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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简报

时间:2019-11-12 10:3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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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 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简报

最近有朋友问说早些年进岳阳市城区定居了,在岳阳县乡下有一套房产,现在怎么登记过户?有关部门对相关情况回复如下: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您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确权登记手续办理建议带户主的身份证复印件,全家人的户口本复印件,申请报告前往当地的自然资源所。

不知道各位有什么不一样的看法?

#岳阳头条# #湖南身边事# #我要上 头条#

1933年(民国二十二年) 陕西紫阳县的《土地管业执照》

这是民国二十二年也就是1933年时,陕西紫阳县的一张《土地管业执照》也就是土地证。从有关介绍得知,好象那年代政府搞过这样的土地“确权”发证。从图可见,这执照的式样与格式,既不同于从前的官契即红契,也不同于从前的私契即白契,我们就叫它现代出现的第一个吧,当然本质内容并无太大的不同。后来,不知怎么,好象没有全国推行下去,大概主要原因也是战争吧?

以下解读并照录:

正方形一纸,印着格式方框。在框上方印着“土地管业执照”,在方框下方有“林闹一字第三0一号”。从右骑缝看应是二联单的正联,另外不见的应是存根。

框内,铅印与墨笔填写(本文标点):“紫阳县政府为发给土地管业执照事 杨德○

兹有本县第 区 五马联保芦池垭村业户袁○○所有坐落第 区林闹 联保三保一段第三0一号高坡地一丘计弐亩0分0厘0毫 东至三0二 南至三三四 北至三一二 除已核明入册外,合给执照为据。

此照

右给○○○○○○收执

中华民国二十二年7月14日填发县长 贺一持(兰印)”

#梅州头条#你在农村的房屋拿到确权证了吗?近日,一群众在五华县人民政府网留言,就问到了这个问题,全文如下:

请问水寨镇大湖村的农村房屋确权证什么时候能发?

五华县自然资源局回复:

根据《五华县房地一体的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试点工作方案》(华府办函〔〕26号)和总登记通告(华府〔〕8号)对全县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全国第二次土地调查数据库)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开展权籍调查,房屋面积测绘,登记发证。我县属人口大县,且由于疫情等多方面原因,外业调查工作开展受到一定的影响,导致整体工作进度延后。目前,我县已基本完成约25万宗集体土地上的农房调查和丈量,外业验收工作已汇交至省厅,内业验收工作已汇交至市局。下一步,我县将按照省厅要求,加大力度开展房地一体相关工作,力争在年底前基本完成符合条件的确权登记发证工作。如有不详,可拨打咨询电话:0753-4430300。

#好网民礼赞建党百年# #中国红色印记#【融媒海报: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十三五”时期,我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完成,“三权”分置体系初步确立,《农村土地承包法》完成修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农民群众吃上了长效“定心丸”。融媒海报: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_中国经济网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土地确权#

自然资源部予以了答疑解惑:根据《国土资源部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财政部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

(1)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因易地扶贫搬迁、地质灾害防治、新农村建设、移民安置等按照政府统一规划和批准使用宅基地的,在退出原宅基地并注销登记后,依法确定新建房屋占用的宅基地使用权,并办理不动产登记。

(2)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含城镇居民),因继承房屋占用宅基地的,可按规定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原成员住宅的合法继承人”。

(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西安头条#本项目为西安国家民用航天产业基地范围内农村“房地一体”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工作,主要包括控制测量、前期准备、地籍区(子区)划分、地籍调查、地籍测量、建立数据库、成果验收等工作。共涉及2个街道(韦曲街道、大兆街道),约8572宗地。二、工作内容及要求(1)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调查:权籍调查分为权属调查和地籍、房屋测量两部分。权属调查主要包括:核实宗地的权属情况,实地指界,丈量界址边长及相关距离,获取每宗宅基地权属、位置、用途等信息,绘制宗地草图,填写不动产权籍调查表。地籍和房屋测量是结合全球卫星定位、地理信息系统、高清分辨率影像坐标采集和数据库等技术手段,获取各个宅基地空间位置,测绘地籍图,制作不动产权籍图。(2)农村房屋调查:在开展宅基地权籍调查的同时,调查地上房屋产权状况,包括房屋的权利人、权属来源情况、建筑结构、层数、建成年份、批准用途与实际用途、批准面积与实际面积等要素。拍摄房屋现状照片,利用无人机三维模型与常规测量相结合的方式,测量房屋的房角点和房屋边长,量算房屋面积,填写房屋基本信息调查表并出具房产分层图,并将房屋调查成果记载在不动产权籍调查表等地籍资料中,实现农村房、地调查的同步开展和调查成果的统一管理。(3)资料整理归档与数据库建设:调查工作完成后,依据《地籍调查规程》《城镇地籍数据库标准》和《不动产权籍调查技术方案》等,充分利用已有的软、硬件平台,开展农村集体土地登记信息化数据库建设,建立集图形、属性、电子档案为一体的宅基地使用权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房屋调查数据库,按照数据库标准,建立农村“房地一体”权籍调查数据库,数据库应该严格按照《不动产登记数据库标准》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建设。实现确权登记发证成果的信息化管理。在满足现有工作需要的基础上,统筹考虑与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信息化建设的衔接,实现登记发证成果的数字化管理和信息化应用。#西安身边事#

#中国红色印记#【融媒海报: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十三五”时期,我国承包地确权登记颁证工作顺利完成,“三权”分置体系初步确立,《农村土地承包法》完成修订,第二轮土地承包到期后再延长30年,农民群众吃上了长效“定心丸”。融媒海报:农民吃上了长效“定心丸”_中国经济网

【农村集体土地所有权】

村民小组(原生产队)土地权属界线存在的,土地应确认给村民小组农民集体所有,发证到村民小组农民集体。

什么样的土地不能确权?

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当中,规定凡属以下情况不能登记发证:如借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或者擅自通过“村改居”等方式,非经法定征收程序将农民集体所有土地转为国有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非法出让或出租集体土地用于非农业建设、城镇居民在农村购置宅基地、农民住宅或是“小产权房”等违法用地。

因此,大家必须注意自家的土地不能违反上述规定,否则将无法享受土地确权之后的权益。

也就是说,未批先建改变用途的,不予确权:对于农户未经依法批准,自行在承包土地上建房变成宅基地的以及其它设施的,暂不登记,对获准建设房屋的不再列入确权登记范围。

从九月份起,国家将实施新的《农村土地管理法》。新的农村土地管理法与我们农民的利益关系密切,它是为配合农村集体土地确权发证而来的。

由此,涉及农民切身利益的土地管理法有了许多的新规,特别是针对农民私有的住宅地政府给予特别的保护,有四条是政府给予我们保卫自己的房产和住宅地的上方宝剑。

禁止违背农民意愿强制流转宅基地,禁止违法收回农民依法取得的宅基地,禁止以退出宅基地作为农民的进城条件,禁止强迫农民搬迁退出宅基地。这似乎在中国农民的村庄周围筑了一道防洪堤。

而现实是这还有些不完善,涉及到土地往往不是农民不守法,而是有关方面借以国家利益,肆意践踏农民的权益,在“国家"大旗面前唯所欲为,在涉及农民维权的时候,报案派出所推诿,法院不受理,流氓上门,断电断水……

既然新法是为真正的维护农民的权益,在民法的解释中,能不能对国家的相关部门给予一定约束,派出所必须依法出面保护农民为维权而采取的合法行为,法院,检查院必须受理农民为维护自己的宅基地而提起的诉讼,如拒绝受理,农民有权越级上诉。如这样赋予农民进一步的权力,农民宅基地的安全就像上了一道保险。

本文只是在学习了新土地法谈得一点看法,希望头条不要以资格为由限发,发文我的资格是一农民。

农民宅基地超面积,怎么登记?

很多农民朋友很苦恼,宅基地面积超了,告诉你不能确权登记,这个时候该怎么办呢。首先你要知道,以下这几种情况,即便是面积超了,依法也能确权登记。如果你也属于这几种情况的一种,谁告诉你不能确权,那就是故意欺负你不懂法。

根据《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

一、1982年《村镇建房用地管理条例》实施前,农民的宅基地无论是否超面积,都可以确权登记。

二、1982年到1987年《土地管理法》实施前,农民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处理的结果予以确权登记。

三、1987年之后,农民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都不能确权登记。但是没超的那部分,在补办完相关手续后,是可以登记的。

四、通过转让、赠与的方式得来的宅基地,面积超标准的,按照转让、赠与行为发生时对宅基地超面积标准的规定,予以确权登记。#宅基地#

#头条法援##头条帮忙##土地确权错误#

农村土地确权错误的可以首先向村委会进行反映,或者是向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起更改名字的申请,并且进行及时地更正。在我国的农村土地承包的过程中,如果因土地确权问题产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的,可以找村委、土地管理部门解决争议。土地确权登记错误一是由权利人持权利证书主动向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二是登记部门依职权对该登记事项予以纠正,并注销该权利证书。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是由权利人申请并由村民小组代表指界并签名盖章后予以确权及登记发证。依法征收后属国有土地,不再颁发集体土地所有权证书,如发现登记错误,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综上,农村土地确权登记错误的可以权利人持权利证书向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或者登记部门依职权改正,并注销权利证书。@德才兼备云朵WX

农村自建房“不动产证”来了!

上饶市不动产中心信州分中心打印证书3万余本,主要涉及朝阳、灵溪、沙溪、秦峰四镇的农村宅基地自建房,不动产证截至清明节前已完成发放70%,剩余证书预计将于4月中旬前后陆续发放至村民手中。

农村不动产确权登记发证:是指对农村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实行统一权籍调查、统一确权登记、统一颁发“房地一体”不动产权证书。

也就是说,农村集体土地上的宅基地房产将实现流通交易,不再靠一纸协议买房卖房,购置风险大大降低,但流程仍然较为繁琐、流通范围也受严格限制。

关于过户层面,给出的解答是:

1、双方需满足一户一宅的原则

农村宅基地实行一户一宅的原则,宅基地过户后的双方也需满足此项原则,且宅地基的面积不得超过当地政府规定的面积大小。

2、需是同一村集体组织的成员

(1)农村宅基地属于村集体所有,其分配的对象也只能是该村集体组织的成员。农村宅基地过户的对象必须年满18周岁,且名下无宅基地。

(2)特殊情况下,农村宅基地可以过户给外村居民,如本村的孤寡老人养老期间是由外村的亲属照顾,这种情况经村集体组织和老人同意后可进行过户。

3、房屋随宅基地一起过户

农村房屋是建在宅基地上的,若是该宅基地上建有房屋,受“地随房走,房随地走”原则的影响,其宅基地过户后,宅基地上建的房屋也得一起进行过户。

4、需征得村集体组织的同意

农村宅基地的归属权是村集体组织,关于农村宅基地的一系列过程都要先征得村集体组织的同意,不可私自进行交易。

5、需进行主体变更

农村宅基地过户除了满足上述条件外,在过户后还得进行宅基地主体的变更,过户行为才会受法律认可。

过户层面受严格限制,就表示宅基地自建房的市场流动性被严格管制,并非完全意义上的开放自建房的产权交易,但确权下沉到户,未来自建房自由流通上市的可能性就大大提高了。#上饶头条#

将完成土地确权,宅基地确权的收尾工作。前两年已经确权但没发证的有很多省份,今年将全部完成这些事情。宅基地确权证拿到以后,需要分户的可以分户。加上今年农村政策的进一步调整,宅基地有可能进入城乡交易市场进行交易。在三农政策放活之后,农村的大变化将要来了。#农民##农村#

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宅基地能不能确权登记?#土地确权#

自然资源部予以了答疑解惑:《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发〔〕1号)明确要求,依法维护进城落户农民的宅基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引导进城落户农民依法自愿有偿退出上述权益,不得以退出承包地和宅基地作为农民进城落户条件。《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1号)规定,农民进城落户后,其原合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应予以确权登记。(自然资源部办公厅7月22日印发的《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确权登记工作问答》 )

#梅州头条#农村房屋确权问题。近日,一村民在平远县人民政府网留言,反映了这个问题,全文如下:

房屋确权异议申诉1.罗车集体祖屋有两处未纳入确权范围,村委答复房屋倒塌不纳入,希望县部门官方答复,个人认为纳入合理因为祖屋有墙体而且祖堂中心,其次有部分倒塌原因政府主导三清三拆拆了,假如不拆就可以纳入了,何况三清三拆有记录可查,涉及到罗车队200多人的祖屋,2,我家房屋有两处房屋未纳入此次确权范围,村委回复杂物房未纳入,个人认为两处盖了琉璃瓦外墙粉刷了,新农村建设有补贴有依据可查,经历三清三拆留下房屋,房屋完好无损,第一次纳入第二次就没有纳入,希望县部门官方答复,3,村委反馈未纳入杂房旧房不纳入此次后续会再确权,是否后续会确权,假如不确权怎么保护老百姓合法财产,没有确权后期需要用到这些宅基地会不会受到阻碍,希望县部门官方答复,因为这是很多村民有类似疑问,辛苦老百姓财产要得到保障,希望你们理解,其次政策前后有区分,根据物权法就应该登记才对,期待回音谢谢!

平远县自然资源局回复:

您好!根据《平远县加快推进“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实施方案》登记范围的相关规定,我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范围为县集体土地范围内符合登记发证条件的农村宅基地、集体建设用地及地上永久性存续的、结构完整的农村主要房屋,不包括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你反映问题1应属因部分房屋倒塌造成结构不完整而不予确权登记。问题2中你2处房屋未纳入的原因可能属上述不包括的情形之一。问题3中若确实不属简易房、棚房、农具房、圈舍、厕所等临时性建筑物和构筑物的而又遗漏的可向村委联系第三方技术人员开展补充调查。感谢您对我县“房地一体”农村不动产登记发证工作的支持和建议,您反映的问题我局会在今后的工作中引以重视。

农村房地一体确权登记颁证工作今年年底就要结束了,接下来要做的就是根据宅基地面积进行收费,宅基地超标免费使用的年代恐怕要一去不复返了。

目前,河南省新乡市的一些县已经开始试点收费,有的以150平方为基数,有的以170平方为基数,凡是超过基础面积的要按阶梯缴费,少的每年几十元,多的每年上千元。

宅基地超标收费,一是可以控制农村无序超标占地建房,节约土地资源;二是可以增加村集体经济收入,改善村集体经济状况;三是可以为城市开征房产税热身。

有的人在确权登记前托关系、走后门想多确权些面积,现在弄得年年缴费,估计该后悔了吧!

#忻州头条# 回应了 | 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能不能登记?

拍友反映:

本人是豆罗镇向阳村人,由于没有住房购买了本村的一处住宅,本人当时在本村学校任教,我妻子是农村户口但结婚后由于没有落户条件就没有迁回,因此购买房子时签订契约时是以我的名义购买的,同时向阳村也在契约上盖了章并交了契税,前几年确权测量时说是给予确权并进行了测量,但在去年却被告知城市户口购买的农村住宅不予确权,可我妻子也在变成了城市户口。请问一下忻府区自然资源局我这种情况能否按照我妻子当时是农村户口予以确权?这不是我们明知不能购买农村住宅而要购买的,而是确实不知道国家当时已经禁止城市户口购买农村住宅的,而且当时村里和税务局也通过了的,到现在了我们花了钱却不给予确权,我们该怎么办?这住宅归属权究竟给谁确权?总不能我们花了钱买了住宅又花钱装修了却是别人的吧?而且当时只是没有将我妻子户口迁移到婆家而已!(当时户口在哪里好像也没有什么区别,况且我户口不在自己村也不好往回迁。)

忻府区自然资源局回复:

拍友你好!根据《国土资源部 中央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财政部 农业部关于农村集体土地确权登记发证的若干意见》(国土资发〔〕178号)、《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加快宅基地和集体建设用地确权登记发证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191号)规定,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取得宅基地,应区分不同情形予以处理:(3)1999年《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土地转让管理严禁炒卖土地的通知》(国办发〔1999〕39号)印发前,回原籍村庄、集镇落户的职工、退伍军人、离(退)休干部以及回乡定居的华侨、港澳台同胞等,原在农村合法取得的宅基地,或因合法取得房屋而占用宅基地的,经公告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该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出具证明,可依法确权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及证书附记栏注记“该权利人为非本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国办发〔1999〕39号”文件印发后,城市居民违法占用宅基地建造房屋、购买农房的,不予登记。

来源:忻州随手拍

无宅农民渴望足下有一立足之地

“居者有其屋”是千百年来国人的共识。据有关信息披露,我国农村一级,耕地,宅地等确权发证工作基本结束。

有信息得知,此次核查,确权,发证工作中,一些村,个别村民在宅地使用中,有不符合“一户一宅”的问题存在,而且问题还不少,如:一户占有两宅,三宅,有名无户,宅地空着。

依有关规定,凡不符合一户一宅要求,条件,资格而多占,超占的宅地,有村委会收回归公,另外,村监委要逐户,逐地,入户查证,并将不合法,不合理,多占超占宅地上墙公告公告,接受村民质询,监督。

农村宅地用地,划拔,调配,所有权在村集体,村民只有依法,依规,经审核,核准方有土地使用权,建造房屋权,如查证多占,超占,有无正当理由,根据,可认定非法侵占。

基与上述所言,村委会可召开村民大会或村民代表会议,研究,论证,出台办法,对核查中清理出多占,超占的宅地, 依法依规调配,安置给那些符合条件,城里买不起房,村里没地建房的特殊人群。

有本人得知,开放后这些年,村组宅地规划,调整(配)大多处在“冰冻”状态,不少农村家庭,一宅建成了“四合院”,东西南北房挨房,一家两三代(人),生活学习工作多有不便,有时,兄弟间,妯娌中诱发矛盾,冲突。

由上,本我发声,恳请有关部门,村委会早点启动这项利民,民心,民生工作,让无宅地农民脚下有块立锥之地,如此,甚好!安居,寸能乐业,有望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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