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局、省群众艺术馆:
为进一步规范全国文化馆建设、管理与服务,发挥以评促建、以评促管、以评促用的作用,促进文化馆事业科学发展,按照每4年进行一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要求,文化部下发了办公共函【】125号文件,决定于度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现将文件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意义重大,各地、各有关单位务必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实施,具体要求通知如下:
一、评估标准
评估定级工作以文化部制定的省级、地市级、县级文化馆评估标准以及文化馆评估公众满意度调查问卷(详见附件,可从文化部或江西省文化厅门户网站下载)为依据,评估的数据一律采用数据(标准中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评估程序
(一)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局及省群众艺术馆须按本通知附件中各级馆的评估定级标准,于5月底前完成对本辖区内文化馆进行自查自评,并将自评数据录入“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系统”;
(二)6—7月,省文化厅将组织若干评估组,对全省地市级馆、县级馆进行评估;
(三)8—9月,迎接文化部评估工作小组对省群众艺术馆进行评估并对部分地市级馆和县级馆抽查。
三、工作要求
(一)文化馆评估定级是衡量文化馆建设、管理和服务水平的一项重要工作机制,各地各级文化馆如无特殊原因一律参加本次评估工作,如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参加本次评估工作的,请各地文化局将不参评文化馆名单和原因报送省文化厅社文处。本次评估工作结束后至下一次评估工作开始,文化部及省文化厅将不单独受理未参评馆的评估定级工作。
(二)评估工作要坚持实事求是、公开公正的原则,坚决杜绝和防止弄虚作假。如有弄虚作假行为,省文化厅将上报至文化部将取消其参评资格,并通报批评。
(三)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文化局负责组织本地文化馆将评估数据录入“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系统”(登录国家数字文化网http://www.点击进入相关栏目,软件系统培训将视实际情况另行安排)并负责组织开展本地文化馆工作群众满意度测评。
联系人:涂安宁
联系电话:0791—862229230791—86266896
传真:0791—86266896
电子邮箱:384113252@
特此通知。
江西省人民政府 工作动态 关于转发《文化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第四次全国文化馆评估定级工作的通知》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