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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保险以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 法院两审均判其赔付

时间:2021-11-06 22:0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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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德安联保险以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赔 法院两审均判其赔付

鲁网3月18日讯两次开庭审理均以客户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拒绝理赔,然而,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下称中德安联)和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下称中德安联山东分公司)的主张却没有得到法院的支持,两次审理均被判令赔付。

中国裁判文书网日前公示的一则判决书显示,8月14日,谢某与中德安联山东分公司签订保险合同,购买了包括主险安联安康福瑞两全保险(B款)和数项附加险,并于8月13日和10月14日先后两次交纳保费。

据了解,人身保险投保单“投保须知”中约定,投保人、被保险人应当如实填写投保单的各项内容。其中,保单中告知事项:2(3)心慌、胸闷、胸痛、心律失常、心绞痛、心肌炎、心肌病、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冠心病、高血压、高血脂、动脉瘤等心脏血管疾病?2(6)多饮、多食、多尿、尿糖或血糖异常、糖尿病、甲状腺疾病等内分泌系统疾病?上述问题,谢某均选择否。

电话回访中,谢某向中德安联山东分公司客服人员表示,保单上的签字为其亲笔所签,其也了解投保时合同条款,特别是保险责任、责任免除以及退保费用扣除等相关内容。

10月14日,谢某入住千佛山医院住院治疗,出院诊断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心功能I级;2.2型糖尿病。

11月26日,谢某向中德安联山东分公司申请理赔。12月14日,上海东华行保险公估有限公司对谢某的医保及病史进行调查,并作出调查报告书。12月22日,中德安联保单管理部作出理赔决定通知书,告知谢某,因投保时未将投保前疾病书面告知,故决定解除保险合同,拒绝理赔和退还保险费。

记者了解到,中德安联上述理赔决定通知书中所指的谢某投保前疾病出自其的一次入院诊断。

2月5日至2月8日,谢某到济南市历下区人民医院就诊,出院诊断记录为:1.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2型糖尿病;出院医嘱为:1.建议到其上级医院行冠脉造影检查,明确冠脉情况……;辅助检查:心梗三项为阴性;初步诊断:1.胸痛原因待查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2.2型糖尿病。

中德安联的上述主张在法院一、二审中均没有得到支持。一审法院审理认为,谢某于济南市历下区人民医院就诊时,并未确诊患有冠状动脉粥样硬化性心脏病,故对中德安联公司、中德安联山东分公司主张不予支持;就胸痛、糖尿病等内容,中德安联未能说明与谢某理赔疾病关联性,不予支持。

同时,一审法院认为,谢某患有的急性ST段抬高型心肌梗塞属于其所投保险理赔范围,谢某按照保险合同约定,向中德安联山东分公司、中德安联公司提出理赔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保险公司应当给予理赔。

二审中,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法院驳回了中德安联公司和中德安联山东分公司的上诉请求,并最终维持原判,即判定中德安联公司、中德安联山东分公司向谢某理赔206900元。(本网记者)

来源: 鲁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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