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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两个月新婚妻子确诊癌症 丈夫发现后提出离婚 法院:不准离

时间:2019-04-07 01:44: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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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后两个月新婚妻子确诊癌症 丈夫发现后提出离婚 法院:不准离

多数恋人在踏入婚姻生活之前会选择婚检,但婚检医生为保护个人隐私,并不会将患者的病情泄露,因此想要得知另一半的身体状况,需要由另一半主动告知,而在,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王忠(化名)与李米娥(化名)经人介绍相识,由于双方对彼此没有反感心理,因此很快便谈婚论嫁,9月,王忠与李米娥登记结婚,不过两人在婚前并没有做婚前,而李米娥在结婚两个月后被确诊了乳腺癌。

当时李米娥感到身体不适,所以去医院做了检查,但并没有告知王忠,被诊断出癌症后,李米娥对新婚丈夫选择了隐瞒,并前往了多家医院就诊,不过夫妻生活在同一屋檐下,王忠最终还是意外发现了李米娥的疗诊材料。

对此,王忠无法接受,认为李米娥欺骗了自己,如果他知道李米娥患病,是不可能娶李米娥的,但李米娥并不愿意离婚,也不肯返还王忠所支付的彩礼钱以及赠送的财物,因此夫妻俩没少闹矛盾。

既然协商不成,王忠便于今年3月份向法院提出诉讼,以李米娥婚前未如实告知患有重大为由,要求撤销与李米娥的婚姻关系,并要求对方返还此彩礼及财物。

而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不过王忠与李米娥结婚登记的时间为9月,李米娥被诊断出癌症为11月,当时民法典还未实施,婚姻法则仅规定了因胁迫而结婚的可撤销婚姻。

浙江省龙游县人民法院审理该案后认为,原告王忠没有提供证据证明两人的婚姻关系系胁迫婚姻,因此王忠主张婚姻关系属于可撤销婚姻不能成立。在本案中,王忠妻子李米娥诊断乳腺癌的时间晚于两人登记结婚的时间,也不能被视为存在婚前隐瞒的事实。

法院认为,对于罹患重症的妻子,原告王忠应当给予多的信任、关怀、包容等,最终判决,驳回王忠的诉讼请求。

那么如果王忠与李米娥是在民法典实施之后登记结婚,婚后李米娥被诊断出癌症,王忠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法院会支持吗?根据王忠所提供的证明,李米娥是在婚后诊断出了乳腺癌,故不存在婚前向另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情况,因此王忠也很难得到法院的支持。

倘若李米娥是在登记结婚之前被诊断出癌症并进行过就诊,且对王忠隐瞒了自己的病情,婚后王忠发现妻子患病,因此向法院申请撤销婚姻,那么王忠的诉讼请求是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四条的规定,效的或者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判决。对重婚导致的无效婚姻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益。当事人所生的子女,适用本法关于父母子女的规定。

婚姻无效或者被撤销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彩礼通常被视为附条件的赠与行为,支付彩礼的目的是为了结婚,而针对因彩礼引起的纠纷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其中有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一直以来,有关婚姻的问题层出不穷,从而使得不少人产生了疑问:婚姻的意义是什么?有人的回答是结婚生子,延续后代;有人认为是陪伴;有人觉得是责任……不过另一方在婚后被诊断出重病,一方却不愿为此负责,提出离婚,其实也是很难获得法院的支持。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规定,夫妻有相互扶养的义务。当然有很多人表示,自民法典实施后,想要离婚,比以前难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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