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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口附近游泳垂钓违法!江陵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

时间:2020-06-29 23:3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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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水口附近游泳垂钓违法!江陵县检察院发出检察建议

“以往天气炎热,一到傍晚时分,就有很多游泳爱好者在取水口附近游泳避暑,既不卫生也不安全。现在好了,大家游泳都自觉远离水源地,让全县人民饮用水安全更有保障了。”面对前来回访的江陵县检察院干警,正在附近散步的李大哥说道。

今年6月初,江陵县检察院在开展长江大保护专项行动过程中发现,江陵县银龙水务公司长江取水口附近经常有人游泳、垂钓。该区域作为江陵县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其水质卫生直接关系着数万居民的饮用水安全。获知此情况后,该院干警迅速向领导汇报,就此问题展开专门走访调查。6月11日,江陵县检察院根据调查情况,向县环保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对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等违法行为及时进行监督整治。

县环保局收到检察建议后,立马开展专项整治工作。该局对江陵县3个游泳协会的会长进行了统一约谈,宣传水源地保护相关法律政策,要求协会带头整改。同时,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周围加装完善了禁止游泳、垂钓等标牌、标识,悬挂宣传牌、标语加强宣传,提高人们保护饮用水源地的意识,并研究完善了《江陵县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监察监管工作方案》。为巩固整改效果,该局环境监察人员每周上堤巡查。

6月17日,江陵县人民政府县长李静芹在对饮用水源保护工作进行专题调研时,就江陵县检察院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中提出的有关饮用水源保护的问题进行了现场督办,并要求环保、农业、水利等部门各司其职,共同发力,切实做好饮用水源保护工作。

7月9日,县环保局联合县公安局、县农业农村局、县水利和湖泊局共20余名执法人员对在饮用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等违法行为开展联合执法,并邀请检察机关现场进行监督,取得了良好的执法效果和示范效应。 日前,江陵县检察院干警在长江大堤进行巡查回访整改效果时,再未发现水源地有相关违法行为。 相关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个人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游泳、垂钓或者从事其他可能污染饮用水水体的活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五百元以下的罚款。”饮用水源地保护关系到每一位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检察官呼吁广大人民群众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共同维护我们自身的饮用水安全。

(通讯员:孙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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