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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平稳健康的发展措施

时间:2021-02-23 08:14: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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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发布关于应对疫情影响支持个体工商户恢复营业持续平稳健康的发展措施

中国质量新闻网讯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和精准有序扎实推动复工复产的决策部署,在坚决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积极支持允许经营行业领域内的个体工商户有序复工复产,帮助解决恢复经营中的实际困难,七台河市制定具体措施如下。

一、鼓励尽快复工复产

(一)破除审批备案障碍。各县区人民政府要依据《关于推动服务行业企业开复工的指导意见》(黑疫指办发〔〕93号)建立开复工分类指引目录,严格落实疫情防控和分区分级精准复工复产要求,一律实行“零障碍”“零审批”和“零备案”,各县区人民政府以及行业主管部门不得以疫情防控需要采取审批、备案、索要证明等方式延缓开工,严禁清单之外有清单,严禁收取复工复产保证金等。市场主体恢复营业后需向社会公示防疫措施。

(二)保障防护用品需求。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联防联控机制印发的《企事业单位复工复产疫情防控措施指南》,落实个体工商户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指导个体工商户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积极协调解决复工复产个体工商户口罩、酒精等防疫用品。

二、切实帮助解决困难

(三)给予用工保障支持。对有用工需求的,积极搭建用工招聘平台,提供招用工信息发布、开办劳务市场、组织招聘会、劳务合同签订、人员职业培训等服务。对招用毕业2年内大学生和16岁—24岁青年见习岗位的,给予青年就业见习补贴。对外地返七返岗打工人员,开展复工包车定制化服务,提供复工复产人力资源保障。

(四)积极提供有关援助。完善信用修复机制,协助受疫情影响出现订单交付不及时、合同逾期等失信行为的开展信用修复工作。开设法律援助绿色通道,就不可抗力免责等法律问题提供服务指导。鼓励保险机构开展疫情防控保险业务,对复工复产后因发生疫情造成损失的提供保险保障,提高理赔服务便利度。

三、降低经营运行成本

(五)减免缓缴社保缴费。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单位方式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的,参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11号)中的企业办法享受单位缴费减免和缓交政策。以个人身份自愿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养老保险的,可在年内按规定自主选择缴费基数(档次)和缴费时间。对因疫情影响无法按时办理参保登记的,允许在疫情结束后补办,不影响参保人员待遇。

(六)落实税费减免政策。贯彻落实国家出台的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生活服务及为居民提供必需生活物资快递收派服务收入免征增值税和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征收率由3减按1执行等税收支持政策。对在疫情防控期间为个体工商户减免租金的大型商务楼宇、商场、市场以及产业园区等出租方,当年缴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确有困难的,可依据有关规定申请困难减免。政府机关所属事业单位、国有企业法人性质的产品质量检验检测机构、计量检定机构、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认证认可机构等,在疫情防控期间减免个体工商户相关检验检测检定和认证费用。

(七)实行房屋租金减免。对承租市级行政事业单位房屋资产的个体工商户,合同期间含1月至6月末的,房租免收3个月;合同期间只含1月至3月末的,房租免收2个月。房租已收(上打租)的尽快返还免收的租金(最迟于6月1日前返还),也可以把租房时间延后。鼓励其他房屋资产的业主为租户减免租金。

(八)鼓励社会积极创业。加强政策宣传引导,发布就业创业指南,鼓励全社会积极创业。免费开展职业技术技能培训,提升创业者生存竞争能力。积极盘活闲置厂房、物流设施,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经营场所。加强跟踪指导,免费提供经营信息。积极给予资金补贴扶持,对符合一次性创业补贴条件的,给予一次性创业补贴。

四、加大金融扶持力度

(九)降低贷款还贷压力。对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及1月25日至6月30日个体工商户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金融机构应根据申请,给予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6月30日,免收罚息。对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的个体工商业户,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

(十)增加定向低息贷款。通过适当下调贷款利率、完善续贷政策安排、增加信用贷款和中长期贷款、扩大“银税互动”覆盖面等方式,降低个体工商户综合融资成本,实现普惠型贷款综合融资成本再降低0.5个百分点。

(十一)发挥政府担保作用。在疫情防控期间,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户实行“容缺”受理,取消反担保要求,坚持按照急事急办、特事特办的原则,开辟绿色通道,缩短审批时限,帮助其尽快获得贷款。降低担保和再担保费率,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个体工商业户平均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无还款能力的个体工商业户,为其提供融资担保服务的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履行代偿义务,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时限,符合核销条件的,按规定核销代偿损失。

(十二)加大典当行融资力度。鼓励典当行适当延长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当户缴纳前期利息及当期续当综合费用的期限;对受疫情影响较大、无法及时办理赎当以及续当的当户,酌情暂不做逾期绝当处理,酌情减免一定逾期罚息;优化服务流程,加大线上业务操作,加快相关民品、动产、不动产变现,加强对受疫情影响的个体工商户的融资服务力度,全力支持融资,缓解经营压力。

(十三)积极提供融资服务。拓宽融资渠道,支持个体工商业户开展动产抵押和股权、知识产权质押,开通抵押质押登记绿色通道,支持快速融资和续贷。加大金融产品创新力度,加强信用信息运用,健全“线下+线上”金融产品体系,提供多种信贷产品,满足不同类别个体工商业户的融资需求。

五、营造准入宽松环境

(十四)推进全程电子化办理。积极倡导“网上办”“预约办”,通过网站、公众号、电话、微信等方式提供“一对一”指导,帮助申请人预约办理登记注册及相关许可,实现全程“不见面”办理。

(十五)提高准入便利化水平。优化办理流程,实行“容缺机制”,对纳入重点保供行业目录的个体工商户实行特事特办、全程帮办,先办理执照与许可,帮助经营者尽快开展经营活动,待疫情结束后补齐相关材料。

(十六)依法实施豁免登记。对销售农副产品、日常生活用品或个人利用自己技能从事依法无须取得许可的便民劳务活动的个体经营者,特别是在疫情期间从事群众基本生活保障的零售业个体经营者,进一步拓宽其活动的场所和时间,依法予以豁免登记。

六、提供运营保障支持

(十七)保障水热电气供应。上半年,对受疫情影响无力缴纳水、电、热、气费用的个体工商户,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商贸流通、餐饮食品、旅游住宿、交通运输等行业个体工商户用电、用气价格按照相关部门出台的阶段性降低用电、用气成本的政策执行。

(十八)发挥社团组织作用。充分发挥妇联、工商联及个体劳动者协会等各类社团的桥梁纽带作用,通过开展维权保障、宣传教育、培训学习、经贸交流、困难帮扶、公益活动等举措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排忧解难。

七、实行包容审慎监管

(十九)到期事项延续办理。对在疫情防控期间营业执照登记事项发生变化又不能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的个体工商业户,延期至疫情解除之后一个月内办理;对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等其他相关许可证到期的个体工商户,有效期可顺延至疫情解除;个体工商户年报时间由6月底之前延长至年底。建立税务申报容错机制,在疫情结束后15日内,对受疫情影响且有特殊情况的,逾期申报或逾期报送相关资料的纳税人,免予行政处罚,相关记录不纳入纳税信用评价;对逾期未申报的纳税人,暂不按现行规定认定非正常户。

(二十)实行宽松监管支持。在疫情期间对因受疫情影响暂时失联的个体工商业户,暂不列入异常经营名录。各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要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坚持以服务为主,多用服务指导方式,慎用经济处罚手段。各县区人民政府要成立联合指导服务组,由社区牵头,市场监管、城管、公安、消防、卫健委等职能部门指导服务个体工商户做好恢复营业及疫情防控工作。

(供稿:黑龙江省七台河市市场监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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