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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7月1日起施行

时间:2021-05-04 22:06: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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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调整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度 7月1日起施行

青岛新闻网6月24日讯(记者 李倍)记者从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获悉,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国家部委有关文件及我市有关规定,自7月1日起,全面调整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将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由职工月平均工资调整为职工月平均工资。

明确我市住房公积金缴存额上下限

根据我市统计部门公布的平均工资数据,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上限为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24651元。按照最高缴存比例12%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上限分别为2958元。

根据省政府公布的最低工资标准,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即墨区缴存基数下限为1910元,按照最低缴存比例5%计算,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96元;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缴存基数下限为1730元,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下限分别为87元。

单位和职工各自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不应低于5%,最高不得超过12%。

自由职业者缴存基数按照《青岛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关于做好度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工作的通知》进行调整。

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调整时间

住房公积金汇缴年度所属期间为7月1日至6月30日。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在缴存6月住房公积金后,可通过单位网上营业厅或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任一管理处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的调整业务。自本单位缴交7月份住房公积金时开始启用调整后的缴存基数和缴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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