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人社字〔〕162号
各区县、高新区、经济开发区、文昌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市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现将《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鲁人社字〔〕106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9月16日
附件: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
各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社会保险事业中心:
根据有关规定,我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相关待遇计发基数按照下列标准执行:
一、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和除菏泽之外的15市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 6573元 。
二、省直管企业养老保险基本养老金月计发基数为6893元 。
三、度全省企业养老保险参保人员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一次性救济费计发基数为 6787元。
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9月14日
(此件主动公开)
(联系单位:养老保险处)
【来源:淄博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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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转发《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度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计发基数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