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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西宁这些地方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时间:2021-10-23 05:4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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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春节西宁这些地方禁售禁燃烟花爆竹!

为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造成的环境污染,营造良好的工作、生产、生活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西宁市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管理的通知》(宁政办〔〕237号)精神,经城西区区政府研究决定,现通告如下:

一、全区范围内禁止销售烟花爆竹

二、禁燃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军事管理区;

(二)供油、供气、供电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三)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城市大型综合商业体、地下商业街区、影剧院、图书馆、博物馆等公共聚集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及周边;

(七)墓地、陵园、山林、风景名胜区、水库、水源涵养地、草原、公园、绿地等重点防火区;

(八)应对污染天气或其他特殊情况,应急预案规定的区域;

(九)四横三纵沿街两侧居民楼院、商铺等区域,新宁广场、唐道637、力盟步行街三个商圈。

1.“四横” 胜利路:五岔路口环岛——人民公园十字;五四大街:五岔路口环岛——省政协十字;西关大街:西关桥头——广电局十字;昆仑西路:昆仑桥——昆仑路军队加油站;

2.“三纵” 黄河路:青海宾馆——省委党校;同仁路:武警总队——兴海路高架桥;新宁路:昆仑路军队加油站——新宁桥;

3.新宁广场 新宁路以东、五四大街以南、交通巷以西、西关大街以北;

4.唐道637 同盛路以东、五四西路以南、文汇路以西、西关大街以北;

5.力盟步行街 交通巷以东、五四大街以南、商业巷(含)以西、西关大街以北。

三、责任追究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违反国家规定,制造、买卖、储存、运输、邮寄、携带、使用、提供、处置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物质或者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质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二)对未经许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三)对未经许可经营烟花爆竹制品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四)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五)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或者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违反焰火燃放安全规程、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的,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六)环境保护、市场监督、城市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西宁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对燃放烟花爆竹污染大气环境、烟花爆竹无照经营和燃放烟花爆竹破坏市容环境的行为进行处罚。

(七)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财产损失或者他人人身伤害、财产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规定并受到行政处罚的,相关信息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八)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烟花爆竹安全监管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6127110 6112345

此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12月27日。

城西公安分局

城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城西区环境保护局

城西区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局

城西区公安消防大队

城西区食品药品和市场监督管理局

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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