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让城市文明养犬蔚然成风,近日,柳北警方积极开展不文明养犬行为专项整治行动。对于市民的不文明养犬行为,民警将依照《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第六十八条的相关规定对不文明养犬行为人进行处罚。
近日,柳北警方再次依法处理6起不文明养犬行为。
01
7月7日18时许,民警在雀儿山路某小区附近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在空地上遛狗,该犬只身上没有任何束犬设备。民警立即上前制止该不文明养犬行为,并将该犬只主人易某广带回公安机关进行教育并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02
7月7日18时许,民警在北雀路某停车场发现一只棕色泰迪宠物犬在自由奔跑、玩耍,犬只身上虽绑有犬绳却没有人牵住,民警立即上前将该犬只的主人梁某玲带回公安机关进行教育并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03
7月7日19时许,民警在北雀路某店铺附近,发现人群聚集处有一只棕色泰迪宠物犬在与主人嬉闹、玩耍,犬只身上虽绑有犬绳却没有人牵住,民警立即上前将该犬只的主人梁某带回公安机关进行教育并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04
7月7日20时许,民警在巡逻至健民路和跃进路交叉路口时,发现一名女子正在与其饲养的中华田园犬玩耍,该犬只身上没有任何束犬设备。民警立即上前制止该不文明养犬行为,并将该犬只主人周某华带回公安机关进行教育并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05
7月7日20时许,民警在跃进路某小区附近马路上,发现一名男子在空地上与犬只追逐、玩闹,该犬只身上没有任何束犬设备。民警立即上前制止该不文明养犬行为,并将该犬只主人龙某平带回公安机关进行教育并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06
7月8日8时许,民警在跃进路某小区附近巡逻时,发现一名男子在空地上遛狗,该犬只身上没有任何束犬设备。民警立即上前制止该不文明养犬行为,并将该犬只主人苏某新带回公安机关进行教育并依法处以100元罚款。
广西壮族自治区文明行为促进条例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六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城市携犬出户未采取束犬绳(链)牵领等安全措施的,由公安机关予以警告,或者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犬只。
未及时清理犬只在户外产生的排泄物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处五十元罚款。
信息来源:柳州警方
责任编辑:彭宇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