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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疫情防控办公室通告(第八号)

时间:2023-08-04 10:2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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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市北仑区疫情防控办公室通告(第八号)

宁波市北仑区疫情防控办公室通告

(第八号)

为有效防控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蔓延,坚决打赢这场疫情防控阻击战,严厉打击违法犯罪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通告如下:

一、传染病人、疑似病人必须自觉接受定点医院的检疫、强制隔离或者治疗。拒绝接受或不服从管理,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传播突发传染病病原体,危害公共安全的,依照《刑法》规定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或“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刑事责任。

二、集中医学观察点接受医学观察人员,不服从管理的,依法强制隔离。拒不配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居家医学观察对象及其同住家属、亲友,必须遵守居家14天隔离规定,不能外出活动,不能接待访客,不允许由外卖人员直接送餐送菜,生活起居由专人负责。不遵守居家医学观察有关规定的,一律予以强制集中医学观察,并可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拒不配合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各企业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对所有来自疫情重点地区的员工,逐一劝告其推迟来北仑,若已来的,一律采取隔离观察14天措施,并及时上报所在街道。企业防控措施履行不到位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五、疫情重点地区来北仑人员应在到北仑后2小时内主动向所在街道、工作单位所在村(社区)报告,接受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疗机构有关传染病的调查、检验、采集样本、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如实提供有关情况。房屋出租方应配合政府开展防疫工作,及时上报疫情重点地区来北仑人员相关情况,不得擅自向其出租。违反上述规定并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危害公共安全的,按本通告第一条处理。

六、被检查人员必须配合重点路段、点位、场所防疫检查,拒不配合,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相关人员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隔离治疗等预防、控制措施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害公务罪”追究刑事责任。

七、编造虚假疫情,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或者明知是虚假疫情信息,故意在网络或者其他媒体上传播,扰乱社会秩序,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予以行政处罚;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依照《刑法》规定以“编造、故意传播虚假信息罪”追究刑事责任。

八、在疫情防控期间,违反有关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等规定,哄抬物价、囤积货物、牟取暴利的,构成行政违法的予以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规定以“非法经营罪”从重处罚。

九、酒吧、网吧、KTV、大型商场(涉及群众生活必需的超市除外)、影剧院、室内游泳馆、博物馆、图书馆、旅游景区等公共经营性行业场所暂停营业;已经确定的婚庆仪式建议推迟举行,严格控制丧事规模;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宾馆、酒店、商场、楼宇等人员密集场所全部停用中央空调;养老服务机构原则上暂时停止服务,确实不能暂停的要实行封闭式管理。违反相关通告内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刑法》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追究刑事责任。

十、对涉及群众生活必需的农贸市场、超市、药店等场所合理安排营业时间,定期消毒,经营人员和购物者一律佩戴口罩等防护用具。若购物者不戴口罩,经营者可以拒绝其入内。违反相关通告内容,情节严重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严肃追究责任。

十一、在疫情防控期间,借机实施其他违法犯罪行为的,依法从重处罚。

特此通告。

宁波市北仑区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

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宁波市北仑区委政法委员会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检察院

宁波市公安局北仑分局

2月2日

北仑区疫情防控信息联系反映电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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