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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创新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时间:2020-02-26 10:08: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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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创新制度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为做好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根据上级文件精神要求,东营市司法局制定公布《东营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办法》和《东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等三个文件。

《东营市司法局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的指导意见》对规范性文件的定义进行明确,并详细规定规范性文件认定应从其制定主体和内容上把握,不应拘泥于文件形式,凡由行政机关依照法定权限、程序制定并公开发布,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对不特定的管理对象具有普遍约束力,在一年以上的时间内反复适用的公文, 均应认定为规范性文件。同时,明确报告、请示、议案、会议文件、商洽性工作函、行政机关内部执行的管理规范工作制度等十五种形式文件不是规范性文件,实现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认定有据可依。

《市政府部门行政规范性文件“三统一”办法》明确规定市政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需由制定部门统一登记、统一编制登记号、统一公布。未经公布的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要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市政府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就制定主体、权限、程序、内容、形式是否合法进行审核。未经合法性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法的,不得提交集体审议。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对规范性文件进行登记、编制登记号、公布后,应当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制定依据和文件制定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连同电子文本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审查。

《东营市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程序规定》规定了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程序,要求规范性文件严格依照法定程序制发,重要的规范性文件要严格执行评估论证、公开征求意见、合法性审核、集体审议决定、向社会公开发布等程序。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在印发后,制定机关应当将备案报告、正式文本、起草说明、合法性审核意见、公平竞争审查结论、制定依据和文件制定中形成的书面材料连同电子文本报送市司法局备案审查。市司法局应当就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适当性进行审查,自备案登记之日起 60日内审查完毕,同时向备案部门下达《备案审查告知书》。规范性文件制定主体不合法,或者超越法定权限,或者与法律、法规、规章或上级规范性文件相违背,或者规定不适当,或者违背法定程序的,市司法局下达《不予备案通知书》,由制定机关在30日内作出处理。逾期不处理的,由市司法局提请市人民政府责令其改正或者依法予以撤销。

东营市司法局严把行政规范性文件认定关口,确保行政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审核机制落地落实。创新使用备案审查告知书和不予备案告知书制度,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可操作性和权威性,同时坚持合法性、法制统一性和适当性审查标准,切实做好实质性审查。从制定主体、制定权限、制定程序、制定内容、制定形式五个方面看好门、把好关,从而在源头上杜绝和防止了违法文件的出台,有力保障了政令统一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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