳法院审理了这起旅游合同纠纷案件,判决驳回原告张阿婆的诉讼请求。
4月,张阿婆和亲属报名参加了某旅行社推出的横店2日游行程,并约定由旅行社安排旅游大巴,在指定地点提供接送服务。
旅游归来,大巴将张阿婆送到了原上车地点后驶离。下车后,张阿婆径自穿过马路,未从人行道通行。此时转弯指示灯显示绿灯,一辆重型自卸货车转弯而来,张阿婆躲避不及被撞倒,并被货车左后轮碾轧致残。
交警部门认定,货车驾驶员未尽安全驾驶义务,承担事故主要责任,而在路口地面上有漆划人行横道线的情况下,张阿婆没有在人行横道上通行,承担事故次要责任。
在起诉货车驾驶员及其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并获得赔偿后,张阿婆又以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为由,将旅游公司(旅行社)、客运公司共同告上法庭,认为二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需要赔偿自己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阿婆受伤是其横穿机动车道的行为造成的,而且该下车路段附近有人行横道,没有证据证明该地点属于不安全路段,张阿婆主张两家公司未尽安全保障义务依据不足,不予支持。据此,判决驳回张阿婆的诉讼请求。
来源:温州都市报
原标题:刚下旅游大巴就出了事故 老人状告旅行社索要赔偿 法院:证据不足,旅行社不用赔付
记者 李伟康 通讯员 慕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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