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9日,由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内蒙古赤峰学院原党委委员、纪委书记曹熙涉嫌贪污、受贿、滥用职权一案在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巴彦淖尔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曹熙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担任巴林右旗旗委副书记、政府旗长、旗委书记,赤峰市审计局党组书记、局长,赤峰学院党委委员、纪委书记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贿赂共计价值人民币1024.9840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应当以受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熙侵吞公共财物人民币155万元,数额巨大,应当以贪污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曹熙滥用职权,违规为企业签批拨付补助资金,给国家造成人民币800万元的特别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应当以滥用职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庭审中,检察机关出示了相关证据,控辩双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发表了意见,被告人曹熙进行了最后陈述并表示认罪、悔罪。自治区高院、市纪委监委派员进行了旁听。
庭审最后,法庭宣布休庭,择期进行宣判。
来源:内蒙古巴彦淖尔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