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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时间:2022-02-14 00:47: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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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的通知

大兴安岭地区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直属单位:

根据政务信息工作形势的发展变化,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并在广泛征求各地、各部门意见的基础上,我厅对《黑龙江省政府系统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黑政办发〔1996〕38号)进行了修订。经省政府领导同意,现将修订后的《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5月11日

黑龙江省政务信息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政务信息工作在政府工作中的决策参考作用,实现政务信息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是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必须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把握大局,围绕中心,突出重点,服务决策。

第三条 政务信息工作的主要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反映政府工作及经济运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情况,为政府履行职能、科学决策和依法行政提供信息服务。

第四条 政务信息工作坚持“三服务”的原则,在为本级政府做好服务的同时,积极为上级和下级政府服务。

第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加强对政务信息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工作网络,完善工作机制,确保信息渠道快捷畅通,工作高效运转。

第二章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

第六条 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全省政务信息工作的组织、协调和业务指导。

第七条 大兴安岭地区行署和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室)、县(市、区)政府及省政府各直属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应当指定专门机构负责政务信息工作,并确定分管领导。

第八条 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的主要职责

(一)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工作网络;

(二)制定、实施政务信息工作计划;

(三)加强政务信息工作信息化建设;

(四)组织政务信息的搜集、筛选、编辑、传报、存储等日常工作,办好政务信息刊物,丰富政务信息载体;

(五)负责向上级单位报送政务信息,完成上级单位交办的工作任务,指导下级单位及信息联系点的政务信息工作;

(六)组织开展信息调研;

(七)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交流和业务培训;

(八)保障政务信息网络系统安全、有效运行。

第三章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第九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包括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兼职政务信息员和特聘政务信息员。县级以上政府办公部门和中省直单位、省政府各驻外办事处应当配备专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不能配备专职人员的,要指定专人兼职负责政务信息工作。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在乡镇政府、大型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大专院校、行业协会和社区特聘政务信息员。

第十条 为保证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运行,应保持信息工作人员的相对稳定。

第十一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应具备的基本素质

(一)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坚持科学发展观。政治立场坚定,与党中央始终保持一致,具有较强的政治敏感性和鉴别力;

(二)熟悉党和国家的路线、方针、政策,了解重要的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的政府规章,熟悉本部门的主要业务工作;

(三)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有开拓进取和不断创新的工作意识;

(四)掌握政务信息工作的基本知识和工作技能,具有经济、社会、科技等方面的基本知识,能够熟练运用计算机和网络处理信息;

(五)有较强的综合分析能力、文字表达能力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二条 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基本职责

(一)搜集、编写、传报、储存政务信息;

(二)进行政务信息工作理论研究;

(三)根据工作需要,积极开展信息调研工作;

(四)及时了解政务信息工作存在的问题,对本级和上级政务信息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建议;

(五)完成领导或者上级交办的有关工作。

第四章 政务信息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制定政务信息报送要点制度。各级政府和部门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根据政府的中心工作、重点工作和上级的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制定并下发“政务信息报送要点”,作为政务信息编报的指导和依据。

第十四条 约稿制度。上级政府和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采用下发“约稿通知单”或通过电话、网络、短信约稿等方式向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有关部门约要政务信息,下级政府和部门必须严格按照要求认真组织完成。

第十五条 编辑制度。政务信息编辑工作实行责任编辑制,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要对收集到的信息进行认真的筛选,对拟采用的信息要按照信息载体的要求进行整理,认真审核,杜绝出现文字性和政策性错误;编辑政务信息必须及时、准确、全面、规范,做到实事求是,喜忧兼报,对于重大信息或对拟采用信息有疑问的,须同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十六条 审核签发制度。向上级政府或部门报送的信息,必须经本级政府或部门政务信息工作主管机构的领导审核、签发,必要时,要经本级政府或部门领导审核、签发。

第十七条 报送和采用情况通报制度。省政府政务信息网络成员单位应按职责向上级报送政务信息,并保证信息质量和数量。上级政府办公厅(室)和部门应定期向下级政府和部门通报政务信息报送和采用情况。

第十八条 情况反馈制度。对有领导批示的信息,有关单位和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按批示涉及的范围,迅速通报领导批示的内容,并由承办批示的部门把贯彻落实领导批示情况及时反馈本级政府办公厅(室)。

第十九条 培训和会议制度。各级政府办公厅(室)和部门应根据实际情况组织政务信息工作业务培训,开展多种形式的业务研讨活动;县级以上政府办公部门及政务信息主管机构应结合本单位政务信息工作开展情况,适时组织召开政务信息工作会议,总结交流经验,研究部署工作。

第二十条 存档制度。政务信息刊物每年要按档案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分类装订、立卷存档。同时应积极创造条件,建立政务信息电子数据库,实现对政务信息的电子化管理。

第二十一条 交流与共享制度。各级政务信息工作机构应积极构建政务信息网络,加强网络成员单位横向交流,在不违反保密规定的前提下,实现全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

第二十二条 保密制度。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的有关规定,对涉密或较敏感的内部信息,须通过省政府电子政务内网传输或通过机要传递,严禁通过互联网或邮寄方式传递;凡进入省政府政务内网信息库的信息均列为内部信息,各单位在调用时只可供本级领导参阅,未经发布单位允许不可公开发表或引用。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要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保障,不断改善工作条件,改进工作方法。

第二十四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为政务信息工作机构配备计算机和网络设备,并建立政务信息资源数据库及政务信息传输、管理等应用系统。已经建立内部电子网络的政府和部门,要通过网络传输信息,减少纸质信息传递和处理,实现政务信息的传输、编辑、存储网络化、电子化。

第二十五条 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为政务信息工作人员参加会议、阅读文件、调查研究、考察等提供条件。

第二十六条 各级政府要积极为政务信息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等工作条件,以确保政务信息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六章 考评和奖惩

第二十七条 政务信息工作实行分级考评制。省政府办公厅对各地市、中省直单位和各县的政务信息工作进行考评,按年度评选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政务信息工作人员。

第二十八条 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的评选,由省政府办公厅根据报送和采用信息的质量和数量综合评价得分、政务信息网络建设、政务信息制度建设以及完成其他工作任务情况等进行评定。全省优秀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的评选,由各级政府及其部门办公厅(室)或政务信息工作机构提出预选名单,并经本单位主管领导审定后,报省政府办公厅进行综合评定。

第二十九条 对评选出的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和优秀政务信息工作人员,省政府办公厅进行通报表彰,并建议各地市和部门逐级进行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条 对违反政务信息工作原则,迟报、漏报或提供虚假错误信息造成不良影响的单位分管负责人和直接责任者,上级政府或部门要进行通报批评,并视问题的严重程度按相关规定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三十一条 全省政务信息工作先进单位评选条件

(一)领导重视信息工作,有明确的主管领导和政务信息工作人员,政务信息工作纳入目标管理考核内容;

(二)政务信息工作机构稳定,人员整齐,手段先进,制度健全,载体规范;

(三)政务信息质量高,报送和被采用信息数量多;

(四)政务信息工作网络健全,运转高效;

(五) 按时限并保质保量完成国务院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交办的工作任务。

第三十二条 全省优秀政务信息工作人员评选条件

(一)热爱政务信息工作,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好;

(二)工作成绩突出,报送信息质量高,被上级采用多;

(三)勤恳敬业,积极参加政务信息工作相关活动。

第三十三条 各行署、市、县政府或部门可参照上述办法对所属下级单位或者部门进行考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政府办公厅负责组织实施,并根据情况变化适时修订。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5月1日起执行。

主题词:政务信息△ 办法 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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