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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交警公布多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 您知道吗?

时间:2023-01-07 10:56: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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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阳交警公布多起致人死亡的交通事故案例 您知道吗?

为进一步推动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主体责任追究工作,按照《公安部交管局道路交通事故深度调查工作规范》、《河南省交通事故预防工作“省市县乡村”五级曝光制度》有关要求,现将部分交通事故情况予以通报:

1、当事人情况:汪某,男,汉族,户籍地:河南省息县孙庙乡,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饮酒驾驶鄂A6DE3号小型普通客车,现场位于省道罗淮路息县谯楼办事处何营路口,道路为三枝分叉路口,东往息县城关方向,西往息县孙庙乡方向。沥青路面,完好、干燥,视线良好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10月02日22时55分许,汪某驾驶鄂A6DE33号小型普通客车,沿省道罗淮路由西向东行驶至息县谯楼办事处何营路口时,撞到路边的护栏,致汪某以及鄂A60E33号小型普通客车乘坐人胡某、胡某民三人受伤,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次日,胡某经息县人民医院抢救无效死亡,10月05日,接到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单【】11567号:从汪某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257.68mg/100m1。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汪某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ニ十ニ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有关《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承担全部责任。

2、当事人情况:罗某锋,男,河南省息县临河乡人,A1,A2证,驾驶车辆:豫S58159小型汽车

交通事故发生经过:10月6日10时10分,罗敬锋驾驶豫S8159大型客车,沿106国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息县陈棚乡饶庄村大叶庄组路段时,与刁某英驾驶的三轮电动车相撞,致两车受损及刁某英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罗某锋其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ニ十ニ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3、当事人情况:栗某曌,男,河南省息县城关镇人,无证,驾驶车辆:豫S5G369小型汽车

交通事故发生经过:10月09日22时30分许,栗某曌明知自己没有驾驶证情况,驾驶牌号为豫S5G369号牌小型轿车,结果由于喝酒过量,神志不清,栗某曌在行驶谯楼街由东向西行驶至谯楼街中段息县政府广场路段时,与由东向西的芦某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和孙某杰驾驶的二轮电动车碰撞,致芦某和孙某杰受伤、三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在现场调查中,民警发现栗某曌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通过呼气式酒精检测仪检测到栗某曌呼出的气体中乙醇含量为239.2mg/100ml,初步认定栗某曌疑似醉酒驾驶,遂将其带回交警大队,办案民警立即依法将其控制留置。经信阳市司法鉴定中心对栗某曌血液进行检验,确认栗某曌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95.4mg/100m1,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栗某曌对自己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醉酒驾驶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目前栗某曌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意外原因:

粟某曌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之规定、"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承担主要责任。

4、当事人情况:方某伟,男,河南省息县岗李店乡人,持A1D证,驾驶车辆:豫ST7268摩托车。

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10月21日21时26分许,方某伟饮酒后驾驶豫ST268豪爵牌普通摩托车,沿息县城关息夫人大道由北向南行驶至息夫人雕像北150米处时,被息县交警大队执勤民警当场查获。执勤民警对方某伟进行酒精吹气检验测试,结果为144.0ng/100ml,已达醉酒值。10月22日,信阳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出具血醇检验:从方某伟的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54.53mg/10mnl,涉嫌醉酒驾驶机动车。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意外原因:

方某伟的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涉嫌危险驾驶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ニ条之规定。

5、当事人情况:孙某峰,男,河南省息县项店乡人,持C1D证,驾驶车辆:豫S57696自卸低速货车。

交通事故发生经过:9月18日18时20分许,孙某峰 驾驶豫S57696低速货车,沿国道230线由北向南行驶至息县尹湾大桥路段(40KM)时,与前方陈某驾驶浙E55E32轿车尾随相撞,致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

当事人导致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意外原因:

孙某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之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有关"第二十二条第二款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之规定,负全部责任。

来源:息县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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