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桐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宣判一起省督办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案件,分别以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诈骗罪、敲诈勒索罪、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判处被告人朱建光、王艳虹等15人有期徒刑二十二年到一年十个月不等,部分适用缓刑,部分剥夺政治权利,部分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均并处罚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朱建光在桐乡市屠甸镇开办石敢公司,开始涉足高利放贷行业。下半年至4月,被告人朱建光邀请被告人朱洪良加入一起拼钱放贷,并相继纠集他人,逐步形成以被告人朱建光为首的黑社会性质组织。
同时,被告人王艳虹在与被告人朱建光共同生活中,慢慢学会高利放贷,在海宁市以及桐乡市梧桐街道、崇福镇等地成立“车贷”公司,从事车辆抵押借款及高利贷业务,并在要债过程中,结伙被告人朱建光,由被告人朱建光指使或者其直接指使组织成员采用强行拖回借款人车辆、喷油漆等方式讨债。
该组织以桐乡市屠甸镇为中心,大肆在桐乡市各镇、海宁、海盐等地,有组织地以“套路贷”或者高利贷形式敛财,通过殴打、限制人身自由、喷油漆、喇叭喊话、拖车扣车、赖坐、贴身跟随等手段向借款人、担保人或其家属逼要债务,多次实施诈骗、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非法拘禁等犯罪行为,对多名被害人经营的企业造成严重影响,多名被害人不堪压力逃离本地,甚至一被害人父亲直接喝农药自杀(已获救)等后果,在上述地区造成较为恶劣的影响,严重破坏当地的经济、社会生活秩序。
法院审理后认为,各被告人的行为已构成上述罪名,根据各被告人的犯罪情节、所起作用、认罪态度、悔罪表现等,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浙报融媒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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