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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安全行动」典型事故案例丨这3起惨痛交通事故的元凶都是疲劳驾驶

时间:2019-07-07 07:0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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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日安全行动」典型事故案例丨这3起惨痛交通事故的元凶都是疲劳驾驶

近年来,高速公路疲劳驾车引发的车祸不断上升。

以下是3起发生在高速交警六支队九大队辖区因疲劳驾驶致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车祸带走4条鲜活的生命,伤人夺命的瞬间,让原本幸福美满的家庭被伤痛笼罩。

惨痛的事实一次又一次为我们敲响了警钟:安全驾驶,平安出行。

01

案例一

6月28日22时30分许,山西省太原市杏花岭区驾驶人郑某某驾驶晋A98XX5号车由南向北行驶至二广线高速公路768KM+489M处时,与道路右侧树木发生相撞。

造成晋A98XX5号车乘车人李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驾驶人郑某某受伤,乘车人魏某某受伤,车辆、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郑某某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

经询问,郑某某于当日早晨驾车从太原到长治走亲戚,下午从长治返回太原连续驾车,中午也未休息,当驾驶至事故发生地时,已经疲倦至极,导致惨剧发生。

案例二

02

10月16日19时00分许,山西省长治市驾驶人常某某驾驶晋DC9XX9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二广线高速公路813KM+895M处时,与河南省焦作市驾驶人屈某某驾驶的豫HB0XX9、豫H3XXH挂号车尾随相撞,造成晋DC9XX9号车乘车人张某死亡,乘车人乔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以及常某某受伤,两车车辆、路产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常某某承担本次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询问,常某某在发生事故前一天从晋城到长治,当晚未休息好,于次日从长治到太原,又从太原前往晋城,中午也未休息,下午返回晋城途中因犯困引发交通事故。

03

案例三

1月23日23时50分,山西省榆社县驾驶人宁某某驾驶蒙K87XX7、蒙KUXX2挂号车由北向南行驶至二广线高速公路791KM+96M处时,与其前方由山西省平遥县驾驶人范某某驾驶已停驶的冀GB4XX2、冀GHXX9挂号车相撞,造成蒙K87XX7、蒙KUXX2挂号车乘车人任某某经抢救无效死亡,两车车辆、路产、货物不同程度损坏的死亡道路交通事故。

宁某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

经询问,驾驶人宁某某因一人连续开车,身体疲惫打瞌睡,所以没注意到前方的货车,等到发现追尾的时候已经来不及闪避,导致交通事故发生。

认识疲劳驾驶

疲劳驾驶是指驾驶人在长时间连续行车后,产生生理机能和心理机能的失调,而在客观上出现驾驶技能下降的现象。驾驶人睡眠质量差或不足,长时间驾驶车辆,容易出现疲劳。

驾驶疲劳会影响到驾驶人的注意、感觉、知觉、思维、判断、意志、决定和运动等诸方面。疲劳后继续驾驶车辆,会感到困倦瞌睡,四肢无力,注意力不集中,判断能力下降,甚至出现精神恍惚或瞬间记忆消失,出现动作迟误或过早,操作停顿或修正时间不当等不安全因素,极易发生道路交通事故。

因此,疲劳后严禁驾驶车辆。

相关法律法规与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22条明确规定,“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或者过度疲劳影响安全驾驶的,不得驾驶机动车。”

《道路交通违法行为处罚标准》第十九条十一款规定,连续驾驶机动车超过4小时,期间未停车休息或者停车休息少于20分钟的处警告或者200元罚款,并对驾驶人违法行为记2分。同时,对单位和个人还有相应的严厉处罚,如“强迫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安全驾驶要求,造成交通事故,尚不构成犯罪的,罚款2000元,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

高速交警提示广大驾驶员朋友,行车前要科学安排行驶时间,做到劳逸结合。在出现疲劳状况时,养足精神再开车,不要图赶时间盲目行车。疲劳驾驶同酒驾一样可怕,为了生命安全,拒绝疲劳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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