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朝阳市朝阳县一名年仅18岁的男孩,在去水库游玩的时候落水,被救上来的时候已经不幸身亡,9月,小编获悉,溺亡男孩家属获赔143,533.90元。
8月24日,2001年出生的该名男孩去参加了同学的升学宴,结束以后,又和同学结伴前往位于朝阳县的八盘沟水库游玩,在当天下午2点左右落水,大约下午4点半左右,打捞队开始打捞,在下午5点左右,该名男孩被打捞上岸,现场医务人员人员表示,该名男孩已经失去生命体征。
法院审理此案认为,溺亡男孩在事发时已年满18周岁,其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该能辨别事情的危险性,正是由于自身缺乏安全意识,才是导致本次事故的主要原因,应自负主要责任;水库的实际经营管理人,虽然在水库周围喷绘了警示标语,但没有对水库周围采取防护设施,也没有配备紧急搜救设施,故其在事故发生前疏于管理,事件发生后又未能采取及时有效的救援措施,对本次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过错,应在本案中承担相应的次要责任。
近日法院终审判决,水库的实际经营管理人赔偿死者家属死亡赔偿金594,02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89,103元、丧葬费34,546.50元,合计717,669.50元的20%,即143,533.90元。
如果是你家孩子,你会同意孩子去水库等危险地方游玩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