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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向出资企业委派总会计师 遇这些事实施联签制度

时间:2019-07-30 09:38: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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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国资委向出资企业委派总会计师 遇这些事实施联签制度

龙头新闻讯 12月4日,来自黑龙江省政府的消息,《黑龙江省国资委出资企业总会计师委派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发布。《办法》规定了联签制度。

《办法》适用于黑龙江省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国有独资和国有控股企业,以及公司章程约定由省国资委委派总会计师的国有参股企业;委派总会计师按企业经理班子副职管理;委派总会计师对省国资委负责,向省国资委报告工作。

联签制度是指企业在执行内部财务决策过程中,涉及重大资金支出、财务运作和可能对企业财务状况等产生重大影响的经济活动,实行委派总会计师与企业主要负责人共同签署审批意见的工作制度。

委派总会计师联签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事项:借入和借出资金、债务重组、资产抵押(质押);大额资金的支付;企业负责人薪酬的支付;向境外汇出资金;设立、合并、撤销银行账户和证券账户;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及企业其他“三公”消费开支;其他非经营性支出;省国资委或企业董事会认为应当联签的其他事项。

联签事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委派总会计师有权拒绝签字: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纪律;违反省国资委监管规定;违反企业财务管理规定;违反企业决策程序;委派总会计师认为可能造成经济损失、存在重大风险或导致国有资产损失的。

同时,对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需委派总会计师联签的事项,委派总会计师不得拒签,有不同意见的,应按本办法工作报告制度中规定的要求向省国资委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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