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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羁押近4年终判无罪 三亚城郊法院赔偿54万余元

时间:2019-10-12 03:3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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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被羁押近4年终判无罪 三亚城郊法院赔偿54万余元

男子李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罪被起诉,三亚城郊法院一审判决其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三亚中院裁定发回重审。三亚城郊法院再审改判其无罪。李某甲在被羁押的1415天里,无法操作证券交易,从而造成股票上的经济损失。另外,李某甲因被限制人身自由,导致其患重大疾病的女儿耽误治疗。李某甲事后向三亚城郊法院提出赔偿申请。三亚中院赔偿委最终作出决定:三亚城郊法院向李某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447055.1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赔偿请求。

男子涉嫌职务侵占罪共被羁押1415天,最终判无罪

李某甲系海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12月16日,三亚市公安局以涉嫌职务侵占罪为由对李某甲采取刑事拘留措施。1月23日,三亚市城郊人民检察院(以下简称城郊检察院)对李某甲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3月21日城郊检察院撤销逮捕,同年3月22日,李某甲被取保候审。8月9日,城郊检察院批准逮捕,李某甲被关押在三亚市第一看守所。

11月10日,三亚城郊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李某甲犯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3万元,责令李某甲、李某乙将7145万元退赔给另一家公司。

李某甲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

7月9日,三亚中院以违反法定程序为由,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发回三亚城郊法院重审。

3月14日,三亚城郊法院以现有证据不能证实李某甲、李某乙犯职务侵占罪为由作出刑事判决书,判决李某甲、李某乙无罪。

3月20日李某甲被取保候审。城郊检察院认为该刑事判决错误,提起抗诉。

9月3日,三亚中院作出刑事裁定书,裁定驳回抗诉,维持原判,至此该案结案。

李某甲共被限制人身自由长达1415天(含取保候审当天)。李某甲在被限制人身自由的期间内,无法操作证券交易,从而造成股票上的经济损失。不仅如此,因李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耽误其患重大疾病女儿的治疗,造成女儿死亡的严重后果,给李某甲精神上造成重大伤害。

三亚城郊法院须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等共54万多元

10月29日,李某甲向三亚城郊法院提出赔偿申请。11月2日,三亚城郊法院立案受理,但未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赔偿决定。为此,李某甲向三亚中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以下简称三亚中院赔委会)提起国家赔偿。

三亚中院赔委会认为,李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被羁押1415天。李某甲被逮捕前系海南省某实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在羁押期间,李某甲无法操作证券交易。其次,因李某甲被限制人身自由耽误其女儿重大疾病的治疗,女儿死亡,给李某甲精神上造成重大伤害,依法应予赔偿。三亚中院赔偿委作出以下决定:三亚城郊法院向李某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447055.1元和精神损抚慰金10万元,驳回李某甲的其他赔偿请求。

三亚城郊法院不服三亚中院赔偿委员会所做的决定,向省高院赔偿委员会提出申诉。

省高院赔偿委员会认为,李某甲因涉嫌职务侵占犯罪并被限制人身自由1415天,人身自由被剥夺将近4年。其间,遭遇了女儿因病去世的打击,应认定为李某甲遭受了严重的精神损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综合考虑李某甲长期被剥夺人身自由,工作、生活和家庭关系受到影响的具体情况,三亚中院赔委会将三亚城郊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并决定其向李某甲支付侵犯人身自由权赔偿金447055.1元和精神损害抚慰金10万元事实清楚,程序合法,结果并无不当。省高院赔偿委员会驳回三亚城郊法院的申诉。(记者 吴佳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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