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
抚州市宜黄县人民法院
公开开庭审结了一起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刑事案件。
被告人邹某
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网络图)
1月14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邹某乘坐司机黎某驾驶营运的客车前往东陂镇,车辆载客10余人。当车辆行驶至黄陂镇街上桥梁上时,邹某因与黎某发生口角,从车辆座位上起身窜至黎某身边夺方向盘,导致车辆偏离行驶路线,黎某及时紧急制动后,邹某将黎某头上帽子扯下丢于车辆地板上,同车人员将邹某拉回座位。在车辆继续行驶中,邹某仍与黎某争吵,其间,邹某又窜至驾驶座右侧将黎某用于收取卖票款的手提包扔在车辆地板上。
法官判定
被告人邹某的行为虽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但其抢夺客车方向盘的行为足以危害公共安全,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邹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处罚,对其可以从轻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宜黄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