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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时间:2023-07-09 12:28: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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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教育厅等四部门联合出台《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教育之江

近日,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发展改革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共同修订了《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一起来看具体内容

一、修订背景

5月,省教育厅、省建设厅、省国土资源厅、 省发展改革委四部门联合制发了《浙江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有效推动了我省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但随着近年来我省学前教育事业的快速发展,《办法》中的有些条款已逐渐滞后于当前实际,亟需进行调整修订。

一是与中央、国务院对城镇小区配套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等新要求不符;

二是省人大常委会在《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执法检查发现,部分市、县(市、区)小区配套园建设没有依法实施,要求我们修订完善《办法》;

三是《办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不适应新形势下的发展需求。如小区配套园的建设规模和标准,与二孩政策落地、婴幼儿托育服务需求等不符;

四是一些地区由于部门职责不清晰,小区配套园“四同步”没有落实到位,出现了规划不科学、应建未建、建而不交、没有办成普惠园等问题。

因此,在开展城镇小区配套园治理工作的同时,我们会同省建设厅、省自然资源厅和省发展改革委决定组织开展《办法》的修订工作,以构建小区配套园规划、建设、验收、移交、办园各个环节相互贯通、有关部门齐抓共管的长效机制。

二、主要内容

《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以下简称《办法(修订)》)共16条。

(一)主要依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 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

(二)修订更加突出规划要求。《办法(修订)》明确要求,“各地要根据当地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城镇发展、人口增长、流动人口子女入园和全面二孩政策实施等实际,编制当地学前教育设施布点专项规划”,规定小规模小区要根据“小小区大配套”原则进行规划,并明确规定“将教育行政部门纳入当地国土空间规划委员会。”

(三)修订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办法(修订)》明确规定了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的职责分工,规定“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明确“配套幼儿园存在规划不到位、应建未建、建而未交、未办成普惠性幼儿园、闲置或改作它用的,要依法依规责令整改并追究责任。”以保障配套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

(四)修订具体明确配建规模和标准。《办法(修订)》规定“配套幼儿园的规模,原则上按小区规划居住人口数量或建筑面积进行测算”“要兼顾婴幼儿的托班需求,在原有基础上适当扩大配套幼儿园建设规模。” 同时明确配套幼儿园要在建成(包括合同约定的装修工程)后,交付给教育行政部门管理和使用。

(五)修订统一规定了配套园的办园性质。《办法(修订)》明确小区配套幼儿园只能举办成公办园或普惠性民办园,不得办成营利性幼儿园。

(六)修订明确规定了举办配套园的保障措施。对办成公办幼儿园的,当地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做好机构编制、教师配备等工作;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的,要明确补助标准,加强对普惠实效及质量方面的动态监管。

三、本《办法(修订)》适用于全省各市、县(市、区)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

一起来看办法全文

《浙江省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办法(修订)》

第一条为建立健全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根据《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共浙江省委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学前教育深化改革规范发展的实施意见》《浙江省学前教育条例》等法规、标准和相关政策,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城镇住宅小区配套幼儿园是指各地进行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撤村建居等建设的住宅小区所需配套建设的幼儿园,包括商品住宅小区开发和政府投资建设保障性住房(含安置房)建设中按规划要求配套建设的幼儿园(以下简称配套幼儿园)。

第三条各地发展改革、自然资源、建设、教育等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配套幼儿园建设管理相关工作,保障配套幼儿园与新建住宅小区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和同步交付使用。对存在配套幼儿园缓建、缩建、停建、不建和建而不交等问题的,在整改到位之前,住宅小区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来源:杭州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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