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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时间:2018-06-27 03:3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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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文件解读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4号),省教育厅近日发布了《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湘教通〔〕4号)。为帮助全社会和各单位准确把握政策要点,省教育厅对相关政策要点进行了解读。

一、研制依据

1.国家有要求。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35号)、《关于加快发展现代职业教育的决定》(国发〔〕19号)要求,“完善中小学招生办法破解择校难题”、“改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方式”、“巩固提高中等职业教育发展水平”。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进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指导意见》(教基二〔〕4号)提出:“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改革的统筹规划,进一步明确任务和要求,制订实施意见,8月底前报教育部备案。”今年5月,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中考改革实施意见研制和备案工作的通知》要求:各省在6月30前将中考改革实施意见报教育部初审。

2.省外有借鉴。先期启动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山东、北京制定的实施方案已报教育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

3.我省有探索。自2001年义务教育课程改革以来,特别是我省下发《关于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实验区初中毕业考试与普通高中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以来,各市州根据自身实际,对中考中招进行了认真探索,取得了一些改革的成功经验,可以上升到省级层面进行推广。尤其是长沙市的经验得到了教育部的充分肯定。

二、研制过程

1.前期准备。深入学习和研讨国家文件,制定了工作方案,明确了任务、分工和工作进度安排,多次召开专题研讨会议,组织相关人员两次参加教育部举行的培训和调研座谈会,全面了解和深入研究国家政策,学习、借鉴先行改革省市的经验。

2.调研论证。12月,基教处委托省教科院基教所,对目前我省各市州中考中招情况进行了全面的调研,内容包括市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招生录取制度及执行情况。

一是组织开展各市州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试卷评析,对语、数、外、理、化、生、政、史、地9个学科考试命题组织、试卷结构、考试形式、卷面分以及学生答卷反映出的教学情况等有了基本了解。

二是对各市州高中阶段招生制度进行调研摸底,全面了解各市州高中招生计分科目、成绩呈现方式、录取方式、优惠政策、综合素质评价是否作为招生依据或参考等情况。

3.研制文件。在充分调研分析的基础上,基教处会同省教科院基教所共同起草研制了《实施意见》,并进行了十多轮讨论修改。

4.征求意见。3月份,基教处分别组织市州教育局分管局长、基教科长、教科院长以及部分省级示范性高中校长召开征求意见会,充分听取修改意见。

5.厅党组扩大会审议。6月26日,厅党组扩大会对《实施意见》进行审议,原则上同意报教育部备案。

6.教育部备案前审核。7月份,我厅将《实施意见》报教育部进行初审,部评审委员会提出了修改意见和建议,反馈我厅进一步完善。

7.教育部正式备案。根据教育部审核意见,我厅再次修改完善,形成送审稿于9月底报教育部备案。12月初,教育部通过备案。

三、主要内容说明

(一)目标与任务

这次改革的目标是:到左右初步形成新的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录取模式和规范有序、监督有力的管理机制,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健康成长,维护教育公平。

这次改革主要有五大任务:包括推行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改革招生录取办法、进一步完善自主招生政策和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本次中考中招改革的核心就是要形成“学业水平成绩+综合素质评价”的考试招生录取的模式。这个改革可以分为两个部分的,一部分是考试的改革,一部分是录取的改革。

(二)改革内容

1.考试模式改革。实行初中学生毕业和高中学校招生“两考合一”,名称统一规范为“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考试分为笔试和考查。

2.考试科目改革

一是全科纳入。教育部《义务教育课程设置实验方案》所设定的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音乐、美术、信息技术等13个科目纳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范围。综合实践活动中的考察探究、社会服务、设计制作、职业体验等活动纳入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有条件的市州可以试行语文、外语口语交际等技能的考查。

二是改进考试成绩呈现方式。各市州可以采用分数、等级、分数加等级等多种形式呈现,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实行“等级”呈现。

3.完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经过多年实践,我省各地已经初步建立了初中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制度,这次改革又进行了完善。具体体现在:

一是市州教育行政部门要制订科学规范的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将评价结果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

二是改革评价内容与方法。在评价内容上,要求细化和完善思想品德、学业水平、身心健康、艺术素养和社会实践五个方面的评价内容和要求,努力把党的教育方针落实落细。在评价重点上,强调反映学生的全面发展情况和个性特长,注重考查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养成和突出表现,充分体现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的特点。在评价程序和呈现方式上,强调要做好写实记录、遴选典型事实材料、将用于招生使用的事实材料进行公示、审核、建立综合素质评价档案,做到程序严谨,方便适用。在结果使用上,实行谁使用谁评价,由高中学校根据学校办学特色制定具体的使用办法。在保障措施上,坚持评用分开的同时,特别强调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加强监督检查,保证客观真实。

4.招生录取方式改革

一是改革招生录取科目构成。高中阶段学校招生录取计分科目为语文、数学、外语、道德与法治、历史、地理、物理、化学、生物、体育与健康。各市州应根据不同学科性质和学校特点,科学确定录取分数线或等级要求。

除体育与健康外的其他考查科目成绩可以作为招生录取的依据或参考,或在综合素质评价中予以反映和体现。在所有考试科目中,学考成绩有一科以上不及格(不合格)的初中毕业学生,原则上省级示范性普通高中学校不予录取。

5.进一步扩大高中学校自主权,给予有条件的学校一定比例的自主招生名额,招收具有学科特长、体艺专长、创新潜质的学生,推动高中阶段学校多样化有特色发展,满足不同潜质学生的发展需要。区域内公办高中学校自主招生总数原则上不超过当年招生计划总数的5%。公办高中学校可根据办学特色申请自主招生,招生方案由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核,招生对象为本校招生范围内具有突出专长且在当地参加了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的学生。

6.加强考试招生管理

一是规范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招生。民办高中阶段学校所属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据学校办学条件核定办学规模,并在招生过程中加强管理和监督。学校在核定的办学规模范围内自主确定年度招生计划。民办高中阶段学校享有与同级同类公办学校同等的招生权,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事后备案。民办普通高中学校不得另行举办任何形式的选拔性文化考试,不得以培训机构成绩作为招生录取依据。

二是大幅减少、严格控制加分或优惠项目。参照高考改革做法,取消体育、艺术等学生加分或优惠项目,相关特长和表现等计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档案。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保留“少数民族考生”“华侨子女、归侨子女和台湾省籍考生”“烈士子女”“军人子女”以及符合政策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等加分或优惠项目。同一考生如符合多项加分或优惠条件的,只能取其中最高一项计入录取。

7.推进招生录取综合改革试点。按照“统筹规划、试点先行、分步实施、稳步推进”的原则,从秋季入学的初中一年级学生起,确定长沙市、株洲市开展招生录取模式综合改革试点,实行基于初中学业水平考试成绩、结合综合素质评价的招生录取模式。重点从改革中考计分科目、将综合素质评价结果作为录取依据等方面进行探索。其他市州在进入初中学业水平考试综合改革试点。

【来源:湖南省教育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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