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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检·案件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全市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时间:2019-07-15 16:58: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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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检·案件丨长沙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全市首例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

6月17日,长沙市人民检察院诉彭寿保、葛海湖等7人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第七审判庭开庭审理。经过举证质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最后陈述等环节,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当庭作出宣判。

据悉,该案是长沙地区首例由检察机关直接提起的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领域民事公益诉讼案件。长沙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祝珍明,员额检察官高琴、黄舟出庭支持公益诉讼。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受邀旁听了庭审,湖南省检察院组织省市县三级检察机关代表到庭观摩,现场还有环保部门工作人员、学生代表等旁听观摩。

案件详情

底,彭寿保经郑会林介绍认识了某溶剂化工厂出资者和经营者葛海湖。葛海湖明知彭寿保没有处置危险废物的资质,为节省处置费用,低价将该厂内约110吨化工残留液交给彭寿保非法处置。初,彭寿保将上述化工残留液中一部分低价交给没有处置危险废物资质的魏珊,要求其找偏僻地方焚烧处置,魏珊答应后又联系了张彬,并通过张彬联系上刘新成帮忙处置,并给予一定的处置费用。另外,方红涛明知是化工残留液,没有办理转移危险废物手续,仍多次驾驶未取得运输危险化学品资质的货车帮助彭寿保将化工残留液运往湖南省宁乡市、长沙县等地,并两次帮助彭寿保转交处置费用给魏珊。3月7日,该批化工残留液在宁乡市灰汤镇刘新成家旁公路卸货过程中发生泄露,被当地群众发现并报案。之后非法转移至宁乡市、长沙县的两批化工残留液被扣押。经称重,两批化工残留液共计49.58吨,经环保机构检测属于危险废物。同时,在非法转移过程中导致宁乡市土壤遭受一定程度污染,现场清理的污染土壤净重35.70吨。

涉案化工残留液

公益诉讼起诉人认为,被告彭手保等七人非法转移、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且在非法转运中发生泄漏破坏了周边的生态环境,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作为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必备的前置程序,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于2月23日在《检察日报》刊登公告,督促适格主体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在公告期满,有关组织没有就彭寿保等七人的侵权行为提起诉讼,社会公共利益仍处于受侵害状态的情况下,长沙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请求法院判令七名被告消除危险或共同承担危险废物及受污染土壤安全处置费用、共同支付处置长沙县、宁乡市境内污染事件的相关费用、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庭审中,被告葛海湖的代理律师提出,葛海湖在本案中并不存在实施污染环境侵权行为的主观故意,且当地政府已垫付了后续处置费用,检察机关不能再就此部分费用提起公益诉讼。对此,公益诉讼起诉人答辩认为,七名被告非法处置危险废物的事实清楚,共同直接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已构成共同侵权,且环境污染侵权责任不以过错为构成要件。至于政府部门因环境污染事件采取应急处置措施而支付的相关费用,来源于国家财政资金,实质归属于社会公众。政府部门的垫付并不是污染者免除或减轻民事责任的法定事由。对于污染环境类事件,要结束企业或个人污染环境,政府买单修复的模式,不能因某些人的违法行为而让整个社会来承担责任。

判决结果

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采纳了公益诉讼起诉人所主张的事实和理由,并作出当庭宣判,判决七名被告共同承担因污染环境行为所造成的各项损失费用,并通过长沙市级以上媒体向社会公众赔礼道歉。

该案系长沙检察机关首例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检察机关在发现污染环境的事实后,向社会发出公告,在无其他环保组织提起公益诉讼时,积极发挥 “补位”作用,依法提起民事公益诉讼。该案的办理是检察机关积极融入和服务打赢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为加快推进生态强市建设提供有力法治保障的具体体现,彰显了检察公益诉讼在保护生态环境领域的重要作用。

文稿丨高琴、黄舟、郭梦龙

图片丨郭梦龙

编辑丨粟 雯

审核丨周玉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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