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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时间:2022-10-22 20:44: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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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省行政机关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维护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推进依法行政和法治政府建设,根据《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省政府令第5号)要求,省政府决定对全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进行全面清理。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党的十七大精神,通过清理工作使规范性文件与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相一致,与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深化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要求相适应,促进我省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

二、清理范围

截至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及其依法设立的派出机关、省政府工作部门(含二级机构和中直部门,下同)和市、县级政府工作部门(含在本行政区域与本级政府工作部门平级的中省直部门,下同)、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含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发布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公文。

请示、报告、通报、内部工作制度、人事任免决定等内部文件以及项目批复、行政审批(许可)、行政处罚等对外部具体事项作出的行政处理决定,不在清理范围内。

三、清理原则及标准

12月31日前,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原则上一律废止。确需保留的,经备案审查机构审核同意后重新公布。

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以及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按照以下标准清理:

(一)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修改,重新发布。

1.主要内容合法且需要继续执行,但个别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规定不一致的;

2.部分内容的程序性、可操作性不强,需要予以细化和完善的;

3.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修改的。

(二)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废止。

1.不具备主体资格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及其办公室和政府工作部门管理的事业单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未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部门派出机构、内设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2.设定内容超越法定权限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设定行政许可及面向社会实施的非行政许可审批的;

(2)设定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用、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省政府以及省财政和物价部门按照法定权限设定的收费事项除外);

(3)无法律、法规、规章依据,限制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或者增加其义务的;

(4)设定依法应当由法律、法规、规章或者上级机关和其他机关设定的内容的。

3.不符合市场经济要求和经济社会发展实际的规范性文件,具体包括:

(1)违法规定市场准入条件的;

(2)违法设定地区封锁、行业垄断等含有地方保护、行业保护内容的;

(3)违反政企分开、政事分开、政府与市场关系原则的;

(4)违反行政权力与行政责任紧密挂钩、与行政主体利益彻底脱钩原则的;

(5)违反科学化、民主化、规范化的行政决策机制和制度要求的;

(6)工作任务完成、调整对象已消失、管理方式改变或者有效期已满致使规范性文件自然失效或者实际上已经失效的;

(7)经实施机关评估需要废止的。

4.主要内容与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或者上位规范性文件不一致或者被其替代的规范性文件。

四、工作分工

按照“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作如下分工:

(一)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或者组织实施的部门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清理;政府议事协调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和政府办公厅(室)负责清理。

(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属单独发布的,由制定机关自行清理;属几个部门联合发布的,由牵头部门会同相关部门清理。撤销、分立、合并及职能转移的部门的规范性文件,由承受其权利义务和有关职能的部门负责清理。

(三)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有主管部门的,由主管部门组织清理;无主管部门的,由其自行清理。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该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所在部门负责清理。

(四)省农垦总局和省森工总局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参照市级政府要求实施。

五、清理步骤和时间安排清理工作

自3月1日至11月30日。分为3个阶段:

(一)安排部署阶段(3月1日至3月31日)。由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法制办负责组织对各市(地)政府(行署)和中省直部门人员培训。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和中省直部门制定工作方案,对本地、本部门的清理工作作出具体安排。

(二)清理与审核阶段(4月1日至9月30日)。各级政府和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全面展开清理审核工作。

1.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将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包括文件名称、文号、起草和组织实施部门),于4月1日前分送各起草和组织实施部门。文件的起草或者牵头组织实施的部门和省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于5月10日前按照附件1至附件5的格式提出初审意见、填写文件目录(含数据光盘),与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保留、修改依据文本各1份一并报省政府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负责将上述材料转交省政府法制办进行合法性审核后提出最终审定意见,于7月10日前提请省政府常务会议讨论决定。

2.中省直部门(含议事协调机构办公室)及其主管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由起草机构和部门法制机构分别提出初审意见和审核意见后,经部门负责人召开会议集体讨论决定保留、修改或者废止的意见。12月31日前制定的确需保留的规范性文件,于6月10日前填写附件6、附件7(含数据光盘),与规范性文件文本以及制定和保留依据文本各1份一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审核。1月1日以后制定的应当保留和修改的以及12月31日以前制定应当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于7月10日前填写附件8至附件10(含数据光盘)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应当按照上述时限和程序填写附件6至附件10径报省政府法制办。此外,中省直部门和无明确主管部门的依法授予行政管理权的组织、机构还应当填写附件11于7月1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3.各市(地)、县(市)政府(行署)及其部门的清理和审核工作,参照省政府和中省直部门清理审核程序进行。各市(地)政府(行署)将本级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制定的,决定予以保留、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按照附件2至附件5的格式填写(含数据光盘),于9月30日前一并报省政府法制办备案。此外,各市(地)政府(行署)法制办要按照附件12的格式将所辖区域清理结果的数据统一汇总,于9月30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

(三)公布阶段(9月30日至11月30日)。县级以上政府于10月30日前按规范性文件备案管辖权将本辖区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级政府公报以及政府网站上予以公布;县级以上政府工作部门应当于10月30日前将本部门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本部门网站上予以公布;乡(镇)政府应当将决定保留、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在乡(镇)政府所在地的政府信息公开栏上公布。对已公布需要修改的规范性文件,于11月30日前修改完毕并对外公布,同时,按照《黑龙江省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的有关规定报送备案。届时仍未修改完毕的,视为废止。清理工作结束后,各级政府和部门应当将保留和修改后的规范性文件在本级政府和部门网站上对外公布,凡未对外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一律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各市地和省直部门要将清理工作总结于12月5日前报省政府法制办,由省政府法制办汇总后报省政府。

六、几点要求

(一)各地、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摆上重要议事日程,认真制定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方案,统筹安排,周密部署。各地、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清理规范性文件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清理工作负总责,确保清理工作按时完成。

(二)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政府法制办会同省政府办公厅组织实施,各级政府及政府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要认真做好具体实施工作,确保清理工作顺利进行。各级政府法制机构要适时对本地清理工作按不低于清理文件总数30%的比例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清理工作质量。

(三)本次清理工作将与市(地)经济社会发展主要责任指标考核评价和省直机关党政工作部门共性目标考核挂钩,对清理工作进展缓慢、工作不力,逾期未完成清理任务或者经过清理予以保留的文件中仍存在问题的地方和部门给予核减分值或降低评定档次,并依据《黑龙江省损害发展环境行政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建议有关部门依法追究相关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本通知附件从黑龙江省政府法制信息网(http://www.)“资料下载”一栏中获取(联系人:朱金良、周莉,联系电话:0451-88628966、87019122,传真:0451-82629401)。

附件:1.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规范性文件清理意见表

2.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3.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4.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修改文件目录

5.政府及政府办公厅(室)废止文件目录

6.部门12月31日以前制定确需保留文件清理意见表

7.部门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8.部门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保留文件目录

9.部门1月1日以后制定的修改文件目录

10.部门废止文件目录

11.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12.市级以下政府和各部门文件清理情况统计表

二○一○年三月五日

主题 词:法制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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