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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轰”银行股权 股东违规乱象后 银保监会亮出银保行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时间:2022-12-15 20:04: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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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炮轰”银行股权 股东违规乱象后 银保监会亮出银保行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

继8月28日上午银保监会网站发布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完善公司治理 促进股份制银行高质量发展》一文,直指部分股份制银行公司治理存在的突出问题后,当日晚些时候,《健全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三年行动方案(-)》(以下简称《方案》)正式公布。银保监会从公司治理评估、股东行为规范、董事会等治理主体履职、激励约束机制、利益相关者保护、外部市场约束、监管能力建设、组织保障等方面规划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安排,这也将成为今后三年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的行动指南。在分析人士看来,《方案》分三年布局评估后的应对措施以及长期评估制度的建立,将激励和问责结合起来,为机构的长期稳健经营打下机制基础。

制定三年行动方案

《方案》共十个部分,围绕公司治理各个方面规划了一系列重点工作安排,是今后三年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的行动指南。

《方案》涉及总体要求(包括指导思想、基本原则、总体目标)、党的领导与公司治理融合、公司治理评估、股东行为规范、董事会等治理主体履职、激励约束机制、利益相关者保护、外部市场约束、监管能力建设、组织保障等方面,体现了问题导向、标本兼治、分类施策、统筹推进的原则。

根据行动方案,确保首次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全面评估取得实效。切实加强对评估工作的统筹平衡和组织保障,压实评估责任,严把评估标准,强化问责处罚,进行适度披露,推动问题整改。

则重点抓好评估结果应用和难点问题整改。将公司治理评估结果与创新试点、业务准入、资金运用、分支机构设置等工作挂钩,确保评估结果得到有效利用,切实提升机构对健全公司治理工作的重视程度。

侧重于完善评估制度,健全评估工作机制。要及时总结前两年公司治理评估工作中的经验和教训,进一步修订公司治理评估制度,完善公司治理评估指标体系。加强公司治理评估与商业银行监管评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等工作的衔接,切实提升监管效能。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陶金对北京商报记者表示,今年作为防范化解重大金融风险攻坚战的收官之年,又面临着突如其来的疫情冲击,金融系统风险在加杠杆和宽松货币政策下有所积累,因此今年整体来看,防范风险的任务既关键,又面临挑战,也为银行和保险机构治理和风控提出了更高要求。因此《方案》开头便提出了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公司治理进行重新审视和全面评估,并分三年布局评估后的应对措施以及长期评估制度的建立,将激励和问责结合起来,为机构的长期稳健经营打下机制基础。

研究股权兼并收购交易规则

股权关系不清、股东行为失范是近年来银行业保险业市场乱象丛生的根源,《方案》也决意下大力气进一步整治资本质量不实、股权关系不清、股东行为不当等突出问题。

在三年的计划中,今年需要完成的任务是深入整治股权与关联交易乱象,同时着力完善大股东行为约束机制。按照穿透原则进一步排查整治虚假注资、循环注资、隐形股东、违规代持、违规一致行动人、股东不当干预、向股东输送利益等深层次高风险问题,严格落实问题整改。

侧重于健全中小股东权益保障机制,推动股东股权存量问题整改,建立中小股东沟通协商机制,支持股东间就行使基本权利开展正当的沟通协商。建立健全股东特别是中小股东与机构间的沟通对话机制,支持股东就自身重大关切向机构问询。提升中小股东参与股东大会的便利性。建立银行保险机构违法违规股东公开常态化机制,持续加强对违法违规行为的震慑力度。

将目光瞄向进一步探索完善银行保险机构股东治理机制,关注机构投资者参与公司治理情况,推动机构投资者主动披露与投资相关的公司治理及投票政策。研究完善银行业保险业股权兼并收购方面的交易规则,以及控制权市场方面的机制安排。

在光大银行金融市场部分析师周茂华看来,近年来,中小银行保险机构暴露出股权代持、隐形股东,关联交易利益输送、股权结构模糊、股东大会形同虚设等乱象,导致公司经营水平低下,风险隐患增多,损害投资人合法权益,问题关键在于公司治理缺位,因此,该《方案》完善公司治理,是要在源头上规范股东行为。

银保监会副主席周亮更是撰文指出,有的股份制银行存在股权关系不规范,甚至存在股东代持、隐性股东等问题:有的银行降低股权管理要求,放松股东标准;有的银行股东履行职责意愿不强,形成事实上的股权虚化;有的银行股东违规干预银行经营决策。个别银行股东甚至直接插手信贷审批,违规干预银行经营和人事任免,违规开展不当关联交易,搞利益输送,把银行视为自己的“钱袋子”,滋生较大风险隐患。

周亮特别提到,个别银行股东监督失效,一些高管将银行资源作为个人资源来使用,形成“内部人控制”;有的银行重要制度缺失,有章不循、有规不依,金融案件和违法违规行为时有发生;有的股份制银行董事会薪酬制度不合理,绩效考核过于注重短期利益,追求利润至上,对公共利益、市场秩序和消费者保护考虑不足;有的银行热衷于赚快钱,忽视风险管理和内部控制,突破合规底线和监管红线;有的银行选人用人“唯业绩论英雄”,一些违法违规、隐瞒风险的分支机构负责人成了“行内明星”“业务标杆”,给银行造成经济损失和声誉风险等问题。

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横向、纵向协作机制

加快弥补我国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制度短板,完善公司治理监管体制机制“箭在弦上”,《方案》对提升监管效能也做出了三年规划。分时间线来看,重点推进公司治理监管制度和信息系统建设。研究制定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建设规划,着手建立统一协调的银行业保险业公司治理监管制度体系。研究制定统一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指引,整合完善银行保险机构公司治理监管要求。

重点健全公司治理监管工作机制,探索完善差异化监管。研究完善公司治理监管横向和纵向协作机制,进一步促进公司治理监管权责清晰、协同高效和运行规范。加强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等地方中小法人机构公司治理监管队伍建设,提升中小机构公司治理监管的专业化水平。

重点加强国内外交流合作,持续提升监管工作能力和水平。继续查缺补漏,制定或修订公司治理监管评估办法、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公司治理监管规制。持续优化公司治理监管信息系统。

谈及监管意图,陶金直言,和上半年,银行业出现了个别风险事件,同时货币政策、金融监管等政策实施执行力上,还有待加强。面对资金套利、空转等现象,央行和银保监会有时只能通过临时窗口指导进行监管,因此该方案着力从制度上提升监管能力,建立更加密集的监管网络和体系,避免临时监管出现的不确定性影响。

周茂华认为,中小银行保险机构乱象治理就是要抓住公司治理这个核心,“三会一层”尽责履职、彼此有效制衡、协同配合,避免越位缺位,避免权力寻租套利,提升公司决策与经营水平。

北京商报记者 孟凡霞 宋亦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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