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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十六条措施 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时间:2022-03-12 02:3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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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治区出台十六条措施 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

新疆新闻在线网2月27日消息(新疆台记者 李维):为切实减轻疫情对我区中小微企业的影响,有序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2月25号,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支持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健康发展的十六条措施》。

《措施》由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自治区财政、人社、发改、住建、税务等部门共同研究制定,分为有序组织推动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加大中小微企业财政金融扶持力度、减轻中小微企业经营负担以及优化中小微企业政策服务四个方面。

《措施》提出,要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前提下,坚持分区域、分行业、分时段,周密有序推进中小微企业复工复产,安排专人对接了解企业需求,做好复工复产企业用工组织保障和生产要素保障。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企业处二级调研员苏勇:“对于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出现暂时困难,无力足额缴纳生产经营所需用电、用水、用气的中小微企业,可申请阶段性缓缴费用,缓缴期间实行‘欠费不停供’措施;缓缴期满后,企业足额补缴缓缴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不影响企业享受现行的水费、电费、燃气费优惠政策,不纳入失信企业名单。”

同时,针对中小微企业的资金需求问题,《措施》提出要加强财政和信贷保险融资支持,降低融资担保费率。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得盲目抽贷、断贷、压贷、罚息;鼓励保险机构将意外险、疾病保险等保险责任范围扩展至新冠肺炎;鼓励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和再担保机构通过适当下调担保费率、拓宽担保方式、扩大抵押物范围,优化中小微融资担保服务,取消反担保要求。苏勇:“对列入国家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金融机构给予优惠利率贷款,落实好中央财政给予50%贴息支持工作,企业综合融资成本降到1. 6%以下;对疫情防控物资重点生产企业优先担保,担保费率降至1%以下;对确认因疫情影响无还款能力的小微企业,各级政府性融资担保机构应及时偿还,视疫情影响情况适当延长追偿期限,符合条件的按规定及时核销代偿损失。”

在减轻中小微企业经营负担方面,《措施》提出将降低用电用气成本、减免房屋租金、减征医疗保险费和缓缴住房公积金。苏勇:“企业可按规定申请在6月30日前缓缴住房公积金;从 2月起,原则上医保统筹基金累积结存可支付月数大于6个月的统筹地区,对职工医保单位缴费的部分可实行减半征收,期限不超过5个月。同时,对受疫情影响较大不能正常经营的,承租国有资产经营用房的中小微企业,自2月起,免收3个月租金,在此基础上,对支付租金确有困难的中小微企业,可经双方协议后,延期收取租金,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

另外,《措施》还提出要加快财政资金拨付和投资项目审批,简化政府采购流程,优先清理拖欠账款,加强司法服务保障,进一步优化中小微企业政策服务。

据了解,截至底,我区中小微企业共有33万多户,占全区企业总数99%以上,从业人员占全区企业从业人员总数80%左右。中小微企业在繁荣经济,增加就业,推动创新和改善民生,助力脱贫攻坚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苏勇:“此次研究出台《十六条措施》,具有力度大、含金量高、见效快、可操作性强、普惠性、便利性等特点,相信《十六条措施》出台后,对全区中小微企业发展、实现今年经济社会发展目标将发挥出积极的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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