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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这个中院出“十”招了!

时间:2023-07-07 00:53: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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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 这个中院出“十”招了!

11月21日,太原中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就刚刚制定出台的《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向社会发布。太原两级法院将坚持依法、平等、全面、及时、实质保护的基本原则,采取10项重点措施,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该《实施意见》是为了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精神,充分发挥法院司法审判的职能作用,更好地为太原市民营企业提供充分的司法服务和保障,根据中央、最高法院关于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有关精神及省、太原市委安排部署,根据省高院《关于为民营经济发展提供有力高效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结合工作实际而制定的。《实施意见》强调,太原两级法院要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讲话精神和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会议的各项要求,深刻领会习近平总书记主持召开民营企业座谈会的重大意义,提高政治站位,坚持“两个坚决维护”,增强“四个意识”,切实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上来,把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作为重要政治任务,创新完善工作机制,优化细化政策措施,加强协调配合,切实转变司法理念,充分发挥审判职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以司法的主动作为和担当,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落到实处,全方位、各环节为太原市民营企业营造更好的司法环境和氛围,激发企业家创新创业精神和活力,推动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实施意见》提出10项重点措施。

1

加强组织领导。全市两级法院党组要高度重视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工作,把支持民营企业发展工作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专题部署,专题调研。市中院各相关部门和各基层法院精心组织、落实到人。成立院长担任组长的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工作领导组,加大对下指导力度。各基层法院也要成立相应的领导组和办公室。全市法院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依法保障和服务民营企业健康发展的强大合力。

2

加大依法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权益案件工作力度。依法加大发现、甄别、纠正涉产权和企业家冤错案件工作力度,持续做好对民营企业家申诉或申请再审的案件的甄别纠正工作,准确把握国家政策的发展变化,对民营企业经营过程中存在的一些不规范行为以法律的视角、标准实事求是地对待、看待和妥善处理,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对符合再审条件的,一律提起再审。对确有错误的案件,要一律依法纠正。

3

从严从快打击干扰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违法犯罪。全市法院要和公安、检察机关加强配合,坚持从严从快的原则,对破坏生产经营、寻衅滋事、诈骗、盗抢民营企业物资等犯罪案件快立、快审、快结。结合扫黑除恶专项斗争,依法打击针对民营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知识产权侵犯、强迫交易、高利贷等违法犯罪和强揽工程、敲诈勒索及村霸、行霸、市霸等暴力破坏民营企业经营活动的犯罪行为,切实保护民营企业及经营者合法权益。

4

依法保护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严格审理涉民营企业产权案件。严格执行刑事法律和司法解释,坚决防止利用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对于法律界限不明、罪与非罪不清的,严格遵循罪刑法定、疑罪从无、严禁有罪推定的原则,防止把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严格区分企业家违法所得和合法财产,没有充分证据证明为违法所得的,不得判决追缴或者责令退赔。要严格区分企业家个人财产和企业法人财产,在处理企业犯罪时不得牵连企业家个人合法财产和家庭成员财产。

5

积极稳妥地处理涉民营企业的涉诉纠纷。树立在立案、审判、执行等司法工作各个环节保护民营企业发展的思维,依法维护民营企业的合法权益。在执法过程中要做到“六个不轻易”,即不轻易扩大案件知情面,不轻易传唤企业经营管理者,不轻易使用扣押、查封、冻结等强制措施,不轻易追缴涉及项目建设的经营款物,不轻易报道有损项目建设和企业形象及声誉的案件,不轻易开着警车、鸣着警笛、闪着警灯进入企业和园区,为民营企业正常经营活动营造宽松的发展环境。

6

妥善审理涉民营企业的行政案件。对民营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因相关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监督管理、执法处罚等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件,要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认真分析引发纠纷的原因,既要维护市场经济的正当秩序,又要防止行政权的滥用。同时,灵活运用司法协调手段,妥善化解行政纠纷。

7

慎重处理涉民营企业执行案件。一方面加大民营企业作为申请人的执行案件的力度,综合运用各种强制执行措施,保障民营企业胜诉权益得到及时实现。另一方面,对于民营企业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要强化公正执行、善意执行、文明执行理念,依法审慎适用强制措施,最大限度减少司法活动对涉案民营企业正常生产经营活动的不利影响。对因一时经营困难,确实暂时无力履行判决裁定的民营企业,不轻易查封其生产经营场所、设备,对法定代表人,慎用失信、拘留等措施。能放水养鱼的,要想方设法创造条件,通过盘活资产,能用经营所得偿还债务的,原则上不采取变卖资产等措施。

8

深入专题调研,加强司法宣传。实行包片走访,全面摸清辖区内民营企业基本情况。建立法院与民营企业定向联系制度,明确专门的联系人、联系办法,定期开展工作。深入调研影响制约民营企业生产经营发展的法律问题,广泛征求对法院工作的意见建议。充分发挥门户网站、官方微博、微信等宣传作用,通过直播庭审活动、公布裁判文书、发布典型案例等方式,及时总结公布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企业家合法权益的典型案例和好做法、好经验。

9

强化能动司法,提升服务保障。积极主动行使司法保障和司法指导职能,建立健全联系民营企业常态机制,有针对性地改进完善保障服务措施,及时协调解决民营企业反映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问题。对民营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存在的重大缺陷和可能产生的商事纠纷、经济犯罪和商事综合法律风险防控方面存在的潜在风险,提出风险提示或司法建议。

10

严肃纪律作风。坚持全面从严治警,严禁干警在民营企业入股和兼职,严禁越权办案、违法插手经济纠纷,严禁利用办案到企业“吃、拿、卡、要”,严禁借办案到企业拉赞助,严禁违法采取法律措施保护部门和地方利益,严禁利用职权干扰项目建设。对涉企投诉限时办结,及时反馈,对违法违纪的干警从严查处。 省市媒体记者和市中院部分干警参加。

编辑:梁慧杰

投稿:太原中院

来源:山西高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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