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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时间:2023-03-08 04:4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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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最高人民法院和省委、省人大、省政府关于优化营商环境的决策部署,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中的重要职能作用,结合全省法院工作实际,制定如下行动方案。

一、总体目标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营商环境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和视察东北重要讲话精神,坚持以“5511”总体工作思路为引领,对标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标准,坚持问题导向、目标导向、效果导向,以深化民商事审判执行机制改革、完善诉讼服务体系、加强智慧法院建设为重要抓手,全面提升“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少数投资者”审判执行和诉讼服务质效,力争到底实现吉林法院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进入全国法院先进行列,努力为新时代吉林全面振兴全方位振兴营造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

二、具体措施

(一)“执行合同”

1.进一步提升立案效率。推进无纸化网上立案工作,全面实行民商事案件网上立案,能够当场立案的做到当场立案,缩短立案时间。统筹立案登记系统和档案管理系统,完善网上立案相关规定,规范网上立案诉讼材料归档方式,明确在当事人自主选择网上立案的情况下,仅需提交电子诉讼材料。积极推动诉讼事项跨区域远程办理、跨层级联动办理,着力破解异地诉讼、跨域立案难题。

2.进一步提升分案效率。制定民商事案件随机自动分案实施细则,根据实际需求完善随机自动分案系统,推动民商事案件全部实现电脑随机自动分案,确保分案公开透明。

3.进一步提升送达效率。建设完善送达平台系统,推进集约化、智能化送达模式改革,构建电话送达、电子送达、司法专邮等多形式集中送达工作机制,有效破解送达难问题。加强与当地市场监管部门合作,探索在企业工商登记阶段建立企业送达地址告知承诺制度。

4.全面规范司法鉴定工作。建立人民法院与司法鉴定机构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在司法鉴定评估工作管理与使用中的衔接机制,加强横向联动、相互沟通,及时汇总鉴定评估等工作开展情况,定期召开工作协调会,通报各方在管理和使用中发现的问题。完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动态管理、淘汰退出制度,推动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加强对鉴定机构的监管、指导和规范,及时汇总公布行业内鉴定机构资质、人员等相关信息,提高服务保障审判水平。完善“对外委托一体化平台”,推行在线鉴定,对全省法院对外委托鉴定工作实行集约化、智能化、规范化管理,有效压减鉴定周期。

5.全面规范民商事案件诉讼费管理。完善诉讼费管理系统,推动网上电子支付,全面支持支付宝、微信等常用支付方式进行网上缴费,实现诉讼费票据电子化。出台规范性文件,健全完善诉讼费收退费、电子收退费、缓减免诉讼费申请等工作流程,充分发挥诉讼费的调节分流功能,降低民商事纠纷诉讼成本。开展诉讼费用收取执行专项评查,对违反《民事诉讼法》《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及我省法院相关规定的,视情况作出处理。

6.进一步提升审判效率。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规范民商事案件延长审限和延期开庭问题的规定》,重点加强对延长审限、扣除审限、中止审理等流程节点的全面管控,有效控制民商事案件休庭、延期审理的次数、程序、时间间隔等。加大民商事长期未结案件清理力度,加强统计、通报、督办工作,完善民商事案件积案清理长效机制,切实解决制约民商事案件办理质效的内外部问题。在审判管理系统中设置解决民商事纠纷时间成本的专门模块,全面评估全省法院审理各类民商事案件的用时。

7.进一步提升审判质量。健全案件质量监管机制,全面推进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系统应用,完善智能化监测路径,加强对民商事“四类案件”监督管理。进一步强化专业法官会议和审判委员会统一法律适用的功能作用,健全法律适用分歧解决机制,优化法律适用分歧的发现、申请、启动、审查和解决程序。规范类案检索工作,建立民商事类案和新类型案件强制检索报告制度,明确类案检索的适用范围、检索主体、检索平台、检索范围、检索方法、结果运用等事项,探索诉讼参与人提交类案检索报告的方法,引导法官在裁判文书说理中予以回应。完善民商事案件质量评查机制,在季度百起案件评查中扩大民商事案件评查比例,确保对民商事案件质量实现常态化评查。

8.全面压减执行准备时间。严格落实《民事诉讼法》规定,及时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立即发给判决书,当庭宣判的10日内发送判决书;及时制作生效证明或录入生效信息,有效送达确认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或录入。在审判管理系统建立相应的辅助模块,对全省法院生效案件免交生效证明,由生效判决承办法官在系统录入确认即可。

9.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持续开展执行攻坚专项行动,加大对党政机关、国有企业等拖欠民营企业和中小企业案款的执行积案清理力度,进一步提升执行质效,确保有财产可供执行的案件100%执行到位。深入推进执行规范化建设,严格执行管理,规范执行行为,准确甄别被执行人财产,审慎适用强制执行措施,建立对失信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信用修复机制,最大限度降低对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影响。完善执行立案规则,推行执行案件“当场立案”,简化执行流程,压减执行时间。提高财产保全效率,加强财产查控工作。全面推行网络司法拍卖,严格规范评估、拍卖、变卖和以物抵债等变价环节,促进涉企财产处置变现公开高效,有效提高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的财产变现率和溢价率。加强执行案款管理,及时分配涉企执行案款。深入推进执行信息化建设,积极提升执行信息化应用水平,为执行案件集中管理、执行过程公开透明、执行行动统一指挥、执行财产查询控制、联合信用惩戒等工作提供科技支撑,着力打造智慧执行工作模式。

10.推进民商事纠纷源头治理。大力推进“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全面推进和解、调解、仲裁、速裁工作,完善诉讼与仲裁、调解、公证有机衔接,推动构建省级层面的民商事纠纷诉调对接机制,充分利用专业组织、行业协会力量,实现矛盾纠纷专业化分类处理,促进更多的纠纷解决在诉前。充分发挥人民法院在线调解平台作用,大力推进民商事纠纷在线多元化解,为当事人提供更多选择、更高效率、更低成本的纠纷解决路径。

11.推进民商事案件繁简分流。完善繁简分流标准,加大速裁规范化建设,建立速裁案件“电子 人工”的程序分流机制,扩大民商事纠纷诉讼前端案件分流规模。推进审判机制创新,结合民营企业快捷高效解决纠纷的实际需求,着力推进多案联审、远程视频庭审、要素式审判、示范性诉讼等机制创新,对成熟经验进行全省推广。充分发挥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等制度功能,进一步提高简易程序和小额诉讼程序适用率,扩大独任制审判适用范围,从简从快审理简单民商事案件,尽最大努力缩短民商事案件审理周期。

12.进一步完善诉讼服务体系。加快推进“一站式”诉讼服务中心建设,全面推进吉林移动微法院平台应用,建设律师诉讼服务平台,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一站式提供立案流程指引、文书样式查询、诉讼费线上支付、案件查询、材料提交、送达、保全、鉴定、卷宗借阅等诉讼服务,提升人民群众对高效便捷司法服务的体验感。加强司法审判大数据分析和应用,及时总结企业法律风险,充分发挥审判白皮书、司法建议等功能作用,积极为企业家创新创业提供行为规范和法律指引,帮助企业构筑预防纠纷和防范风险机制。结合推进“普法六走进”工作,大力开展“送法进企业”活动,以企业需求为导向,通过开办专题讲座、提供企业法治体检等多种方式,努力为企业量身定制司法服务措施。

13.全面推进全流程无纸化办案。研究制定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规则,全面实行电子档案为主、纸质档案为辅的案件归档方式。加强智能辅助全流程网上办案评价考核,强化无纸化办案全流程审判监督管理,规范网上办案行为。加大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宣传力度,积极引导当事人选择线上方式进行诉讼,有效提高电子诉讼平台应用率,扩大民商事案件全流程无纸化办案覆盖面。

14.深入推进司法公开。深入推进裁判文书公开,加强对民商事案件上网裁判文书的主动筛查和质量管控,促进提升民商事案件裁判文书公开的自动化、规范化、常态化水平。深入推进庭审公开,加强对商业秘密保护,确定不予公开或者进行技术处理的具体范围。深入推进审判流程信息公开,严格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通过互联网公开审判流程信息的规定》,确保落实到全部民商事案件的所有节点、所有事项。建立司法绩效评估数据公开制度,在已有的“审判流程信息网”等司法公开平台基础上开辟专栏,公开“平均审理期限”“结案率”“未审结案件预估期限”“单一案件审判流程”等指标,并制定公开实施细则,推动形成每季度公开一次的常态化机制。

15.加强民商事审判专业化建设。结合推进内设机构改革,着力推进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实现金融、知识产权、环境资源等案件归口管理、类案专审。结合《民法典》的颁布施行,创新干警培训方式,加大业务培训力度,提升审判专业化水平。

(二)“办理破产”

16.完善破产程序启动机制。严格落实《企业破产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关于受理申请的规定,坚持破产案件申请形式审查与实质审查相分离,提高破产案件立案审查专业化、标准化水平,切实解决破产案件立案难问题。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移送破产审查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全国法院破产审判工作会议纪要》及省高院关于执转破工作的部署要求,进一步推进破产审判部门与执行部门信息共享,保障执行程序与破产程序有序衔接、协调配合,确保破产启动程序顺利有序进行,充分发挥破产程序的制度价值。

17.完善破产重整、和解制度。健全和落实破产重整识别机制,及时甄别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困境企业,依法导入重整、和解程序,对没有重整希望的企业,及时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实现债权债务清理和市场退出。加大“僵尸企业”处置力度,充分运用破产重整、租赁经营、政府回购、强制拍卖、执行和解手段,促进有价值的危困企业再生。严格落实破产法司法解释关于“权益未受到调整或者影响的债权人或者股东不参与重整计划草案的表决”的规定,对未实际影响或改变债权人权利或已经该债权人所属表决组表决通过的重整计划草案,在符合其他法定条件的情形下,依法及时裁定批准,终止破产重整程序。坚持市场化导向推进破产重整工作,引导当事人通过“债转股”和公开市场招募重整投资人等方式,不断提高破产重整的成功率。探索推行预重整制度,积极推动构建庭外兼并重组与庭内破产程序的有效衔接机制,提高重整程序效率,节约企业重整成本。

18.提升债权“回收率”。完善破产立案听证审查制度,提高债权人参与程度,保障债权人知情权。加强破产法司法解释关于出售债务人重大资产决策程序的适用,确保破产管理人在重大资产处置之前编制资产管理计划并获得债权人的批准,充分保障债权人会议或债权人委员会对重大资产处置的决定权,完善债权人的救济渠道和措施。强化立审执一体化理念,进一步完善立审执协调配合机制,加大财产保全力度。建设网上保全系统,加强法院间、法院内信息共享、统合,提高财产保全率和债务人财产归集效率。严厉打击恶意逃废债务行为,依法适用破产程序中的关联企业合并破产、行使破产撤销权和取回权等手段,查找和追回债务人财产。

19.建立健全破产企业持续经营和整体转让机制。探索建立促进有运营价值的企业继续经营工作机制,通过加强政策引导,鼓励企业尽早运用破产程序处理债务,转变破产程序启动后原则上停止企业经营的传统思维,严格依照《企业破产法》及其司法解释关于融资人债权的共益债务性质及其优先受偿地位的规定,鼓励对债务人企业继续经营提供资金支持,促进债务人财产保值增值,充分保障融资债权人及其他债权人利益最大化。健全企业在清算程序中作为营运资产整体出售的制度机制,避免对债务人财产零散出售,提高财产处置整体收益。

20.完善破产审判工作机制。制定破产审判工作规范指引,确保全省法院破产案件审判程序和实体处理规范统一,进一步提升破产审判工作整体水平。认真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推进破产案件依法高效审理的意见》,在全省法院建立简捷高效的快速审理机制和繁简分流机制,有效缩短破产案件审理期限。

21.加强破产审判专业化建设。加快推进破产法庭和专业化审判团队建设,加大对破产审判队伍的选拔培育力度,强化专业人才培养,切实提升办案能力,通过专业化建设提升破产审判质效。建立强制清算与破产案件单独绩效考核机制,制定单独的、符合破产审判规律的绩效考评标准,通过细化不同类型案件的权重设置,对破产案件单独评估,对重整、和解案件予以加分,引导强化破产重整、和解工作,进一步调动破产审判人员工作积极性。

22.持续推进破产审判信息化建设。强化全国企业破产重整信息网系统应用,加强对案件办理时间、费用成本的监督和统计,推广网络债权人会议,上线运行破产案件关联提示系统,强化利用破产重整信息网吸引投资人的功能,为企业重整成功和资产整体处置提供支持。推动破产信息平台与执行查控系统对接,便利破产案件对债务人财产的查询,落实破产受理后执行程序中止的规定,最大限度保全债务人的财产,为顺利重整和整体出售提供基础。积极推进破产财产处置网络拍卖工作,降低破产财产处置成本,有效提升破产财产处置效益。完善落实网上信息公开的相关规定,进一步降低破产程序中的通知与公告费用等。

23.完善破产管理人机制。完善破产管理人选任、考核和指定制度,加强对破产管理人名册的管理,通过对破产管理人的动态考评,形成激励和淘汰机制,提高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健全破产管理人工作规范,建设破产管理人信息化管理平台,加强考核评价,完善破产管理人报酬综合确认机制,督促破产管理人依法勤勉履职。进一步推动破产管理人行业协会建设,强化破产管理人自治管理,提升破产管理人履职能力。

24.完善破产审判外部保障机制。建立破产工作府院联动机制,加强与发改委、公安、民政、财政、银行、税务等部门的沟通协调,统筹推进解决民营企业破产程序中的税收优惠、信用修复、财产处置、办理注销、职工安置、维护稳定等工作,推动实现个案协调向制度化对接转变,保障破产程序运行顺畅。与市场监管部门联合出台关于企业注销有关问题的会商纪要,畅通破产企业退出渠道。协调推动财政部门设立破产费用专项基金,为“无产可破”案件提供费用支持,加强破产费用等破产成本支付规范管理,为破产管理人履职和破产制度运行提供支持。与税务部门联合出台关于破产程序涉税问题处理的实施意见,规范破产企业涉税事务,依法减免相关税费。与人民银行联合出台关于支持破产重整企业重塑诚信主体的会商纪要,完善重整企业信用修复制度。

(三)“保护少数投资者”

25.健全中小股东权益诉讼服务机制。建立中小股东权益诉讼绿色通道制度,对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相关案件和中小股东起诉管理层及董事行为不当案件进行优先、集中处理,破解股东诉讼难问题。

26.加强中小股东权益保护。强化对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理解与适用,公正高效审理涉公司类商事案件,充分尊重公司自治,维持公司、股东和债权人合法权益的平衡,引导公司完善内部治理结构,促进市场主体健康发展。坚持同股同权、同股同利的基本原则,强化对公司法司法解释(五)的理解与适用,妥善审理涉及中小股东权益保护等案件,依法保护中小股东享有的表决权、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优先购买权、监督权等权利,平等保护中小股东权利。

三、实施保障

27.成立组织领导机构。各级法院要充分认识开展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专项行动的重大意义,将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工作作为“一把手”工程推进,成立专项领导小组,明确具体责任部门,配备专门联络人员,推动形成上下贯通、系统联动的信息反馈、统筹推进工作机制,确保专项行动扎实有序推进。

28.建立考核评价机制。坚持对标国际、立足省情、注重实效、简便易行的思路,聚焦直接影响“执行合同”“办理破产”“保护少数投资者”指标质效的重点环节,建立全省统一的法治化营商环境评价指标体系及操作规则,强化考核评价的导向、激励、监督、管理作用。坚持日常考评与节点考评、定性考评与定量考评、第三方评估与服务对象评议相结合,对全省法院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情况进行综合考评,并按年度将评价结果计入年终绩效考核。紧盯工作中存在的短板不足和共性问题,从修复、弥补、提升的角度,选取核心指标纳入重点工作月调度范围,进一步推动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取得实效。

29.突出抓好制度建设。结合深化“加强管理年”活动,进一步健全完善民商事案件审判管理、司法公开、繁简分流等工作机制,提升民商事审判工作规范化、精细化、信息化水平,为推进法治化营商环境建设提供制度支撑。依托“两个一站式”建设和全流程无纸化办案工作,探索创新民商事案件网上立案、随机分案、电子送达、委托鉴定、案卷移送、卷宗归档等诉讼规则,逐步构建适应互联网时代司法需求的诉讼规则体系。

30.加强政策解读和宣传。以世界银行营商环境评价内容为主要参考,研究制定政策解读和宣传工作预案,明确重点内容、具体任务、宣传方式和完成时限,有效提高政策解读和宣传的针对性、实效性。集聚法学研究、法律实务合力,通过召开座谈会、新闻发布会、开展调查问卷、引入第三方评估等形式,积极开展政策推介和解读。认真落实典型案例发布制度,精心筛选和打造民商事案件精品案例,充分发挥司法裁判的规范、指导、评价和引领作用,强化市场主体契约意识、规则意识和责任意识。及时总结先进经验,将成效显著、广受好评的经验举措提炼上升为制度规则,在全省法院推行实施。在法院内外网开设工作专栏,统筹发布工作举措做法、先进经验,及时准确向社会传递专项行动成效,营造浓厚工作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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