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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的通知

时间:2019-12-05 15: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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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的通知

各县(市、区)教育局,开发区城乡管理局、市蜀冈—风景名胜区社会事业局、市生态科技新城社会事业局,市直各学校: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辅导室建设指南的通知》(教基一厅函〔〕36号)、《教育部关于印发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指导纲要(修订)的通知》(教基一〔〕15号)、《江苏省义务教育办学标准(试行)》和市政府办公室《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实施意见》精神,有效推进“青少年茁壮成长工程”,进一步提高我市中小学心理教育健康教育水平,结合全国文明城市创建有关要求,经研究,决定进一步加强全市中小学(含中等职业学校,下同)心理辅导室建设。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建设目标

坚持“提高全体学生心理素质,培养积极乐观、健康向上的心理品质,充分开发心理潜能,促进学生身心和谐可持续发展,为其健康成长和幸福生活奠定基础”的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总目标,加强心理辅导室的装备建设、制度建设、队伍建设,不断提升全市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的能力和水平。

二、建设原则

1. 坚持发展与预防、辅导、干预相结合。重点关注每个学生积极心理健康发展性需求,通过心理测评动态预防极端事件,加强对个别有严重心理障碍和心理偏差学生的危机干预工作。

2. 坚持专职人员与兼职队伍建设相结合。在加强心理健康专职人员的选聘配备、培养培训、管理考核的同时,加强心理健康教育专家队伍的建设,充分发挥他们在心理健康教育中的作用。

3. 坚持科学、实用和安全相结合原则。心理健康辅导室的建设应遵循科学的心理学思想和方法,突出可控性、可验证性。软硬件设施要符合学校心理健康辅导工作的实际需要,且所配备的设备、器材要充分考虑到安全性,应避免对学生造成生理或心理伤害。

三、建设基本标准

1.人员配备。至少配备1名心理健康教育学或心理学本科以上学历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专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或1-2名兼职心理健康教育老师。兼职心理健康教育教师必须经过心理健康教育培训并取得心理咨询师资格,具有教师资格证书。

2.选址及面积。心理辅导室建设本着安静、私密、温馨、方便的原则,宜设在方便学生进出且相对安静的非教学、办公区域。房间最好南向,阳光充足,通风良好,环境幽雅,温度适宜,视野开阔;个别辅导区应具有一定的私密性。心理辅导室面积应不低于48平方米。

3.辅导室配置。心理辅导室应设置个别辅导室、团体活动室和办公接待区等基本功能区域,并配置开展心理辅导和心理健康教育必须具备的设备设施。

4. 工作要求

(1)为全校班级每两周开设一节心理健康教育课;根据学生成长信息记录,有针对性地开展学生团体心理辅导或个别心理辅导;

(2)开展心理健康教育专家进校园活动,小学每学年至少开展1次,中学每学期至少开展1次;

(3)班主任等管理教师均经过不低于32学时的系统培训并取得相关证书;

(4)档案管理规范,心理健康教育工作相关文件、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基础档案、学校心理健康教师教学档案、学校心理健康辅导档案等有关资料齐全、规范。

各地各校要认真对照本标准,迅速抓漏补缺,切实制定本地本校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的近期计划,确保高标准通过今年的全国文明城市创建评估,确保迅速落实省、市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相关要求。

四、积极开展国家、省、市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创建工作

从今年起,市教育局每年开展市级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创建工作。申报市级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 完全具备本文第三条所列“建设基本标准”;

2. 学校近三年未发生一起有影响的因师生心理健康问题引发的不良事件;

3. 在学校心理健康教育方面形成一定特色;

4. 心理健康教育成效显著,师生精神状态好,在同类学校中教育教学质量较高;

5. 综合评分较高。基本分100分,按以下项目酌情加分或扣分。

(1)专职教师每超过1人加10分,兼职教师(具有心理咨询师资格证)每超过1人加5分;

(2)面积每超过10平方米加10分;

(3)心理辅导室对照选配项目及相应设备(附件2),按项目加分;

(4)近三年开展班主任等管理干部全员培训(不少于8课时),每次加10分;

(5)近三年开展教师全员心理健康教育培训(不少于8课时),每次加20分;

(6)心理健康教育形成一定特色,县级有影响酌情加10-20分,市级有影响酌情加30-50分,省级有影响酌情加60-90分,国家级有影响酌情加100-200分,不重复加分;

(7)每发现一处资料反映情况不符合法规要求或与实际不符,酌情扣3-5分;

(8)必配项目及相应设备(附件1)每缺1种设备扣5分。

请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于9月15日前择优推荐2-3所学校(功能区1所),自评得分较高的市直学校将申报材料(《扬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建设申报表》及相关佐证材料)一式两份报送市教育局体卫艺处,联系人:申根宛,联系电话:87361801。

市教育局将组织相关人员对申报学校进行考核验收,对验收合格且得分较高的学校授予“扬州市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并择优推荐申报全国、全省心理健康教育特色学校。

附件:1. 扬州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必配项目及相应设备

2. 扬州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选配项目及相应设备

3. 扬州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建设软件标准

4. 扬州市中小学心理健康特色学校创建申报表

扬州市教育局办公室

8月16日

附件1:

扬州市中小学心理辅导室必配项目及相应设备(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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