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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时间:2023-02-02 11:22: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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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法制报」担保人承担责任后能否向其他担保人追偿

「来源: |东亮说法 ID:dongliangshuofa」

【基本案情】9月23日,某矿山机械厂与银行签订贷款合同,向银行借款300万元,某建材装饰公司、某建设机械公司分别与银行签订保证合同,杨某安、张某克、赵某远、杨某增、王某香、张某月、薛某明、赵某华、杨某霞、薛某杰、牟某琳分别向银行出具《个人保证书》,为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

后银行将借款人及担保人全部诉至法院,要求偿还借款及利息,最终法院判决某矿山机械厂偿还银行借款300万元及利息,上述担保人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判决生效后,银行向法院申请执行。执行过程中,赵某远于1月4日之后陆续履行执行款共计65万元。

赵某远向法院起诉,要求某矿山机械厂偿还65万元,杨某安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张某月、薛某明、薛某杰、牟某琳在连带保证责任范围内承担清偿责任。

【裁判结果】一审法院认为,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赵某远已承担部分保证责任65万元,有权向某矿山机械厂追偿。该机械厂系个人独资企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出资人杨某安应当承担无限责任。同时,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自然人担保人系分别向银行出具个人保证书提供担保,赵某远不享有向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遂判决由某矿山机械厂和杨某安承担偿还责任,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二审法院也维持了一审判决。

【法理分析】赵某远履行担保义务的事实发生在1月4日之后,应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中规定了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时担保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其他担保人追偿的情形,即“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和“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除这两款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法院均不予支持。

本案中,担保人之间未约定相互追偿,也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且自然人担保人并非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故赵某远不享有向案涉其他担保人的追偿权。

(作者单位:许昌市建安区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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