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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计划表|西宁市 果洛州 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时间:2024-05-14 18:09: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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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计划表|西宁市 果洛州 玉树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西宁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西宁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159名(其中:定向我市的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18名、定向我省的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4名、定向我省的大学生退役士兵1名),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范围分面向全国、全省、全市招聘。其中面向全国招聘的岗位报考人员不受身份、地域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面向全省招聘的范围包括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应由本省安置的退伍士兵(含在我省服役期满的退伍士兵);面向全市招聘的范围包括在我市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 特岗教师”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人员;面向全省定向大学生退役士兵招聘的范围包括我省户籍、我省生源、应由我省安置的大学生退役士兵等机关、事业单位非正式在编人员。以上条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每人只限报1个岗位。

公开招聘工作按照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网上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进行。

二、报名方式和时间

(一)此次招聘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网上提交信息时间:10月6日9时-10日18时;网上修改信息时间:10月6日9时-12日18时;网上资格审核时间:10月8日9时-13日12时;网上缴费时间:10月8日9时-13日24时。特别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未缴费成功的,视同放弃。报考人员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详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完成报名工作。

(二)报名结束后,招聘岗位数与报名审核通过缴费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由用人单位和主管部门根据岗位需求情况决定是否取消或核减该岗位招聘计划;若取消招聘岗位的,允许考生进行报名岗位调剂,调剂时间为10月14日15时—17时;考生不同意调剂的,退还报名费;若保留招聘计划的,正常进行考试,将在笔试结束后确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达到分数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环节。笔试单科缺考的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三)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取消其招聘资格。报名时缴纳100元报名费,缴费后无论是否参加考试均不退款。

三、笔试时间、内容及成绩测算

(一)笔试时间拟定于10月27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内容包括综合应用能力(分四类:综合管理类、自然科学专技类、社会科学专技类、医疗卫生类)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门,满分各150分,分别占笔试成绩的50%。笔试和面试成绩又分别占总成绩的70%和30%,进入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二)笔试成绩=(综合应用能力+职业能力倾向测验)÷3

(三)笔试总成绩=笔试成绩+政策加分

(四)进入现场资格审查考生根据笔试总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

四、现场资格审查

现场资格审查,市直单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具体负责,各县区由县区人社局负责。主要审查考生的身份证、户籍证明、毕业证件以及岗位所需的其它资格证件。如发现报考人员提供的信息不符合报名条件或有弄虚作假行为的,取消考生的面试资格,空缺名额依次递补。

五、面试及总成绩公布

(一)面试为结构化面试,总分100分。根据考试总成绩,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由高到低确定拟聘人选公布总成绩。总成绩相同的,按笔试成绩高低排序,笔试成绩相同的,按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低排序确定拟聘人选。

(二)考试总成绩=笔试总成绩×70%+面试成绩×30%。

(三)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六、体检

体检在二级甲等以上综合性医院体检。体检检测项目、标准及操作参照公务员录用的体检规定进行。初次体检确认不合格的,经本人申请,可以到其他符合条件的医院复查一次。根据有关规定,除国家公布的特殊职业外,不进行乙肝项目检测。体检考生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

七、考察

考察工作,市直单位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负责,各县区由县区人社局负责。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八、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毕业院校及时间以及本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等信息。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市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调查核实后视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办理。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九、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原人事部6号令):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十、其它事项

(一)不予报考情形。

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受到行政处分并正在处分期内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列入诚信档案库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关领域违法失信被列为失信人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二)机关事业单位在职人员报考。

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或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招聘。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单位及组织或人社部门(公务员)或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员)在报名最后一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的或出具书面证明时间在规定日期之后的,以及隐瞒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加分条件和审核登记

1. 报考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岗位的少数民族考生,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

2.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指在全日制普通高校上学期间或毕业后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并完成学业取得学历的高校毕业生),在笔试成绩中加5分。大学生退役士兵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符合以上加分政策的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

3.加分审核登记。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报考大通回族土族自治县岗位的考生除外),在网上资格审查通过后,携带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10月15日—16日到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307室(西宁市城北区柴达木路1号,小桥十字向西二百米,永宁白金公寓)进行加分条件现场审核登记,逾期未到现场加分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经审核后,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其中的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审核;及以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及未安置到机关事业单位的诚信承诺书。

(四)专业划分。

招聘岗位专业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须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招聘岗位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无法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不视为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12月31日前不能毕业的考生,不能报考。

(五)递补要求。

在现场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公示环节因考生放弃或者不符合招聘条件出现空缺名额时,按总成绩高低依次递补(其中:现场资格审查只递补一次)。

(六)户籍、年龄等时间认定。

一是按户籍条件报考的考生,在我省落户时间应当在12月31日前。二是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日期截止到公开招聘考试报名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2年10月 6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三是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服务期均从选派之日起计算,截止到报名最后一日。四是招聘岗位资格条件中各类资格证书取得时间,截止到报名最后一日。

(七)“临聘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报考西宁市社会福利院或儿童福利院医生岗位的年龄放宽到45周岁,且报名前还一直在岗(中间无间断),否则不能按“临聘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报名。

省内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聘人员”是指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全省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其中省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在岗的临时聘用人员限定为6月2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加强和规范全省机关事业单位临时聘用人员监管工作的意见》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以及上述文件下发后,由省人社厅或各市州政府审核同意后招聘的医院临聘人员;医改期间实行“同工同酬人员”是指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列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中通过竞聘上岗后与单位签订聘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的非在编人员。

(八)报名期间,每天公布最新报名统计情况。

在报名后几天,很有可能会出现报名人数骤增,导致网络拥堵造成无法报名,待审人数较多无法按时审核,以及审核不通过而无法改报其他岗位及缴费等情况发生,因此,请考生尽量提前选择好适合自己的岗位尽早报名缴费,以免影响您的正常报名。

(九)公开招聘期间,考生应当随时登录青海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及时了解招聘全过程的有关通知要求。

(十)本公告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温馨提示:根据招聘工作安排,10月6日—7日不进行网上审核和报名有关问题的电话解答,从10月8日开始进行报名审核及咨询电话解答,敬请广大考生悉知!

西宁市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西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月29日

下半年果洛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有关规定,经州委、州政府同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下半年果洛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4名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岗位和招聘范围

(一)招聘岗位

此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24名,其中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人员14名,其他事业单位10名(具体招聘岗位见附表)。

(二)招聘范围

本次面向社会公开招聘24名工作人员中,面向全省13名,面向果洛11名。面向全省范围招聘包括:本省户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应由本省安置的退伍士兵(含在我省服役期满的退伍士兵);面向果洛范围招聘包括:本州户籍、本州生源、在本州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和应由本州安置的退伍士兵(含在本州服役期满的退伍士兵);面向果洛定向大学生“村官”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招聘的范围:在我州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 特岗教师”计划、“ 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人员,以上条件按照招聘范围符合其中一项即可,详见《下半年果洛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二、招聘方式、程序

此次公开招聘采取考试聘用的方式,按照发布招聘信息、网上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面试、体检、考察(政审)、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三、报名方式和时间

(一)本次招聘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网上提交信息时间:10月6日9时-10日18时;网上修改信息时间:10月6日9时-12日18时;网上资格审核时间:10月8日9时-13日12时;网上缴费时间:10月8日9时-13日24时。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详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并完成报名工作。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少数民族考生加分的除外)在网上报名审核通过后,须携带本人身份证、户口本及父母一方的工作证明原件及复印件于10月15日至17日到果洛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人事考试中心进行加分条件现场审核登记,逾期未到现场审核登记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符合加分条件的人员,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公示。

(二)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其招聘资格。

四、笔试考试时间及内容

(一)考生参加由果洛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统一组织的笔试。笔试时间为10月27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内容包括《综合应用能力》(综合管理类医疗卫生类,满分150分)、《职业能力倾向测验》(满分150分),各占笔试成绩的50%,

笔试和面试成绩分别占总成绩的70%和30%。进入面试人员根据笔试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招聘岗位数与参加笔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确定笔试成绩最低分数线,达到分数线的考生方可进入面试环节。笔试单科缺考、成绩无效或成绩为零分的考生取消招聘资格。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笔试成绩计算公式:笔试成绩=〔(《综合应用能力》或《综合基础知识》 + 《职业能力倾向测验》)÷3〕+ 政策加分

(二)报考其他事业单位岗位的报考资格条件中有“懂藏汉两种语言”岗位的考生,待资格复审通过后,在面试之前进行藏语言口语测试,测试不合格的不能进入面试环节。

(三)事业单位招聘中现场资格审查过程中出现岗位空缺时,按该岗位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进入面试环节。体检、考察、公示环节中出现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岗位等情形的均可依次递补。

五、面试

面试采取结构化为主的方式。具体面试事宜将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另行通知。招聘岗位数与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面试成绩在60分以上的考生方可进入体检环节。

六、体检、考察(政审)

进入体检范围人员按招聘岗位1:1的比例确定,体检费用由考生承担,体检工作由行业主管部门和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同负责。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执行。因个人原因未按要求参加体检的考生,视为自动放弃。体检不合格者取消进入考察资格,空缺岗位按照该岗位的考试总成绩依次递补。

考察工作除对考生基本的政治条件、遵纪守法、职业素质、个人诚信情况审查外,要突出考生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曾有参与打砸抢烧、聚众闹事、组织煽动以及制作散播非法文化制品等违法违纪行为的,将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七、公示、聘用

经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调查核实。

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果洛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办理聘用手续,聘用人员与用人单位签订聘用合同,纳入事业单位编制管理范围,享受国家规定的工资、福利待遇。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八、其它事项

(一)不予报考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受到行政处分并正在处分期内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记入诚信档案库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关领域违法失信被列为失信人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二)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经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需报考的,在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或单位及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在10月10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未能提供的或出具书面证明时间在规定日期之后的以及隐瞒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各县乡镇事业单位岗位报考年龄放宽至40周岁(1977年10月6日); 各级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岗位的医院临聘人员和医改期间的同工同酬人员报考年龄放宽至45周岁。对放宽条件后招聘的工作人员,聘用后需在招聘单位服务最低满5年,明确违约责任和相关要求,在最低服务期限内,不得以借调、帮助工作等方式借出或调走。

(四)临聘人员

卫生临聘人员是指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本州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聘用的非在编人员;以及上述文件下发后,由果洛州政府审核同意后招聘的医院临聘人员;医改期间实行同工同酬的人员是指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列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中通过竞聘上岗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的非在编人员。以上各类人员报名前还一直在岗(中间无间断),否则不能按临聘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报名。

(五)加分政策

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条件。

2、对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或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以上的汉族考生在笔试总成绩中加分。其中: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的加2分,满不足的加3分,满不足的加4分,满及以上的加5分。

以上加分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

(六)取得国外学历学位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七)报考卫生系统医生(护理)岗位,须具备参加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考试的条件。(具体条件参见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上公布的报名指南)。

(八)总成绩并列处理。如考试总成绩有并列的,按笔试成绩高低确定,笔试成绩相同的,按综合应用能力(或综合基础知识)成绩高低确定。

(九)其他有关时间年限等的认定。一是按户籍条件报考的考生,落户时间应在12月31日前。二是考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如年龄要求为35周岁以下的,出生日期应为1982年10月6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三是各类服务项目生的服务年限和汉族子女加分年限截止到10月12日。

(十)招聘岗位的专业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以上专业目录未列入的各类新专业符合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相关规定的,经招聘机关与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予以认可。招聘岗位的具体专业均为教育部相关目录的一级学科或二级学科。

(十一)招聘岗位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具体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教育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以及学位证书中的专业不视为招聘岗位所需专业。

(十二)其它相关政策及要求,详见《下半年果洛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请考生务必详细查看。

(十三)公开招聘期间,有关招聘的通知、公示等重要信息将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随时发布,请各位考生务必随时关注。

(十四)本公告的未尽事宜,参照国家和我省现行相关招聘政策规定执行。本公告招聘信息如有调整变化,按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最后发布的为准。

下半年果洛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下半年果洛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报名指南

一、考生需要注意的事项

(一)考生如果对《公告》中的专业、学历、资格条件等内容需要进一步咨询时,请直接与公布的联系电话咨询。

(二)招聘岗位专业(学科)类别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简称《目录》)、教育部《授予博士、硕士学位和培养研究生的学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等学校高等职业教育(专科)专业目录》执行。

(三)凡在招聘计划表的考试类别及科目栏中注明了考试科目的,均需要参加州人社局统一组织的笔试。

(四)10月6日至10日报名期间,每天公布最新报名统计情况。在报名最后几天,特别是最后一天,很有可能会出现报名人数骤增,导致网络拥堵造成无法报名,待审人数较多无法按时审核,以及审核不通过而无法改报其他岗位及缴费等情况发生,因此,请考生尽量提前报名,并按照要求尽快缴费,以免影响您的正常报名。

(五)10月10日18时报名结束后,已经报名但网上资格审核未通过或未审核的考生还可在10月11日至12日18时前改报其它岗位。

(六)公开招聘过程中,“考试聘用”岗位的后续相关通知信息将通过省人事考试中心网站公布,请各位考生随时登录网站关注相关信息,否则后果自负

(七)此次事业单位的考试聘用岗位的笔试均参加由人社部人事考试中心命题的全国统一笔试,因此考生只能选择其中的1个岗位报名,请考生慎重选择。

(八)此次招聘考试的笔试考点设置在报考岗位所在州,具体地点以打印的准考证为准,请考生提前做好应考准备。

(九)考生要确保报名时所留电话畅通,因电话不畅通导致招聘单位无法及时通知相关事宜所造成的后果由考生自负。

(十)报考卫生系统医生(护理)岗位的,须具备参加执业医师(护士)资格考试的条件(具体条件参见附件)。

二、考试前有关程序

(一)信息查询。用人单位联系电话等可在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查阅,详见《下半年果洛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公告》(以下简称《公告》)。

(二)网上报名。考生在网上报名时须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按照网上规定的步骤和程序进行报名。网上报名时如填写虚假信息,将随时取消聘用资格。

(三)网上资格审查。网上报名资格审查工作由州人社局负责。

(四)查询资格审核结果。报考人员在报名期间应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及时查询本人是否通过资格审查。网上报名一经资格审核通过后,原则上不能改报其它岗位。尚未审查或审查未通过的,可改报其他岗位。

(五)缴费。报考“考试聘用”岗位的,通过资格审查后,请及时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进行网上缴费;特别注意,在规定时间内未缴费成功的,视同放弃。

(六)网上打印准考证。报名确认成功后,报考人员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一般在笔试前四天内),登录省人事考试信息网站下载打印准考证。打印中如遇到问题,请与省人事考试中心技术部联系解决。

三、各类时间计算方法

(一)考生报考年龄的计算方法:截止日期到公开招聘考试报名的第一天。具体计算如例:35周岁以下(1982年10月6日以后出生)、40周岁以下(1977年10月6日以后出生),以此类推。

(二)参加我省“选聘高校毕业生到村任职”、“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特设岗位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服务期从选派之日起计算,截止到10月12日。

(三)加分政策的汉族子女加分项目中,其父母工作年限计算截止时间为10月12日。

四、报考必备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宪法和法律;

3.具有良好的品行;

4.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招聘岗位专业、技能和其他条件详见《下半年果洛州事业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工作人员计划表》。

五、回避制度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实行回避制度,根据有关规定: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近姻亲关系或者拟制血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

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六、学历验证

(一)《公告》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与报考学科一致或相近的专业以考生取得的学历证书中的专业为准。在高等院校所学的辅修专业,不作为报考岗位的所需专业。

(二)进入面试后所有考生的大专以上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中专学历的在毕业学校所在地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审验。若学历在“学信网”无法验证的,考生要务必提前联系毕业院校解决或直接到省人才交流中心办理网上学历认证,否则,后果自负。

(三)取得国外(境外)学历证书的应当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

七、现场资格审查和复审

进入面试人员,要进行现场资格审查。

(一)考生应当在规定时间内进行现场资格审查,逾期视为自动放弃。

(二)考生资格审查时所提供的证件和材料应当齐全、真实、有效,并与网上报名时填写的信息完全一致,否则视为弄虚作假,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考生现场资格审查时需提供的证件材料:有效二代身份证、户籍证明、准考证、毕业证等相关证件及复印件材料。毕业证书被暂扣或遗失的,必须提供毕业证的复印件和学校学籍管理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送审核单位进行确认,逾期也将取消面试资格。

(四)“特岗教师”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到农村任职服务计划等四类人员岗位的考生应分别提供省教育厅、省人社厅、团省委、省卫计委等主管部门出具的相关认定证明。

八、放弃岗位和岗位递补的处理

事业单位招聘中现场资格审查过程中出现岗位空缺时,按该岗位笔试总成绩由高到低的顺序仅递补一次进入面试环节。体检、考察、公示环节中出现不合格或考生放弃岗位等情形的均可依次递补,请考生在此期间务必保持联系电话畅通。

九、享受加分政策人员须知

报考“考试聘用”岗位且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经网上报名通过后,须携带相关证件于10月15日9时至10月17日18时,到报考岗位所在州人社局考试中心对加分条件进行现场审核登记(少数民族加分考生除外),否则,按自动放弃加分资格处理。已经是机关事业单位在编正式工作人员的,不再享受加分政策。

(一)少数民族加分

属于享受少数民族加分条件的考生,不需到现场审核。将采取先直接在笔试总成绩中加5分、进入面试的人员再进行现场加分资格审查的办法处理。

(二)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

1.大学生退役士兵须携带本人身份证、退伍证、毕业证等材料及复印件进行审核加分。

2.报考管理岗位的,按规定不享受加分政策。

咨询电话:0975-8358116,8384835,8382475

果洛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果洛州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玉树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及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告

根据《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办法》等相关文件规定,经玉树州人民政府同意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核准,玉树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及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183名,其中:面向全国9名,面向全省43名,面向本州93名,面向本县26名,定向基层服务项目高校毕业生12名。现将有关招聘事项公告如下:

一、招聘范围和程序

(一) 招聘范围

面向全国招聘的岗位,报考人员不受身份、地域限制,符合报名条件的考生均可报名;面向全省招聘的岗位,需具有本省户籍(落户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前)、本省生源、本省院校毕业生、在本省服务的各类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应由本省安置但未安置的退伍士兵;面向本州招聘的岗位,需具有本州户籍(落户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前)、本州生源、在本州服务的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和应由本州安置但未安置的退伍士兵;面向本县招聘的岗位,需具有本县户籍(落户截止时间为12月31日前)或在本县服务的基层项目高校毕业生和应由本县安置但未安置的退伍士兵。定向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岗位,指在本省、本州或我州各市(县)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大学生“村官”、“三支一扶”计划、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等基层项目服务人员(含在本省、本州及各市(县)服务期满2年且考核合格的非本省、本州及各市(县)户籍的基层项目服务人员)。参加基层服务项目人员的服务期均从选派之日起计算,截止到报名最后一日。以上条件符合其中一项即可。每人只限报1个岗位。具体招聘岗位见《玉树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及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

(二)招聘程序

公开招聘程序按照发布招聘信息、报名和资格审查、笔试、现场资格审查、康巴语口语测试、面试、体检、考察、公示、办理聘用手续等程序依次进行。

二、招聘条件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2.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3.身体健康,具备适应高海拔艰苦地区工作的身体素质。

4.报考播音员岗位的考生年龄为30周岁以下(考生年龄计算截止日期为报名工作第一日,即1987年10月6日后出生的);报考其它事业单位岗位的考生年龄为35周岁以下(即1982年10月6日后出生的);省内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的临聘人员和医改期间的同工同酬人员报考医疗卫生岗位的,年龄放宽到45周岁(即1972年10月6日后出生的)。

5.具备招聘岗位所需的其他资格条件。

三、报名方式、时间和开考比例

(一)本次招聘报名工作采用网上报名、网上资格审查、网上缴费和网上下载打印准考证的方式进行,报名时间为10月6日9时至10日18时;网上修改信息时间:10月6日9时至12日18时;网上资格审核时间为:10月8日9时至13日12时;缴费时间为10月8日9时至13日24时。报考人员请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详细阅读网上报名须知及诚信承诺书,如实提交有关信息完成报名工作。

(二)招聘岗位数与参加笔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笔试科目中的(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须达到70分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招聘人数与参加面试人数达不到1:3比例的,面试成绩须达到60分以上,方可进入下一环节。笔试单科缺考的不能进入下一环节。

(三)资格审查将贯穿招聘工作全过程,在任何一个环节发现不符合资格条件者,将随时取消其招聘资格。

四、笔试时间和内容

笔试时间拟定于10月27日,具体考试时间和地点以准考证为准。笔试内容包括综合应用能力(分五类:综合管理类、自然科学专技类、社会科学专技类、医疗卫生类、少数民族语言类)和职业能力倾向测验两门,满分150分,各占笔试成绩的50%。报考玉树州八一职业技术学校和玉树州委党校教师岗位的笔试占总成绩的60%,面试占总成绩的40%;报考医疗卫生及其它事业单位岗位的笔试占总成绩的70%,面试占总成绩的30%。

五、现场资格审查

笔试成绩公布后按1:3的比例确定进入资格审查人员,笔试总成绩并列的考生可一并进入资格审查及下一环节。进入资格审查的考生须携带本人有效二代身份证、准考证、户口薄、毕业证书、学籍档案、《教育部学历证书电子注册备案表》及相关材料的原件和复印件。资格审查中出现的不合格及缺额按笔试总成绩从高到低依次进行递补(只递补一次)。

六、“康巴语”口语测试

对报考要求需懂“康巴语”岗位的考生须在笔试结束后进行“康巴语”口语测试,主要测试考生“听、说”能力。测试合格者进入下一环节。在测试中出现的缺额或测试不合格者在该岗位的笔试总成绩中从高到低依次递补进行测试。测试时间及地点将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及玉树州政府网进行公布。

七、面试方式和时间

进入面试考生根据笔试总成绩高低,按招聘岗位1:3的比例确定。面试方式以岗位计划表中公布的为准。面试总分为100分,对资格审查、“康巴语”口语测试合格者凭身份证、《青海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资格审核表》和面试通知书参加面试。具体面试时间和地点以面试通知书为准。进入面试递补人员资格审查工作结束后仍有面试名额空缺的,不再进行递补。若遇到考试总成绩并列时,以笔试总成绩高者优先;笔试总成绩相同的,以“综合应用能力”成绩高者优先。笔试成绩、面试成绩和考试总成绩均保留两位小数。

八、体检

根据考生考试总成绩高低顺序,按1:1的比例确定计划聘用人员的体检,体检工作由州人社局统一组织到指定的具有资质的医疗机构进行体检,体检标准参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公务员录用体检操作手册(试行)》和《公务员录用体检特殊标准(试行)》执行。应聘人员在体检过程中,有意隐瞒影响聘用的疾病或者病史的,一经发现,取消聘用资格。有串通体检工作人员或者请他人顶替以及交换、替换化验样本等作弊行为的,应聘人员体检结果无效并不予聘用。考生对体检结论有异议的,应在接到体检结论通知之日起7日内提出复检申请,由招聘领导小组指定符合条件的医院进行复检,复检只能进行一次,体检结果以复检为准,并作为最终的体检结果。体检费按医院规定收取,自行体检者无效。对未参加体检或体检不合格者不得进入下一环节。

九、考察

考察工作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共同组织实施。考察内容主要包括政治思想、道德品质、能力素质、遵纪守法、工作或学习表现、个人诚信等情况,以及应聘资格条件的真实性。考核(政审)还要突出应聘人员在反分裂反渗透斗争中的政治态度、政治立场、政治表现的考察,对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进行重点审查,情节严重的要依法取消其聘用资格。

十、公示聘用

经笔试、康巴语口语测试、面试、资格审查、体检、考察合格的考生,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和玉树州政府网公示,公示期7天。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名称、招聘岗位、拟聘人员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年龄、学历、专业、毕业院校及时间以及本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等信息。经公示后无异议的人员,由州人社局办理聘用手续。公示有异议的,暂缓办理聘用手续,由用人单位主管部门及人社部门调查核实后视调查结果决定是否办理聘用手续。

新聘用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聘用合同期内。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者,予以正式聘用;试用期满考核不合格或发现隐瞒聘前病史且身体条件不符合岗位要求以及提供虚假材料者,取消聘用资格。

十一、回避制度

十二、其它事项

(一)不予报考情形。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或曾被开除公职的;正在接受立案审查的;受到行政处分并正在处分期内的;在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和公务员考录中被记入诚信档案且在有效记录期内的;根据国家和我省有关规定,在相关领域违法失信人的;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不宜聘用的其它情形。

(二)机关事业在职人员报考。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服务年限未满5年的不能报考,服务年限已满5年的,须征得所在单位及组织人社部门同意后方可报考;现事业单位在职在编人员应当严格履行与聘用单位约定的合同期限,报考前应当征得用人单位及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报名参加招聘。上述人员在现场资格审查时须提供由及组织、人社部门或单位、主管部门在报名最后一日前开具的同意报考的书面证明(相关材料),未能提供的或出具书面证明(相关材料)的时间在规定日期之后的;以及隐瞒在职在编人员身份的将取消招聘资格。

(三)“大学生退役士兵”是指在全日制普通高校上学期间或毕业后入伍,服役期满正常退出现役并完成学业取得学历的高校毕业生。

(四)加分条件和审核登记

1.少数民族考生、报考专业技术岗位的大学生退役士兵,笔试成绩加5分。对父母有一方现在六州工作(含已在六州办理退休手续的)满3年或父母一方现户籍在六州满3年的汉族考生,报考本次招聘考试,经验证在笔试总成绩中按以下规定加分:满3年不足5年的加1分,满5年不足的加2分,满不足的加3分,满不足的加4分,满及以上的加5分。大学生“村官”、志愿服务西部计划(含青南计划)、“三支一扶”计划、农村教师特岗计划等基层服务项目人员实行定向招聘后,不再享受加分政策。以上加分政策的分值累计不超过5分。

2.加分审核登记。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少数民族考生除外),在网上报名审核通过后,携带符合加分条件的相关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在10月15日至10月16日到玉树州人事考试中心(玉树州行政服务大厅25号窗口)进行现场加分条件审核登记,逾期未到现场加分审核的,视为自动放弃加分资格。经审核后,对符合加分条件的考生在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进行公示。

(五)专业划分。招聘岗位专业划分参照《青海省公务员招录专业设置分类参考目录》以及参照教育部门《研究生学科专业目录》《高等学校本科专业目录》《普通高职高专专业目录》等执行。取得国外学历证书的须持有国家教育部门出具的学历认证报告,招聘岗位中的所需专业是指通过考试取得专业学籍,并完成学业毕业的专业。进入面试前所有考生的学历证书都要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无法在教育部“学信网”统一验证的第二专业、辅修专业不视为招聘岗位所需专业。符合报名条件,但仍在全日制普通高校脱产学习且在12月31日前不能毕业的考生,不能报考。

(六)“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临聘人员”是指4月19日省政府办公厅下发《关于全省各级医疗卫生机构暂停招聘医务工作人员的通知》前我省各级医疗卫生事业单位已经聘用的并在报名前仍在岗(中间无间断)的非在编人员和医改期间实行同工同酬的医疗卫生专业人员。医疗卫生专业“临聘人员”身份证明须按统一的格式(见附表)填写完整,并到用人单位和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签字盖章确认。否则不能按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临聘人员”和同工同酬人员报名。考生提供的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临聘人员”证明和相关材料必须真实有效,凡不按时提交或弄虚作假的,即取消其招聘资格。

(七)“医改期间实行同工同酬的人员”是指全省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期间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列入改革范围的公立医院中通过竞聘上岗后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实行同工同酬的非在编人员。

(八)公开招聘期间,考生应当随时登录青海人事考试信息网、玉树州政府网(www.)及时了解招聘全过程的有关通知要求。

(九)本公告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和我省现行事业单位招聘政策规定执行。

《玉树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及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

玉树州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医疗卫生机构及其它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计划表

附件: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

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版)

为做好医师资格考试报名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以下简称《执业医师法》)及有关规定,现对医师资格考试考生报名资格规定如下:

第一条符合《执业医师法》、《医师资格考试暂行办法》(原卫生部令第4号)和《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原卫生部令第52号)有关规定。

第二条试用机构是指符合《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所规定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

第三条试用期考核证明

(一)报名时考生应当提交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应届毕业生报名时应当提交试用机构出具的试用证明,并于当年8月31日前提交试用期满1年并考核合格的证明。

考生报考时应当在与报考类别相一致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试用时间或累计(含多个机构)试用时间满1年。

(二)现役军人必须持所在军队医疗、预防、保健机构出具的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方可报考。

(三)试用期考核合格证明当年有效。

第四条报名有效身份证件

(一)中国大陆公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临时身份证、军官证、警官证、文职干部证、士兵证、军队学员证;台港澳地区居民报考医师资格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台港澳居民往来大陆通行证。

(二)外籍人员的有效身份证件为护照。

第五条报考类别

(一)执业助理医师达到报考执业医师规定的,可以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报考类别应当与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类别一致。

(二)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应当具备与其相一致的医学学历。

具有临床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并在公共卫生岗位试用的,可以以该学历报考公共卫生类别医师资格。中医、中西医结合和民族医医学专业毕业的报考人员,按照取得学历的医学专业报考中医类别相应的医师资格。

(三)符合报考执业医师资格条件的人员可以报考同类别的执业助理医师资格。

(四)在乡级以上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中工作,符合《执业医师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条件的,可以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第六条 学历审核

学历的有效证明是指国家承认的毕业证书。基础医学类、法医学类、护理(学)类、医学技术类、药学类、中药学类等医学相关专业,其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一)研究生学历

1.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在符合条件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临床实践或公共卫生实践,至当次医学综合笔试时累计实践时间满1年的,以符合条件的本科学历和专业,于在学期间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临床医学、眼视光医学、预防医学长学制学生在学期间已完成1年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以本科学历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

2. 临床医学(含中医、中西医结合)、口腔医学、公共卫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在研究生毕业当年以研究生学历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并提供学位证书等材料,证明是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3. 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西医结合、民族医学、公共卫生与预防医学专业的学术学位(原“科学学位”)研究生,具有相当于大学本科1年的临床或公共卫生毕业实习和1年以上的临床或公共卫生实践的,该研究生学历和学科作为报考相应类别医师资格的依据。在研究生毕业当年报考者,须在当年8月31日前提交研究生毕业证书,方可参加医学综合笔试。

1月1日以后入学的学术学位研究生,其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临床医学(护理学)学术学位研究生学历,或临床医学(护理领域)专业学位研究生学历,不作为报考各类别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二)本科学历

1. 五年及以上学制临床医学、麻醉学、精神医学、医学影像学、放射医学、眼视光医学(“眼视光学”仅限温州医科大学12月31日以前入学)、医学检验(仅限12月31日以前入学)、妇幼保健医学(仅限12月31日以前入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2. 五年制的口腔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口腔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3. 五年制预防医学、妇幼保健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公共卫生类别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4. 五年及以上学制中医学、针灸推拿学、中西医临床医学、藏医学、蒙医学、维医学、傣医学、壮医学、哈萨克医学专业本科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执业医师资格考试的学历依据。

5. 12月31日以前入学、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本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6. 专升本医学本科毕业生,9月1日以后升入本科的,其专业必须与专科专业相同或相近,其本科学历方可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三)高职(专科)学历

1. 1月1日以后入学的经教育部同意设置的临床医学类专业(含临床医学、口腔医学、中医学、中医骨伤、针灸推拿、蒙医学、藏医学、维医学等)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经省级教育、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批准设置的医学类专业(参照同期本科专业名称)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 经省级以上教育、卫生行政部门同意举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取得资格后限定在乡村两级医疗机构执业满5年后,方可申请将执业地点变更至县级医疗机构。1月1日以后入学的初中起点5年制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不能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含教育部、原卫生部批准试办的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专科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含初中起点5年制专科层次中西医临床医学专业),其专科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12月31日前入学的,符合本款规定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应以学历专业报考;1月1日以后入学的,医学专业专科学历加注医学专业方向的,该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经国家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除外。

(四)中职(中专)学历

1. 9月1日以后入学经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同意设置并报教育部备案的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农村医学专业毕业生考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2. 2000年9月25日至12月31日期间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卫生保健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村卫生室执业,确有需要的可到乡镇卫生院执业。

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毕业生,除农村医学专业外,其他专业的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临床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3. 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社区医学、预防医学、妇幼卫生、医学影像诊断、口腔医学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4. 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中西医结合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西医结合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5. 12月31日以前入学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1月1日以后入学经教育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备案的中等职业学校(中等专业学校)中医、民族医类专业毕业生,其中职(中专)学历作为报考中医类别相应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中等中医类专业毕业生,取得资格后限定到基层医疗机构执业。

6. 卫生职业高中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7. 1999年1月1日以后入学的卫生职工中等专业学校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五)成人教育学历

1. 2002年10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该学历作为报考相应类别的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上述毕业生,如其入学前已通过医师资格考试取得执业助理医师资格,且所学专业与取得医师资格类别一致的,可以以成人教育学历报考执业医师资格。除上述情形外,2002年11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各类高等学校远程教育的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高等教育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2001年8月31日以前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2001年9月1日以后入学的成人中专医学类专业毕业生,其成人中专学历不作为报考医师资格的学历依据。

(六)西医学习中医人员

已获得临床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的人员,取得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中医专业学历或者脱产两年以上系统学习中医药专业知识并获得省级中医药管理部门认可,或者参加省级中医药行政部门批准举办的西医学习中医培训班,并完成了规定课程学习,取得相应证书的,或者按照《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有关规定跟师学习满3年并取得《传统医学师承出师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相同级别的中西医结合执业医师或执业助理医师资格考试。

(七)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

1.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申请参加医师资格考试应符合《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医师资格考核考试办法》第二十七条、二十八条有关规定。

2.传统医学师承和确有专长人员取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证书后,取得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认可的成人高等教育中医类医学专业专科以上学历,其执业时间和取得成人高等教育学历时间符合规定的,可以报考具有规定学历的中医类别相应的执业医师资格。

(八)其他

取得国外医学学历学位的中国大陆居民,其学历学位证书须经教育部留学服务中心认证,同时符合《执业医师法》及其有关文件规定的,可以按照本规定报考。

第七条 台湾、香港、澳门永久性居民以及外籍人员报考的,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

第八条盲人医疗按摩人员按照《盲人医疗按摩管理办法》(卫医政发〔〕37号)规定,参加盲人医疗按摩人员考试。

第九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版)》和《关于修订〈医师资格考试报名资格规定(版)〉有关条款的通知》(卫办医发〔〕64号)同时废止。

附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加强护理专业队伍建设,根据《护士条例》第七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卫生部负责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国家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是评价申请护士执业资格者是否具备执业所必须的护理专业知识与工作能力的考试。

考试成绩合格者,可申请护士执业注册。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中专和大专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护理初级(师)专业技术资格按照有关规定通过参加全国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取得。

具有护理、助产专业本科以上学历的人员,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并成绩合格,可以取得护理初级(士)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在达到《卫生技术人员职务试行条例》规定的护师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年限后,可直接聘任护师专业技术职务。

第三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国家统一考试制度。统一考试大纲,统一命题,统一合格标准。

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具体考试日期在举行考试3个月前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包括专业实务和实践能力两个科目。一次考试通过两个科目为考试成绩合格。

为加强对考生实践能力的考核,原则上采用“人机对话”考试方式进行。

第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遵循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

第六条卫生部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成立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主要职责是:

(一)对涉及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重大事项进行协调、决策;

(二)审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考试内容和方案;

(三)确定并公布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线;

(四)指导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工作。

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卫生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七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实行承办考试机构、考区、考点三级责任制。

第八条 承办考试机构具体组织实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规定,负责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

(二)组织专家拟定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大纲和命题审卷的有关规定并承担具体工作;

(三)负责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生信息处理;

(四)组织评定考试成绩,提供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五)负责考试结果的统计分析和考试工作总结,并向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提交工作报告;

(六)负责建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命题专家库和考试题库;

(七)指导考区有关考试的业务工作。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设立考区。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负责本辖区的考试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管理;

(二)制定本考区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负责审定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指导考区内各考点的业务工作;

(五)负责处理、上报考试期间本考区发生的重大问题。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卫生局可根据实际情况,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成立护士执业资格考试领导小组。

第十条考区根据考生情况设置考点,报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委员会备案。考点设在设区的市。考点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考务工作;

(二)执行本考点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考务管理具体措施;

(三)受理考生报名,核实报名材料,初审考生报名资格;

(四)负责为不能自行上网打印准考证的考生打印准考证;

(五)处理、上报本考点考试期间发生的问题;

(六)发给考生成绩单和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合格证明。

第十一条各级考试管理机构要有计划地培训考务工作人员和监考人员,提高考试管理水平。

第十二条 在中等职业学校、高等学校完成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普通全日制3年以上的护理、助产专业课程学习,包括在教学、综合医院完成8个月以上护理临床实习,并取得相应学历证书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十三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报名,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报名申请表;

(二)本人身份证明;

(三)近6个月二寸免冠正面半身照片3张;

(四)本人毕业证书;

(五)报考所需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在校应届毕业生的,应当持有所在学校出具的应届毕业生毕业证明,到学校所在地的考点报名。学校可以为本校应届毕业生办理集体报名手续。

申请人为非应届毕业生的,可以选择到人事档案所在地报名。

第十四条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者,应当按国家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考试费。

第十五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成绩于考试结束后45个工作日内公布。考生成绩单由报名考点发给考生。

第十六条 考试成绩合格者,取得考试成绩合格证明,作为申请护士执业注册的有效证明。

第十七条 考试考务管理工作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和纪律,切实做好试卷命制、印刷、发送和保管过程中的保密工作,严防泄密。

第十八条护士执业资格考试实行回避制度。考试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考生近亲属的;

(二)与考生有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考试公正的。

第十九条对违反考试纪律和有关规定的,按照《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考试违纪违规行为处理规定》处理。

第二十条军队有关部门负责军队人员参加全国护士执业资格考试的报名、成绩发布等工作。

第二十一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居民符合本办法规定和《内地与香港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内地与澳门关于建立更紧密经贸关系的安排》或者内地有关主管部门规定的,可以申请参加护士执业资格考试。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7月1日起施行。

玉树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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