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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滨州警方依法严惩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时间:2021-01-15 02:2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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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滨州警方依法严惩涉疫情违法犯罪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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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面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严峻形势,滨州公安机关靠前一步,主动作为,连续发布五期警方通告,得到了广大群众的积极拥护。但是也有个别人员置通告事项于不顾,实施妨害公务、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阻碍执行职务、寻衅滋事等违法犯罪行为,滨州警方对上述行为零容忍,坚决予以依法打击,截至2月6日,共办理涉疫情类案件26起,32人。其中刑事案件5起,采取刑事强制措施8人,行政案件21起,行政处罚24人。现将典型案例发布如下:

一、触犯刑法相关行为

(一)妨害公务案

【案例1】1月27日,博兴县店子镇政府工作人员刘某、魏某某受指派到该镇某村,对曾途径疫区的张某甲实施盯控。张某甲伙同张某乙等对魏某某实施殴打,致魏某某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接报后,博兴县公安局快速出警,依法将张某甲、张某乙等人抓获归案。2月3日,张某甲、张某乙二人经检察机关批准逮捕。

【案例2】1月31日14时许,博兴县郑某驾车途经乔庄镇政府在常家桥南侧设置的新型冠状病毒临时防疫站时,不服从工作人员例行检查,强行闯卡并将工作人员吴某撞倒,致吴某受伤住院。2月1日郑某因涉嫌妨害公务罪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

(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案

【案例1】2月1日,滨州市公安局滨城分局查明,滨城区某医药连锁有限公司经营业主陈某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期间,为谋取利益,在未经查验对方资质的情况下,从没有《医疗器械经营许可证》资质的刘某经营的某商店购进用于防范突发传染病的、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予以销售。2月3日陈某、刘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

【案例2】1月25日,阳信县曹某三次到外市某县某市场一门市部购买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用口罩,在阳信县城某医疗器械商店予以销售。2月3日曹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案例3】1月28日、1月30日、1月31日、2月1日,邹平市郑某多次通过微信购买“飘安”牌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一次性医用口罩予以销售。2月3日郑某因涉嫌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被公安机关采取刑事强制措施。

二、违反治安管理的相关行为

(一)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

【案例1】1月26日,滨城区崔某在某小区微信群中,故意编造虚假信息,谎称惠民县魏集镇某村因肺炎死了三个人,淄博死了一千多人等虚假信息。崔某因谎报疫情扰乱公共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2】2月3日18时许,惠民县孙武镇赵某在微信“平安群”里发送一段时长15秒、内容为“永德两口子被强制隔离拉走”的视频。赵某在发送该段视频时未经核实真实性就在“平安群”里说是惠民县某某村,导致该谣言传播。当晚,该群成员陈某看见赵某发送的内容后,未经核实即对该视频进行编辑,添加上“某某村刚刚拉走”文字后发送至微信群。陈某编辑的视频转发后引发群众恐慌,扰乱了社会秩序,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赵某被处以罚款。

(二)阻碍执行职务行为

【案例】2月4日15时许,淄博市淄川区孙某为躲避邹平市临池镇位于临池中学与309国道交叉口处的防控新型冠状病毒疫情检查站检查,驾驶面包车强行冲闯检查站,阻碍临池镇政府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7日的处罚。

(三)寻衅滋事行为

【案例1】1月30日23时许,孙某在滨城区黄河六路某宿舍门口,拒不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王某进行出入登记,并殴打工作人员邱某,辱骂工作人员王某,持续时间长达20分钟。孙某因寻衅滋事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案例2】1月29日16时许,在疫情防控期间,惠民县贾某酒后、未戴口罩,窜至惠民县辛店镇某加油站营业厅内,对三名女工作人员声称自己从武汉回来,要将病毒传染给加油站工作人员,并一再靠近,以此取乐。贾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3】01月26日15时许,无棣县埕口镇某村郭某、郭某某酒后窜至埕口镇政府预防新型冠状病毒工作组所在的本村村委会滋事,踹门、打砸板凳,并将村委会门口的一辆轿车前叶子板、车前盖毁坏,经鉴定价值900元。郭某、郭某某被公安机关分别处以行政拘留十日、七日的处罚。

【案例4】2月1日19时许,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防控期间,博兴县曹某拒不配合小区防疫工作人员和执勤保安劝导、登记,强行驾车闯卡,将小区入口门禁杆撞坏并驶离现场,造成门禁杆严重折损、变形。曹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三日的处罚。

【案例5】1月27日15时许,邹平市九户镇某村陈某因女婿女儿探亲在村口被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小组工作人员阻拦等原因,酒后到村口执勤点,随意殴打执勤村民。陈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日的处罚。

【案例6】1月29日16时许,邹平市某小区业主李某不听门卫劝阻,私自翻越因新型冠状病毒疫情防控需要而暂时封闭的东门隔离带,进入小区与值班工作人员发生争执,并随意殴打工作人员。李某被公安机关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的处罚。

警方提醒

做好疫情防控工作是全社会共同的责任,为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所有公民都应主动维护疫情防控工作秩序,主动配合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工作。疫情当前,任何干扰疫情防控工作的违法犯罪行为必将受到法律严惩!请大家自觉支持疫情防控工作,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要逾越法律红线。

关联法条

1.妨害公务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妨害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为防治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而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定罪处罚。

2.销售不符合标准的医用器材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生产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足以严重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销售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二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3. 虚构事实扰乱公共秩序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疫情、警情或者以其他方法故意扰乱公共秩序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4.阻碍执行职务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5.寻衅滋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有下列行为的:(一)结伙斗殴的;(二)追逐、拦截他人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处5日以上10日以下的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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