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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徽县关于开展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时间:2020-01-26 05:36: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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陇南徽县关于开展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关于在全县范围开展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摩托车交通安全管理,提高摩托车驾乘人员遵规守法意识和安全防护水平,有效规范摩托车通行秩序,全力压降涉及摩托车的道路交通事故,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徽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决定自6月1日起,在全县范围内开展摩托车违法行为专项整治,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摩托车类型

普通二轮摩托车、三轮摩托车、轻便摩托车。

二、重点整治违法行为

无证驾驶、无牌无证上路行驶、酒后驾驶、未年检、未报废、摩托车超员载人、驾乘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闯红灯、飙车等违法行为。

三、重点整治路段

全县国省道、县乡道路及城区道路。

四、违法行为处罚依据

1、严禁无牌无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对无牌无证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二十八项规定,驾驶证记12分,处200元罚款。

2、严禁无驾驶证驾驶摩托车。对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摩托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九条第一项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一十五条第一项规定,扣留车辆,处500元罚款,可以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3、严禁驾驶机动车不携带驾驶证、行驶证。未随车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第九十五条第一款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八条第一项规定,驾驶证记1分,处100元罚款。

4、严禁摩托车超员载人。对摩托车载人超过核定人数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九条第十四项规定,处200元罚款;对轻便摩托车载人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七条第三项规定,处50元罚款。

5、严禁驾驶摩托车闯红灯,驾驶摩托车闯红灯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九条第三项规定,驾驶证记6分,处200元罚款。

6、严禁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驾驶拼装或已达到报废标准的摩托车上道路行驶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项规定,收缴车辆,强制报废,处2000元罚款并吊销驾驶证。

7、严禁驾乘两轮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对驾驶摩托车未按规定戴安全头盔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零七条第二项规定,处50元罚款;对乘坐摩托车不戴安全头盔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和《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五条规定,处警告,警告后拒不改正的处20元罚款。

8、严禁酒后驾驶摩托车。对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一款,《甘肃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一百一十六条规定,处暂扣六个月驾驶证,并处1000元罚款。因饮酒后驾驶摩托车被处罚,再次饮酒后驾驶摩托车的,处10日以下拘留,并处2000元罚款,吊销驾驶证。醉酒驾驶摩托车的,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吊销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9、严禁驾驶摩托车飙车。对组织或参与在道路上驾驶摩托车飙车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规定,处警告或者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对驾驶摩托车飙车构成犯罪的,依据《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按照危险驾驶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广大人民群众应当自觉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服从执法人员的指挥、管理。阻碍依法执行职务的,视其情节依法追究行政或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徽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

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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