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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出台实施意见 助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时间:2023-03-15 03:4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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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平县人民检察院研究出台实施意见 助力保障企业复工复产

映象网驻马店讯(记者 黄向阳 实习生 冯占华 通讯员 黄瑞涵)为贯彻落实中央、省院、市院的决策部署,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检察职能作用,找准疫情防控期间检察工作助推企业复工的结合点、切入点,研究出台了《西平县人民检察院关于疫情防控期间保障企业复工复产的意见》,为助力西平县域内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严厉打击犯罪,保障民营企业合法权益。全面保护民营企业与其他各类市场主体之间的平等地位,确保民营企业的诉讼地位和诉讼权利平等、法律适用和法律责任平等、法律保护和法律服务平等。严厉打击利用疫情实施的哄抬物价、囤积居奇、趁火打劫等非法生产、经营犯罪案件;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伪劣防治、防护产品、物资、假药、劣药以及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医疗器械、医用卫生材料等犯罪案件;利用疫情实施的敲诈勒索、诈骗等犯罪案件;盗窃、抢夺、抢劫用于防控疫情的物资等犯罪案件;贪污、侵占、挪用用于疫情防控的款物等犯罪案件;“职业放贷人”趁机实施高利贷、“套路贷”、虚假诉讼等违法犯罪行为,依法做到快捕快诉,从重处罚。

注重办案质量,坚持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对受理的涉民营企业案件,在遵守保密规范和防护措施的前提下加快办案节奏,确保不因疫情延长办案期。需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物的,及时甄别个人财产与单位财产、个人财产与家庭成员财产,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涉案财产,保障民营企业合法财产权益及疫情防控工作的正常开展。认真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司法政策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结合犯罪嫌疑人犯罪危害性大小、主观恶性大小、犯罪情节是否恶劣等因素综合判断,符合从宽处理条件的,一律从宽,可捕可不捕的一律不捕,可诉可不诉的一律不诉,符合缓刑条件的,一律提出适用缓刑建议。对确有羁押必要的,可在复工复产、对外联系生产经营决策等方面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支持,切实做到办案质量、效率和效果的统

发挥专业优势,集中力量抓好源头防控。公益诉讼检察部门应从平等保护民营企业角度出发,努力发现并建议执法单位对民营企业轻微的苗头性问题积极作为,正确引导。民事检察和行政监察部门结合相关职能做好民营企业法律合规工作,引导民营企业尽快评估疫情爆发对已签订合同履行的现实影响和潜在影响,正确把握不可抗力和情势变更的法律后果,坚决防止疫情发生和蔓延。充分运用检察网、12309服务热线等诉求表达渠道,依法规范受理和办理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实施员额检察官首办责任制,对民营企业来信、来访密切跟踪负责,及时答复。对于检察机关管辖的民营企业控告申诉案件,依法导入法律程序,按照诉求性质和法律程序审查办理

开展同步宣传,营造经济健康发展环境。注重新情况新问题的宣传,建立检企微信群,及时向复工复产企业宣传法律常识,警惕企业在疫情防控期间受到不法分子侵害。转发疫情防控期间企业复工复产需要注意的相关法律政策,针对企业复工复产过程中易遇到的问题提供法律帮助。扎实开展“四个一百”专项行动,针对企业不同情况,组建疫情防控期间助力企业复工复产“法律咨询服务团”,开通企业复工法律咨询专线,针对涉法问题提供有效法治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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